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至臻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

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5 年 09 月 19 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大成至臻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大成至臻回报混合

基金主代码 024469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5 年 6 月 25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大成至臻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大成至臻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25 年 9 月 25 日

赎回起始日 2025 年 9 月 25 日

转换转入起始日 2025 年 9 月 25 日

转换转出起始日 2025 年 9 月 25 日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2025 年 9 月 25 日

下属基金份额类别的基金简称大成至臻回报混合 A 大成至臻回报混合 C

下属基金份额类别的交易代码 024469 024470

该下属基金份额类别是否开放

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

投资)

是是

注:投资者范围: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2 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

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暂停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

时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

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

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

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者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 元人民币。

(2)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不得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或者以

其他方式变相规避 50%集中度限制(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

或超过 50%的除外)。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

上限、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

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等数量限制。基

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 申购费率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用,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投资人

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申购费率

M<100 万 1.50%

100 万≤M<300 万 1.20%

300 万≤M<500 万 0.80%

500 万≤M 1000 元/笔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由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

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

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

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

低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

的规定。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A 类基金份额

(1)适用于比例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2)适用于固定费用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C 类基金份额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普通客户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170 元,对应申购费率为 1.50%,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50%)=98,522.17 元

申购费用=100,000-98,522.17=1,477.83 元

申购份额= 98,522.17/1.0170 = 96,875.29 份

例:某普通客户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160 = 98,425.20 份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投资者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1 份,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可申请将其持有

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可以对投资者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以

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做出规定,具体规定请见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基

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 赎回费率

(1)本基金赎回费率如下:

A 类份额赎回费

持有基金时间(N)赎回费率

N<7 日 1.50%

7 日≤N<30 日 0.75%

30 日≤N<6 个月 0.50%

6 个月≤N<1 年 0.25%

1 年≤N 0.00%

C 类份额赎回费

持有基金时间(N)赎回费率

N<7 日 1.50%

7 日≤N<30 日 0.50%

30 日≤N 0.00%

针对投资者赎回持有的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本基金对持续持有 A 类基金份额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 A 类基金份额不少于 30 日但

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

有 A 类基金份额不少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

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 A 类基金份额不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注:1 个月=30 日)

针对投资者赎回持有的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将 100%的赎回费计入基金财产。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

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

的规定。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份额赎回”原则,即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本基金的赎回金额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该笔赎回确认应返还的或有管理费(如有)或该

笔赎回确认应扣除的超额管理费(如有)

其中,“±”表示:“+”时,为加上该笔赎回确认应返还的或有管理费(如有);“-”

时,为扣除该笔赎回确认应扣除的超额管理费(如有)。该笔赎回是否涉及返还或有管理费

或扣除超额管理费的具体条件及计算方法等具体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部分。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在 T 日赎回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 1.2500 元,持有时间为 3 个月(未满 365 天),赎回费率为 0.50%,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

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1.2500=12,500.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0×0.50%=62.5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062.50=12,437.50 元

即:赎回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0 元,持

有时间为 3 个月,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为 12,437.50 元。

例:某投资者在 T 日赎回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 1.2500 元,持有时间为 366 日(已满 1 年),赎回费率为 0,且假设该笔赎回确认应收取

的超额管理费为 35.00 元(即该笔赎回的基金份额达到超额管理费收取情形,应从赎回款中

扣除超额管理费),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1.2500=12,500.00 元

赎回费用=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0035.00=12,465.00 元

即:赎回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0 元,持

有时间为 366 日,赎回费率为 0,且假设该笔赎回确认应收取的超额管理费为 35.00 元(即

该笔赎回的基金份额达到超额管理费收取情形,应从赎回款中扣除超额管理费),则其获得

的赎回金额为 12,465.00 元。

例:某投资者在 T 日赎回 10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 1.1000 元,持有时间为 366 日(已满 1 年),赎回费率为 0,且假设该笔赎回确认应返还

的或有管理费为 500.00 元(即该笔赎回的基金份额符合或有管理费为 0 的情形,应将持有

期内计提的或有管理费全额返还),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0×1.1000=110,000.00 元

赎回费用=0 元

净赎回金额=110,000.00-0+500.00=110,500.00 元

即:赎回 10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000 元,持

有时间为 366 日,赎回费率为 0,且假设该笔赎回确认应返还的或有管理费为 500.00 元(即

该笔赎回的基金份额符合或有管理费为 0 的情形,应将持有期内计提的或有管理费全额返

还),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为 110,500.00 元。

5 日常转换业务

5.1 转换费

本公司旗下基金间的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组成,转

出时收取赎回费,转入时收取申购补差费。每笔基金转换视为转出基金的一笔基金赎回和转

入基金的一笔基金申购。

转入基金时,从申购费用低的基金向申购费用高的基金转换时,每次收取转入基金申

购补差费用;从申购费用高的基金向申购费用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

转出基金时,如涉及的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

5.2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本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本基金和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已开放转换业务的开放式基

金之间的转换。本基金转换转出的单笔最低份额为 10 份。

本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所有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开放基金转换业务的开放式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包括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

本基金转换业务限于本公司直销网点(含大成基金网上交易),以及已开放基金转换

业务的相关代销机构之营业网点。各代销机构受理本公司基金转换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各代销

机构营业网点的说明。

基金转换的原则:

(1)“份额申请”原则,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转换申请必须以份额为单位提出。

(2)“定向转换”原则,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指明基金转换的方向,明确指出转出

基金和转入基金名称。

(3)“视同赎回”原则,即基金转换申请转出的基金份额应作为赎回申请纳入转出基

金当日赎回申请总量的汇总计算中。当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

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

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

请将不予以顺延。

6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销售机构将按照与投资申请时所约定的每月固定扣款日、扣款金额扣款,若遇非基金

交易日时,扣款是否顺延以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具体办理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有

关规定,具体扣款方式以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为准。

7 基金销售机构

7.1 直销机构

(1)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 1236 号大成基金总部大厦 5 层、27-33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 1236 号大成基金总部大厦 27 层

法定代表人:吴庆斌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吴海灵

公司网址:www.dcfund.com.cn

大成基金客户服务热线:400-888-5558(免长途固话费)

(2)大成基金深圳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 1236 号大成基金总部大厦 27 层

联系人:吴海灵、关志玲、唐悦

电话:0755-22223556/22223177/22223555

传真:0755-83195235/83195242/83195232

7.2 代销机构

本基金代销机构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敬请投资者留意。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增减或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

网站公示基金代销机构。投资者在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相关业务时,请遵循各销售机构业

务规则与操作流程。

8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披露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敬请投资者留意。

9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基金的管理费由固定管理费、或有管理费和超额管理费组成,其中或有管理费

和超额管理费取决于每笔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长和持有期间年化收益率水平(详见基金合同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因此投资者在认/申购本基金时无法预先确定本基金的

整体管理费水平。

(2)由于本基金在计算基金份额净值时,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0%年费率计算

管理费,该费率可能高于或低于不同投资者最终适用的管理费率。在基金份额赎回、转出

或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发生时,基金投资者实际收到的赎回款项或清算款项的金额可能与

按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结果存在差异。投资者的实际赎回金额和清算资金以登记机

构确认数据为准。

(3)本基金采用浮动管理费的收费模式,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

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

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4)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投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

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认真阅读《大成至臻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亦可登陆本公司网站(www.dcfund.com.cn)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http://eid.csrc.gov.cn/fund)进行查询。

(5)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88-5558)了解基金申购、赎回、转

换及定投等事宜,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www.dcfund.com.cn)下载基金业务表格和了解基

金销售相关事宜。

(6)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和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本基金可能增加新的收费模式。

增加新的收费模式,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履行适当的程序,并及时公告。

新的收费模式的具体业务规则,请见有关公告、通知。

特此公告。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 年 09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