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弘中证工业有色金属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天弘中证工业有色金属主题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公告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旗下的天弘中证工业有色金属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22年10月24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565号)。《天弘中证工业有色金属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于2023年5月30日正式生效。《基金合同》约定:“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是否转型为基金管理人同时管理的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ETF)联接基金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如决定以ETF联接基金模式运作,则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同时,《基金合同》约定:“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4)若本基金管理人同时管理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ETF),则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使本基金采取ETF联接基金模式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

本公司旗下天弘中证工业有色金属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已于2026年1月28日正式成立。为更好的满足投资者的投资需求,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于2026年2月3日起,将天弘中证工业有色金属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天弘中证工业有色金属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并修订《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

天弘中证工业有色金属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天弘中证工业有色金属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后,本基金的登记机构将进行基金份额变更登记,即将“天弘中证工业有色金属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份额”变更为“天弘中证工业有色金属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A类基金份额”,将“天弘中证工业有色金属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C类基金份额”变更为“天弘中证工业有色金属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C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保持不变。

前述变更不影响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保持不变。

重要提示

1、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对本基金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变更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上述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修订后的《天弘中证工业有色金属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天弘中证工业有色金属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托管协议》、《天弘中证工业有色金属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自2026年2月3日起生效。

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本次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修改的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thfund.com.cn)查阅修订后的法律文件,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986-8888)获取相关信息。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

特此公告。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二月二日

附件:

《天弘中证工业有色金属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所在部分修订前修订后

封面天弘中证工业有色金属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天弘中证工业有色金属主题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

(由天弘中证工业有色金属主题指数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

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

第3号一一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

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天弘中证工业有色金属主题指数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

没有风险。

六、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作

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持有基金份额数不

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

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

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

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

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或退市等潜

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九、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

性的金融工具,以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

选成份股为主要投资对象。如指数成份股发

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或违约风险时,可

能在一定时间后被剔除指数成份股,或由于

尚未达到指数剔除标准,仍存在于指数成份

股中。为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针

对前述风险证券,基金管理人有权降低配置

比例或全部卖出,或进行合理估值调整,从而

可能造成与标的之间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

差扩大。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一一基金中基金指

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

号一一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

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天弘中证工业有色金属主题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由天弘中证工业有色金属主题指数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天弘中证工业有

色金属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

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天弘中证工业

有色金属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天弘中证工业有色金属

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注

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

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

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四、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标的

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投资者投资于本

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

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或退市等潜

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八、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

性的金融工具,以目标ETF基金份额、标的

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为主要投资

对象。如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

退市或违约风险时,可能在一定时间后被剔

除指数成份股,或由于尚未达到指数剔除标

准,仍存在于指数成份股中。为充分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针对前述风险证券,

基金管理人有权降低配置比例或全部卖出,

或进行合理估值调整,从而可能造成与标的

之间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

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天弘中证工业有色

金属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天弘中

证工业有色金属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天弘中证工业有色金属

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天弘中证工业有色

金属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天弘中证工

业有色金属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天弘中证工

业有色金属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

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

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

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

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

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

投资等业务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

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

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

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

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

的不定期期限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

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

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58、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

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

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

经理等人员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

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不含认购费

用),且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9、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

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

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

经理等人员

60、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

购、赎回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

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

务费的基金份额

61、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

购基金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

赎回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

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天弘中证工业有色

金属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发起式联接基金,由天弘中证工业有色金属

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天弘中

证工业有色金属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天弘中证工业有色金

属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

起式联接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天弘中证工业有色

金属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天弘中证工

业有色金属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

15、ETF联接基金、联接基金:指将绝大

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ETF,与目标ETF

的投资目标类似,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

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契

约型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16、目标ETF:指另一只获中国证监会

注册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该ETF”),该ETF和本基金所

跟踪的标的指数相同,并且该ETF的投资目

标和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本基金主要投

资于该ETF以求达到投资目标。本基金选择

天弘中证工业有色金属主题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为目标ETF

21、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

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

会批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

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

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

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

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

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天弘中证工

业有色金属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

原《天弘中证工业有色金属主题指数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日起失

32、存续期:指《天弘中证工业有色金

属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生效至《天弘中证工业有色金属主题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

基金基金合同》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

有价证券、目标ETF基金份额、银行存款本

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7、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天弘中证工

业有色金属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发起资金认购天

弘中证工业有色金属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不含认购费用),且持有期限自《天弘中证

工业有色金属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3年,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8、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

购天弘中证工业有色金属主题指数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

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天弘中证工业有色

金属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

59、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申购、赎

回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赎回费用,并不再

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

金份额

60、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申购基金

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

且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基金份额

第三部分基金

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天弘中证工业有色金属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

误差的最小化,实现与标的指数表现相一致的长

期投资收益。

五、发起资金的认购金额和认购份额的锁定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

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不含认购

费用),且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

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规定执行。 C类基金份额

不收取认购费。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所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销售服务费方式的差异,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

类别。其中:

1、在投资人认购/申购、赎回基金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

2、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不收取认购/申

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财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

额。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

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

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

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

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基金

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

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在履行

适当的程序后,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调整基金

份额类别设置、调整基金份额的分类办法及规则

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

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条件许可情况下的基金模式转换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是否转型

为基金管理人同时管理的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ETF)联接基金并

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如决定以ETF联接基金模

式运作,则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

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提前公告。

一、基金名称

天弘中证工业有色金属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ETF联接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发起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通过投资于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

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五、发起资金的认购金额和认购份额的锁定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

天弘中证工业有色金属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不含认

购费用),且持有期限自《天弘中证工业有色金属

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不少于3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

的除外。

七、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所收取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

服务费方式的差异,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其中:

1、在投资人申购、赎回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

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

2、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赎

回时收取赎回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

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

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

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基金

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

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在履行

适当的程序后,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调整基金

份额类别设置、调整基金份额的分类办法及规则

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

需及时公告。

八、本基金与目标ETF的联系与区别

本基金为目标ETF的联接基金,二者既有联

系也有区别:

1、在投资方法方面,目标ETF采取完全复制

法,直接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而

本基金则采取间接的方法,通过将绝大部分基金

财产投资于目标ETF,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

密跟踪。

2、在交易方式方面,投资者既可以像买卖股

票一样在交易所市场买卖目标ETF,也可以按照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和申购赎回清单的要求,申赎

目标ETF;而本基金则像普通的开放式基金一样,

通过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按“未知价”原则进

行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与目标ETF业绩表现可能出现差异。

可能引发差异的因素主要包括:

1、法律法规对投资比例的要求。目标ETF作

为一种特殊的基金品种,可将全部或接近全部的

基金资产,用于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而本基金作

为普通的开放式基金,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2、申购赎回的影响。目标ETF 采取按照最小

申购赎回单位和申购赎回清单要求进行申赎的方

式,申购赎回对基金净值影响较小;而本基金采取

按照未知价法进行申赎的方式,大额申赎可能会

对基金净值产生一定冲击。

第四部分基金

的历史沿革与存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或其指定的

其他方式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

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发

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分为A类和C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在认

购A类基金份额时支付认购费用,认购C类基金份

额不支付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

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

列示。 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

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

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

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

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认购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

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

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

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

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

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

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

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

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

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投资人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

份额,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按每笔A类基金份额

的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

销。

5、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

金提供方除外)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

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

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

致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或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变

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

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

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

准。

四、发起资金的认购

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

000万元人民币(不含认购费用),且持有期限不

少于3年。其中发起资金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

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

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认购份额的高级

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在上述期限内离职

的,不能提前赎回发起份额。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

时发布的公告。

一、历史沿革

天弘中证工业有色金属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由天弘中证工业

有色金属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

来。天弘中证工业有色金属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天弘中证工

业有色金属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

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565号)准予募集注

册,基金管理人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

管人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弘中证工业有

色金属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于2023

年2月27日至2023年5月26日公开募集,募集结束

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天弘中证工业有色金属主

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23

年5月30日生效。

2026年1月28日,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天弘中

证工业有色金属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正式成立。

基金管理人根据《天弘中证工业有色金属主

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

定,决定将天弘中证工业有色金属主题指数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天弘中证工业有色金属

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

基金,即本基金。

自2026年2月3日起,天弘中证工业有色金属

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正式转型为天弘

中证工业有色金属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二、基金的存续

《天弘中证工业有色金属主题指数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之日(指自

然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的,本基金应

当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并不得通过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若

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

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则本基金可以参

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天弘中证工业有色金属主题指数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继续存续

的,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应当按照本

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且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

定。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发

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

(不含认购费用),且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持有期

限不少于三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

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

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的持有人及其持有份额进行

专门说明,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

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

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

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

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

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

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

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

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

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税

后);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

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之日(指自然日),若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的,本基金应当按照本基金

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并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若届时的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

取消、更改或补充,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50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应当按照本基金合同

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且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

定。

删除。

第五部分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

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

始公告中规定。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第五部分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

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

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

方除外)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

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

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

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

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

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的损失。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8、目标ETF暂停基金资产估值,导致基金管

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时。

9、目标ETF暂停申购、暂停上市或目标ETF

停牌等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申购的

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9、10项暂停申购

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

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

退还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的损失。在暂停申购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第五部分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7、目标ETF暂停基金资产估值,导致基金管

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时。

8、目标ETF暂停赎回、暂停上市或目标ETF

停牌等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赎回的

情形。

第六部分基金

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新华路

3678号宝风大厦23层

法定代表人:韩歆毅

设立日期: 2004年11月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金字[2004]164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5.143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2)83310208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

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

投资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

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

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

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税后)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

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新华路

3678号宝风大厦(新金融大厦)16层02单元3号

房间

法定代表人:黄辰立

设立日期: 2004年11月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金字[2004]164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5.143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2)83310208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

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

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

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

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第六部分基金

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

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成立时间:1995年10月25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家工商总

局100000000018305

注册资本:12,926,776,029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无限期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关于核准中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4]1044号)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证券经纪(限山东

省、河南省、浙江省、福建省、江西省以外的区域);

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

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

管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

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有效期至2015

年12月17日)。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

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成立时间:1995年10月25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家工商总

局100000000018305

注册资本:14,820,546,829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无限期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关于核准中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4]1044号)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限山东省、河南省、浙

江省天台县、浙江省苍南县以外区域);证券投资

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

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内委托投资管理、基本养

老保险基金证券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

理和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融资融券;证券投

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

金融产品;股票期权做市。上市证券做市交易。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

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第六部分基金

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9)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认购的基金份额不

少于3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4)交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9)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认购的基金份额自

《天弘中证工业有色金属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3年,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10)按照目标ETF基金合同的约定出席或

者委派代表出席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

对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

决权;

第七部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

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

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

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

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

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若本基金管理人同时管理跟踪同一标的

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ETF),

则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使本基金采取

ETF联接基金模式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

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

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鉴于本基金是目标ETF的联接基金,本基金

与目标ETF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方面存在

一定的联系,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

持有的本基金份额直接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目

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在计

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其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

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目标ETF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持有目标ETF份

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

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

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若本基金启用侧袋机

制且特定资产不包括目标ETF,则本基金的主袋

账户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持有的主袋账户份额直接

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并表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本基金的名义代

表本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目标ETF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本基

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参加目标ETF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须先遵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由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

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

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份额持有人大会;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

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十一部分基

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

误差的最小化,实现与标的指数表现相一致的长

期投资收益。

一、投资目标

通过投资于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

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第十一部分基

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

工具,以中证工业有色金属主题指数的成份股及

其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为主要投资对象。为

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也可少量投资于其

他股票(非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含科

创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上市的股

票)、存托凭证、银行存款、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

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中期

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债券回购、

股指期货、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的90%,投资于中证工业有色金属主题指数成份

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

产的8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

应收申购款等。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

工具,以目标ETF基金份额、中证工业有色金属主

题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

为主要投资对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

也可少量投资于其他股票(非标的指数成份股及

其备选成份股,含科创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

监会允许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银行存款、债

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

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分离交易可转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

融资券等)、债券回购、股指期货、资产支持证券、

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90%,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限制

的情形除外;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第十一部分基

金的投资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标的指数的方法,进行

被动指数化投资。股票投资组合的构建主要按照

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来拟合复制标的

指数,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

进行相应调整,以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本基金在

严格控制基金的日均跟踪偏离度和年跟踪误差的

前提下,力争获取与标的指数相似的投资收益。在

正常市场情况下,力争控制本基金的份额净值与

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率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

不超过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如因指数编

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

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

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由于标的指数编制方法调整、成份股及其权

重发生变化(包括配送股、增发、临时调入及调出

成份股等)的原因,或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等对本

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或因

某些特殊情况导致流动性不足时,或其他原因导

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

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力求

降低跟踪误差。

1、大类资产配置

本基金管理人主要按照中证工业有色金属主

题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

合,并根据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

应调整。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90%,投资于中证工业有色金属主题指数

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

金资产的8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2、股票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组合构建

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标的指数的方法,按照

标的指数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

合。由于跟踪组合构建与标的指数组合构建存在

差异,若出现较为特殊的情况(例如成份股停牌、

股票流动性不足以及其他影响指数复制效果的因

素),本基金将采用替代性的方法构建组合,使得

跟踪组合尽可能近似于全复制组合,以减少对标

的指数的跟踪误差。本基金所采用替代法调整的

股票组合应符合投资于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90%,投资于中证工业有色金属主题指数

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

金资产的80%的投资比例限制。

(2)股票投资组合的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股票投资组合将根据中证工

业有色金属主题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

行相应调整,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中的投资

比例限制、申购赎回变动情况等,对其进行适时调

整,以保证基金净值增长率与基准指数间的高度

正相关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1)定期调整

根据标的指数的调整规则和备选股票的预

期,对股票投资组合及时进行调整。

2)不定期调整

A当成份股发生配送股、增发、临时调入及调

出成份股等情况而影响成份股在指数中权重的行

为时,本基金将根据各成份股的权重变化及时调

整股票投资组合;

B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对股票投资

组合进行调整,从而有效跟踪标的指数;

C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成份股在

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因其他特殊原因发生相应变化

的,本基金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

调整,力求降低跟踪误差。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目标ETF 的联接基金,目标ETF 是

采用完全复制法实现对标的指数紧密跟踪的全被

动指数基金。

本基金通过把全部或接近全部的基金资产投

资于目标ETF、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进

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

密跟踪。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资

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因法律法规

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力争控制本基金的份额

净值与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率日均跟踪偏离度的

绝对值不超过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如

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

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

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1、目标ETF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通过交易所买卖或申购赎回的方

式投资于目标ETF的份额。当目标ETF申购、赎回

或交易模式进行了变更或调整,本基金也将作相

应的变更或调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

股,以更好的跟踪标的指数。同时,还可通过买入

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来构建组合以申购

目标ETF。因此对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

资金头寸,主要采取完全复制策略,即按照标的指

数的成份股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

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

相应调整。但在因特殊情况(如流动性不足等)导

致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个股时,基金管理人将搭

配使用其他合理方法进行适当的替代,包括通过

投资其他股票进行替代,以降低跟踪误差,优化投

资组合的配置结构。

第十一部分基

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90%,投资于中证工业有色金属主题指数

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

金资产的80%;

(17)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不低于

基金资产的90%;

除上述(2)、(7)、(10)、(11)、(19)情形

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

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第(19)项规定的,基金管理

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

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

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

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除外;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资产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

限制的情形除外;

(17)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除上述(1)、(2)、(7)、(10)、(11)、(19)

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

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ETF暂停申购、赎回或

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

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第(19)项规定的,基金

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证券市场波动、标的指

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

ETF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第(1)项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转换为联接基金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

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

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

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投资目标ETF、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部分基

金的投资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

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

的指数不符合要求以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

规定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

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

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

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

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

的指数不符合要求以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

规定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

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

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

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但

下文“目标ETF发生相关变更情形时的处理”另

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一部分基

金的投资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

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

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

益特征。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ETF联接基金,且目标ETF为股票

型指数基金,因此本基金的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

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

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目标ETF实现对标的指数的

紧密跟踪,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第十一部分基

金的投资无

七、目标ETF发生相关变更情形时的处理

目标ETF 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将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由投资于目标ETF的联接基金变

更为直接投资该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若届时本

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

金,则本基金将本着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履行适当的程序后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

指数。相应地,本基金《基金合同》中将去掉关于

目标ETF 的表述部分,或将变更标的指数,届时

将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1)目标ETF交易方式发生重大变更致使本

基金的投资策略难以实现;

(2)目标ETF终止上市;

(3)目标ETF基金合同终止;

(4)目标ETF的基金管理人发生变更(但变

更后的本基金与目标ETF 的基金管理人相同的

除外)。

若目标ETF变更标的指数,本基金将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相应变更标的指数且继续投资于该目

标ETF。但目标ETF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变更目标ETF标的指数事项的,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出席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进行表决,目标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通过变更标的指数事项的,本基金可不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应变更标的指数并仍为该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

第十二部分基

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

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资产

的价值总和。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

券、目标ETF基金份额、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

款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第十三部分基

金资产估值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股指期货合约、债券、资产

支持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

资产及负债。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目标ETF基金份额、股票、股指

期货合约、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第十三部分基

金资产估值

四、估值方法

四、估值方法

8、本基金投资的目标ETF份额以目标ETF估

值日的净值估值,如该日目标ETF未公布净值,则

按目标ETF最近公布的净值估值。

第十三部分基

金资产估值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4、基金所投资的目标ETF发生暂停估值、暂

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第十三部分基

金资产估值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8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处理。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9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处理。

第十四部分基

金费用与税收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ETF的部分不

收取管理费。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扣除所持有目标ETF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

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0.5%年费

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

有目标ETF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若为

负数,则E取0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ETF的部分不

收取托管费。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扣除所持有目标ETF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

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0.1%的年

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

有目标ETF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若为

负数,则取0

第十四部分基

金费用与税收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根据《天

弘中证工业有色金属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十六部分基

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

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

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

会计年度披露;

一、基金会计政策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

12月31日;

第十七部分基

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

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

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

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

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

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

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基金合同》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

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

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

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

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

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应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

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的基金份额、承诺持

有的期限等情况。

(七)临时报告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24、《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继续存续的,

连续30、40、45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

的;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

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

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申购和赎

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

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

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

募说明书。

(五)临时报告

23、《天弘中证工业有色金属主题指数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继续

存续的,连续30、40、45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

万元情形的;

24、本基金变更目标ETF;

(十一)投资基金份额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

露所持基金的以下相关情况,包括:(1)投资政

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净值披露时间等;(2)交

易及持有基金产生的费用,招募说明书中应当列

明计算方法并举例说明;(3)本基金持有的基金

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

金合并、终止基金合同以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等。

第十七部分基

金的信息披露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4、基金所投资的目标ETF发生暂停估值、暂

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第十八部分基金

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

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

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

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

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第十八部分基金

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

金合同》应当终止:

3、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之日(指自然日),若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的;或《基金合同》生效

满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五十个工作日出现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

金合同》应当终止:

3、《天弘中证工业有色金属主题指数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之日(指

自然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的;或《天

弘中证工业有色金属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

五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

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

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在

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

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

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修

改后的内容自2026年2月3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