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招阳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6年1月5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国泰海通招阳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国泰海通招阳混合发起

基金主代码 025310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5年12月16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上海国泰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上海国泰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泰海通

招阳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国泰海通招阳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

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26年1月5日

赎回起始日 2026年1月5日

转换转入起始日-

转换转出起始日-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2026年1月5日

注:投资者范围: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

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2 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交易日(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

决定本基金暂停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并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见相关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其他特殊情况

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调整实施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人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元,各销售机构对首次申购最低金额及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按申购金额进行分档。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

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3.2.1 前端收费

单笔申购金额(元,含申购费,M)申购费率

M<1000万 1.50%

M≥1000万 1,000元/笔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

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

退还给投资人。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

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2)申购以金额申请,遵循“未知价”原则,即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

(3)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

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4)当日的申购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为0.01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

余额不足0.01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人在该销售机构保留的该类基金份额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

赎回。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N)赎回费率

N<7日 1.50%

7日≤N<30日 0.75%

30日≤N<180日 0.50%

180日≤N<365日 0.25%

N≥365日 0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将其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30日但少于

90日的投资人将其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90日但少于180日的投资人将

其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180日的投资人,应当将赎回费总额的25%计

入基金财产。如法律法规对赎回费的强制性规定发生变动,本基金将依新法规进行修改,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2)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

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销售机构对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

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赎回申请。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赎回以份额申请,遵循“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

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后确认的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

回费率;

(5)当日的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6)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

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如遇登记公司系统故障、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

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港股通交易系统或港股通资金交收规则限制或其

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

款处理。

5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1)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

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

投资方式。

(2)若无另行公告,定期定额申购的申购费率和计费方式与日常申购业务相同。

(3)投资者投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投资金额不低于申购的起投金额。实际操作中,在不低于

招募说明书相关约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销售机构如以后开展定额定投业务的,

本公司可不再另行公告,以各销售机构为准。

(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申请受理时间与基金日常申购业务受理的时间相同。

(5)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APP(国泰海通资管APP)提交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时间、扣

款金额、申购基金等,委托由基金管理人于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和基金申

购等。定期申购业务包括:定期定额申购和定期不定额申购两种。

(6)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暂不开通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6 基金销售机构

6.1 场外销售机构

6.1.1 场外直销机构

(1)上海国泰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888号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888号B栋2-6层及8层

法定代表人:陶耿

联系电话:021-38676999

联系人:甘珉

网址:www.gthtzg.com

(2)上海国泰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系统。

6.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具体非直销销售机构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敬请投资者留意。

6.2 场内销售机构

无。

7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

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8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相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

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

(2)有关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具体规定若有变化,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后的

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变更的收费方式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上述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

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

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

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率优惠活动。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

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6)咨询方式:上海国泰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客服电话:95521,公司网址:www.gthtzg.

com。

(7)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

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

机构。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自主判断本基金的投资价

值,并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特此公告。

上海国泰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