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创业板综合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6年3月16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人保创业板综合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人保创业板综合指数增强
基金主代码026738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2026年2月11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人保创
业板综合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人
保创业板综合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人保创业板综合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等
申购起始日2026年3月16日
赎回起始日2026年3月16日
转换转入起始日2026年3月16日
转换转出起始日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
(转换、定期定额投资)
2026 年3月16日
2026 年3月16日
人保创业板综合指数增强
A
026738
是
人保创业板综合指数增强
C
026739
是
2 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人保创业板综合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
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提
前发布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
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
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
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通过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的,每个基金账户每次单笔申购金额不得低于1元(含申购
费),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通过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
申购金额不得低于1万元,已在直销机构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上述首次申购最
低金额的限制,单笔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元。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通过红利再投资方式转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不受
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3.2 申购费率
通过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不收取申购费用。通过代销机构申购本基
金A类基金份额的,收取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3.2.1 前端收费
通过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M<500万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500 万≤M
0.30%
1000 元/笔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通过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
担,不列入基金资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登记和销售等各项费用。
在申购费按金额分档的情况下,如果投资人多次申购,申购费适用单笔申购金额所对
应的费率。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本基金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但须满足法律法规关于投资者累
计持有基金份额上限的相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单笔或单日申购基金份
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单日的申购
金额上限或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
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的总规模进行限制,并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
明。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
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份基金份
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投资者全额赎回时不受上述限制。每个工作日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时,若当日该账户
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转出等)被确认,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余额一次性同时全部赎回。
4.2 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收取。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基金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1)对于机构投资者
A类持有期限(N)
N<7日
赎回费率
1.50%
7 日≤N<30 日
30 日≤N<180日
N≥180日
1.00%
0.50%
0.00%
2)对于个人投资者
A类持有期限(N)
N<7日
赎回费率
1.50%
N≥7日
0.00%
赎回费用由赎回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A类基
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1)对于机构投资者
C类持有期限(N)
N<7日
赎回费率
1.50%
7 日≤N<30 日
30 日≤N<180日
N≥180日
2)对于个人投资者
C类持有期限(N)
N<7日
1.00%
0.50%
0.00%
赎回费率
1.50%
N≥7日
0.00%
赎回费用由赎回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C类基
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
规定。
5 本基金日常转换业务
5.1 转换费率
(1)转换费用由两部分组成:转出基金赎回费和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补差
费。
(2)赎回费: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按照各基金最新的更新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规
定的赎回费率和计费方式收取。
(3)申购补差费:从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或申购费用低的基金向申购费用高的基
金转换时,每次收取申购补差费用;从申购费用高的基金向申购费用低的基金或不收取申
购费用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申购补差费用原则上按照转出确认金额对应
分档的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差额进行补差,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
金的申购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
(4)投资者可以发起多次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费用按每笔申请单独计算。计算
基金转换费用所涉及的赎回费率和申购费率均按正常费率执行。
(5)转换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6)本公司不对销售机构转换基金申购补差费设折扣限制,具体转换基金申购补差
费折扣以各销售机构业务规定为准。
(7)转换份额的计算
转出确认金额=转出基金份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转出确认金额×转出基金对应的赎回费率
转入确认金额=转出确认金额-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用=转入确认金额×对应的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1+
对应的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入确认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1+对应的转
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补差费用的,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固定金额
的申购补差费)
净转入确认金额=转入确认金额-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用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净转入确认金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2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转换业务规则
1)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的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登记的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
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除直销机
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的业务支持情况,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安排为准。
2)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基金的转换价格以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转入基
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转出基金份额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转换后,转入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将重
新计算,即转入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基金份额确认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4)当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
同的比例确认;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
(2)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转换申请日(T日)正
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将在T+1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办理转换转出基金的权
益扣除以及转换转入基金的权益登记。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查询
基金转换的确认情况。
(3)基金单笔最低转换份额为1.00份。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申请转换时,除需满足
基金管理人最低转换份额限制外,当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份额高于上述份额限制时,投资
者还应遵循相关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对基金单笔转换的最低份额为1.00份。投资者申请转换时,如
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低于规定限额的(具体限额参见相关公告和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其更新),则需一次性全额申请转出。单笔转入申请不受转入基金最低申购限额限制。各
销售机构对基金最低转换份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4)基金转换业务的解释权归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反
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之前提下调整上述转换的收费方式、费率水平、业务规则
及有关限制,但应在调整生效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6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1)本基金自2026年3月16日起在各基金销售机构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2)投资者可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自行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
方式,每期最低扣款金额不得低于1元(含申购费,如有),如销售机构最低定期定额申
购额高于1元,则以销售机构规定的限额为准。
(3)投资者通过各基金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相关流程和业务
规则请遵循各基金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
7 基金销售机构
7.1 场外销售机构
7.1.1 直销机构
直销机构: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直销柜台: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1座26楼
电话:021-38571919
传真:021-50765598
联系人:朱婷婷
中国人保资产公募基金网上直销系统: https://fund.piccamc.com/
人保资产公募微信公众账号:piccamcfund或微信搜索"人保资产基金"进行账户绑
定、交易、查询功能。
客服电话:400-820-7999
客服信箱:service@piccamc.com
7.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具体销售机构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敬请投资者留意。
7.2 场内销售机构
无。
8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自2026年3月16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
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9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
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登陆本公司网站fund.piccamc.com或拨打客户服务电
话400-820-7999 了解基金相关事宜。
本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者在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事务,具体办理规则及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
相关规定。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6 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