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盈安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开放日
常申购、赎回和定期定额投资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6年1月16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平安盈安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
基金简称平安盈安3个月持有混合(ETF-FOF)
基金主代码 026099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对于本基金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份基金份额设定最短持有期,即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下同)起(即最短持有期起始日),至该日3个月后的对应日的前一日(即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之间的区间,若该日3个月后的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份额在最短持有期内不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结束后即进入开放持有期,期间可以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每份基金份额的开放持有期首日为最短持有期到期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该基金份额的开放持有期首日起开放办理该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转换转出业务的,该基金份额的开放持有期首日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5年12月17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平安盈安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基金合同》、《平安盈安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招募说明书》等
申购起始日 2026年1月19日
赎回起始日 2026年3月17日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2026年1月19日
下属基金份额的简称平安盈安3个月持有混合(ETF-FOF)A 平安盈安3个月持有混合(ETF-FOF)C
下属基金份额的交易代码 026099 026100
该基金份额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是是
注:本基金暂不开放转换(含转换转入和转换转出)业务。
2.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但对于每份基金份额,仅可在其开放持有期首日
起开始办理基金份额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暂停申购、赎回及转换等业务,具体以届时发布的公告为准。但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
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规定媒介进行公告。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1、原则上,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起点为人
民币1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基金管理人直销
网点接受首次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50,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
额为单笔人民币20,000元(含申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
不受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
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
实际操作中,在不低于前述最低限额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3、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单一投资
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
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数量限制或新增基
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投资者投资基金管理人“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每期扣款金额最低不少于人民币10
元(含申购费)。实际操作中,在不低于前述最低限额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为准。
3.2申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但从本类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
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元)(含申购费)申购费率
M<100万 0.80%
100万≤M<500万 0.50%
M≥500万每笔1000元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申购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办理申购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
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且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
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
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
4、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暂停交易,导
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
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
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9)占本基金资产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或暂停
公告万份(百份)收益,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10)占本基金资产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申购、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
(11)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申购金额或单日
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12)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交易每日额度不足,或者发生证券交易服务公司
等机构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或者发生其他影响通
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正常交易的情形。
(13)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9)、(10)、(12)、(13)项暂停申购情
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发生上述第(7)、(11)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1、每个交易账户赎回最低起点份额为1份,账户最低持有份额不设下限,投资者全额赎
回时不受上述限制。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
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的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
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2赎回费率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为3个月,最短持有期到期后进入开放
持有期,每份基金份额自其开放持有期首日起才能办理赎回业务。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收取
赎回费,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A类份额持有期限(N为日历日)赎回费率
N<180日 0.50%
N≥180日 0
对于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个月(含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
资人将向其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
注:1个月为30日,3个月为90日,6个月为180日。
红利再投资形成的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按原基金份额锁定。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份额赎回”原则,即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
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当本基金发生大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且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
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
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
4、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暂停交易,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占本基金资产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或暂停
公告万份(百份)收益,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8)占本基金资产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赎回、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赎回的情形。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第(4)项除外)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
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5.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投资者投资基金管理人“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每期扣款金额最低不少于人民币10
元(含申购费)。实际操作中,在不低于前述最低限额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为准。
6.基金销售机构
6.1直销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34层
直销电话:0755-22627627
直销传真:0755-23990088
联系人:郑权
网址:fund.pingan.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4800
(2)网上交易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
网址:fund.pingan.com
联系人:张勇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4800
6.2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非直销销售机构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敬请投资者留意。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增减或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基金销售机构名录。投资者在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相关业务时,请遵循各销售机构
业务规则与操作流程。
7.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后的3个工
作日内,通过其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后的3个工作日内,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8.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前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
不成立。投资人在规定时间前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
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
请不成立。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
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10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
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如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港
股通交易系统或港股通资金交收规则限制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
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顺延至该因素消除的最近一个工作日。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3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
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4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
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
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
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平安盈安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
FOF)基金合同》和《平安盈安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招募说明书》。
投资者亦可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00-4800(免长途话费)及直销
专线电话0755-22627627咨询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认真阅读《平安盈安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
基金(ETF-FOF)基金合同》、《平安盈安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招募
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
自己的基金产品。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