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港股恒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6年02月26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基金简称

基金主代码

基金运作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基金托管人名称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公告依据

申购起始日

赎回起始日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大成港股恒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大成港股恒信混合(QDII)

025787

契约型、开放式

2026年1月26日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大成港股恒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大成港股恒

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2026年3月4日

2026年3月4日

2026年3月4日

注:投资者范围: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

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2 日常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及境外主要投资市场的共同交易日,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暂停申购、赎回业务,具体以届时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

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投资

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元人民币。

(2)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不得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以其

他方式变相规避50%集中度限制(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

超过 50%的除外)。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

限、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

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等数量限制。基金

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 申购费率

(1)本基金对基金份额申购设置级差费率,同时区分普通客户申购和通过直销柜台申购

的养老金客户。上述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

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包括但不限于: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5、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6、职业年金计划;

7、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产品;

8、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

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养老金客户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办理账户认证手续后,可享受申购费率一折优惠,申

购费为固定金额的,则按原费率执行,不再享有费率折扣。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用,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投资人在一天

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具体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M〈1000万

1000万≤M

申购费率

1.50%

1000元/笔

(2)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由申购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

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3)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持有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者的同等义务。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

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

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

定。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

计算;

(2)“金额申购”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为: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普通客户)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70

元,对应申购费率为1.50%,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50%)=98,522.17元

申购费用=100,000-98,522.17=1,477.83元

申购份额= 98,522.17/1.0170 = 96,875.29份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投资者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份,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

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可以对投资者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以及

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做出规定,具体规定请见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

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 赎回费率

(1)本基金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基金时间(T)

T〈7日

7日≤T〈30日

30日≤T〈180日

180日≤T〈1年

1年≤T

赎回费率

1.50%

0.75%

0.50%

0.25%

0.00%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基金份额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基金份额长于 30 日(含)但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

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基金份额长于 3 个月(含)但少于 6个月的投资人

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基金份额长于 6 个

月(含)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注:1个月=30日)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

定。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

计算;

(2)“份额赎回”原则,即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本基金的赎回金额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一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3个月赎回10万份,赎回费率为0.50%,假设赎回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7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1.0170=101,700.00元

赎回费用=101,700.00×0.50%=508.50元

净赎回金额=101,700.00-508.50=101,191.50元

5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销售机构将按照与投资申请时所约定的每月固定扣款日、扣款金额扣款,若遇非基金交

易日时,扣款是否顺延以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具体办理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有关

规定,具体扣款方式以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为准。

6 基金销售机构

6.1 直销机构

(1)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 1236 号大成基金总部大厦 5 层、27-33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 1236 号大成基金总部大厦 27 层

法定代表人:吴庆斌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吴海灵

公司网址:www.dcfund.com.cn

大成基金客户服务热线:400-888-5558(免长途固话费)

(2)大成基金深圳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 1236 号大成基金总部大厦 27 层

联系人:吴海灵、关志玲、唐悦

电话:0755-22223556/22223177/22223555

传真:0755-83195235/83195242/83195232

6.2 代销机构

本基金代销机构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敬请投资者留意。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增减或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基金代销机构。投资者在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相关业务时,请遵循各销售机构业务

规则与操作流程。

7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披露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敬请投资者留意。

8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

(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及定投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

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认真阅读《大成港股恒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亦

可登陆本公司网站(www.dcfund.com.cn)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

cn/fund)进行查询。

(3)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88-5558)了解基金申购、赎回及定投等

事宜,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www.dcfund.com.cn)下载基金业务表格和了解基金销售相关事

宜。

(4)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和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本基金可能增加新的收费模式。增

加新的收费模式,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履行适当的程序,并及时公告。新的

收费模式的具体业务规则,请见有关公告、通知。

特此公告。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