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博时国证龙头家电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

《博时国证龙头家电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

“《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管理人”)旗下博时国证龙头家电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了《关于博时国证龙头家电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

案”),并由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大会表决投票时间从

2026年1月14日起,至2026年2月24日17:00止(送达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

票时间为准)。截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2026年1月14日,本基金总份额

为44,571,340.00份。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为26,218,189.00份,占权益登记日(权益登记日为2026年1月14日)基

金总份额的58.82%,其中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26,218,189.00份,占参加表决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100%;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00份,

占参加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00%;弃权票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为0.00份,占参加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00%。

参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代表的有效基金份额为26,218,189.00份(超过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审议,并全票表决通过,同意本次会

议议案的基金份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有效通过。

此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计票于2026年2月26日在本基金的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并由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证费10,000元,律师费15,000元,合计25,000元,由基金资产

承担。

二、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26年2月26日表决通过了《关于博

时国证龙头家电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议案》,本次大会

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备案。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事项的实施情况

为实施博时国证龙头家电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方

案,需对《基金合同》和《博时国证龙头家电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中涉及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内容进行修订。现将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的具体修订说明如下:

(一)对《基金合同》的主要修订

1、将“第五部分基金备案”中的“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

模”中的如下条款进行修改,由原来的: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50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且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履行相关的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修改为: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

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六个月内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将“第二十一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中“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的“(十)临

时报告”中的如下条款删除:

“24、连续30个工作日、40个工作日及45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

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

(二)对招募说明书的主要修订

1、将“【重要提示】”中的如下内容删除: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且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因此本基金有面临自动清算的风险。”

2、将“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中的“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中的如下条款进行修改,由原来的: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50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且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履行相关的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修改为: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

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六个月内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将“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中“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的“(十)临时

报告”中的如下条款删除:

“24、连续30个工作日、40个工作日及45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

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

4、将“第十九部分风险揭示”中如下内容删除:

“十四、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

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因此本基金有面临自动清算的风险。”

(三)调整后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执行

自2026年2月27日起,修订后的《博时国证龙头家电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本基金将按照《博时国证龙头家电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博时国证龙头家电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调整后的条款执行。

四、备查文件

1、《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博时国证龙头家电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博时国证龙头家电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博时国证龙头家电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2月27日

公证书

(2026)京长安内经证字第5386号

申请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710922202N,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

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21层。法定代表人:张东

委托代理人:翟青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公证

申请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申请人”)

于2025年12月30日委托翟青向我处提出申请,对博时国

证龙头家电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计票过程和会议有关事宜进行现场监督。

申请人向我处提交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公证申请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博时国证龙头家电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等证明材料。

经审查,申请人是博时国证龙头家电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申请人与基金托管

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该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博时国证龙头家电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

议案》,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就该议案进行表决。我处受理

了申请人的申请并指派本公证员具体承办。

申请人经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了召开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具体操作方案。按照该方案,申请人进行了包括但

不限于如下内容的操作过程:

1、申请人就召开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上述议案

的事项于2026年1月12日通过有关媒体及申请人网站

(www.bosera.com)发布了正式公告,进行了有关信息披露,

并确定2026年1月14日为本基金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2、申请人就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事项在媒

体分别于2026年1月13日、2026年1月14日发布了提示

性公告。

3、申请人于自2026年1月14日至2026年2月24日

17时通过上述公告的方式向该基金的份额持有人征集了表

决票。

我处对申请人收集、统计有关表决票的数据及结果进行

了核实,其结果未见异常。

2026年2月26日上午10时,本公证员及公证员助理刘

乃寅出席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会议的计票会议。监

督了申请人的授权代表翟青、刘丽对截止至2026年2月24

日17时的表决票进行汇总并计票,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

林轶一并出席了计票会议并对计票过程进行了监督。

经现场统计,截止至权益登记日,该基金总份额共有

44,571,340.00份,参与本次通讯方式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总计持有26,218,189.00份,占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58.82%,达到法定召开持有人大会的

条件,符合《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在上述表决票中,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26,218,189.00份,占参与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总数的100.00%;反对票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为0.00份,占参与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00%;弃权票所代

表的基金份额为0.00份,占参与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00%。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本次以通讯方式召集的持有人

大会对会议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未对会议通知

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会议表决结果符合《基金法》和《基

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并符合《基金法》和《基金合同》规

定的会议议案通过的条件。

(此页无公证证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公证员

2026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