银华中证有色金属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开放日常申购、

赎回、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业务的公告公告送出日期:2026年3月31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银华中证有色金属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金简称银华中证有色金属ETF联接

基金主代码 026458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6年3月18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银华中证有色金属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银华中证有色金属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26年4月2日

赎回起始日 2026年4月2日

转换转入起始日 2026年4月2日

转换转出起始日 2026年4月2日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2026年4月2日

下属各类基金的基金简称银华中证有色金属ETF联接A 银华中证有色金属ETF联接C

下属各类基金的交易代码 026458 026459

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业务是是

2 本基金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

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不可抗力、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其他特殊情

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 本基金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在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进行申购时,每个基金账户首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人民币10元,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直销中心办理业务时以其相关规则为准。基金管理人直销

机构或其他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不得低于上述最低申购金额。投资人

将所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或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数的比例

上限进行限制,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单日申购金额限制、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

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

人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

管理人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

施。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 申购费率

3.2.1 前端收费

通过基金管理人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不收取申购费。

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投资人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所适用的申购费率如下所示:

A类基金份额申购

费率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申购费率

M<500万元 0.30%

M≥500万元按笔收取,1,000元/笔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在投资人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该类基金份额时收取。申购费用由通过其他销

售机构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

产。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的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3.2.2 后端收费

本基金未开通后端收费模式。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

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并进行公告。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

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4 本基金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办理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1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

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某笔赎回业务时或办理某笔赎回业务后在销售机构(网点)

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

施。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用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

基金相应类别基金份额时收取。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产生的赎回费,应当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个人投资者A类和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Y)赎回费率

Y<7日 1.50%

Y≥7日 0

本基金非个人投资者A类和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持有期限的长短分档,具体如下: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Y)赎回费率

Y<7日 1.50%

7日≤Y<30日 1.00%

30日≤Y<180日 0.50%

Y≥180日 0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

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并进行公告。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

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对于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申购的或者投资者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的C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将在投资者赎回相应基金份额时随赎回款一并返还给投资者,具体金额以登记机构的计算结果为准,具体计算

方式详见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本基金日常转换业务

5.1 转换费率

1、基金转换费用按照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加上转出与转入基金申购费用补差的标准收取。当转出基金申购费

率低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时,费用补差为按照转出基金金额(不含转出基金赎回费)计算的申购费用差额;当转出

基金申购费率高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时,不收取费用补差。

2、基金转换后的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自转换转入确认日开始重新计算。

3、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以申请当日(以下简称“T”日)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为基础计算。

5.2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本基金开通与银华旗下其它开放式基金(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已公告开通基金转换业

务、且通过非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投资)之间的转换业务,各基金转换业务的开放状态及交易限制详见各基金相

关公告。本公司今后发行的其他开放式基金将视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开展基金转换业务。

2、办理银华旗下基金之间转换业务的投资者需到同时销售拟转出和转入两只基金的同一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的转换业务。具体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3、本基金的转换业务适用本公司《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及后续做出的修

订。

4、投资者可在基金开放日申请办理本基金转换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与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办理时间相同

(本公司公告暂停基金转换时除外)。

5、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6、本基金不同份额之间暂不开通相互转换。

7、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暂不开通银华旗下全部基金的转换业务。

8、对于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转换转出业务,满足返还条件的销售服务费将作为转换转出份额对应的款项

一并划转至转换转入的基金,具体金额以登记机构的计算结果为准,基金转换的具体计算方式详见本公司届时

更新的《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

6 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6.1申请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投资者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但最低不少于人民币10元(含10

元),具体业务规则请以各参加活动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6.2投资者可在本基金场外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办理规则及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

构的规定。

7 基金销售机构

7.1 场外销售机构

7.1.1 直销机构

(1)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3层

电话:010-58162950

传真:010-58162951

联系人:展璐

网址:www.yhfund.com.cn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678-3333

(2)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网址:https://trade.yhfund.com.cn/yhxntrade

网上交易网址(移动端):https://zhixiao.yhfund.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10-85186558, 4006783333

本基金C类份额暂不通过直销渠道发售。投资者如需选择C类基金份额可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进行申购。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7.1.2场外代销机构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

限责任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

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腾安基

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易方达财富管理基金销售(广州)有限公司、上海天天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通华财富

(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万得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雪

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东方财富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以上排名不分先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

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7.1.3 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业务,具体交易细

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本基金C类份额暂不通过直销渠道发售。投资者如需选择C类基金份额可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进行申购。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7.2 场内销售机构

无。

8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本基金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销

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9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业务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详

细情况,请认真阅读本公司网站上刊登的《招募说明书》,亦可登陆本公司网站(www.yhfund.com.cn)查询或

者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 678 3333)垂询相关事宜。

2、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本招募说明书“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列明或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

网站公示。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

购与赎回。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3、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

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

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

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

权利。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如因申请未得到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将于开始实施

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

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

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登记日期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

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可能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

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投资风险。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基金合同第二十部分规定的免责条款、第二十一部分规定的争议

处理方式。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

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特此公告。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