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天弘品质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2025年09月18日

1.公告基本信息基金名称

基金简称

基金主代码

基金运作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基金托管人名称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公告依据

申购起始日

赎回起始日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

资业务

天弘品质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天弘品质价值混合

024435

契约型开放式

2025年06月19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天弘品质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天弘品质价值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

2025年09月19日

2025年09月19日

2025年09月19日

天弘品质价值混合A

024435

天弘品质价值混合C

024436

2.日常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或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

日,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此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基金合同生效

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其他特殊

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含网上直销系统)及其他销售机构的首次单笔最

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

币1.00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

业务规定为准(但最低仍不得低于人民币1.00元)。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限

制。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申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

申购费。本基金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申购金额(M)

M<500万元

500万元≤M

申购费率

1.50%

1000元/笔

同一交易日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

算。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投资者在销售机构办理申购业务时,是否开展优惠活动及具体费率优惠规

则均以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和规定为准。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份额不得

少于1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份额

余额少于1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

机构全部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如因红利再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巨

额赎回、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1份之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

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赎回费率

对A类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少于30天的,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持续持有期大于30天(含)但少于90天的,将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

产;持续持有期大于90天(含)但少于180天的,将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

产。对C类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少于30天的,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赎回费中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持有期限(N)

N<7天

7天≤N<30天

30天≤N<180天

180天≤N

赎回费率

1.50%

0.75%

0.50%

0.00%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持有期限(N)

N<7天

赎回费率

1.50%

7天≤N<30天

30天≤N

0.50%

0.00%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本基金采用浮动管理费的收费模式,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一赎回费用±该笔赎回确认应返还的或有管理费

(如有)或该笔赎回确认应扣除的超额管理费(如有)

其中,“±”表示:“+”时,为加上该笔赎回确认应返还的或有管理费(如有);

“-”时,为扣除该笔赎回确认应扣除的超额管理费(如有)。该笔赎回是否涉及返

还或有管理费或扣除超额管理费的具体条件及计算方法等具体安排详见招募说

明书“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章节内容。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或加

上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

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5.1“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是指投资人通过本公司指定的销售机构申请,约定

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扣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款方式,由指定销售机构于每期约

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和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

投资方式。

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与普通申购费率一般情况下相同,但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低基金定期定额申购费率或

普通申购费率。

销售机构将按照与投资者申请时所约定的每期固定扣款日、扣款金额扣款,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

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若遇非基金交易日时,扣款是否顺延以销

售机构的具体规则为准。

5.2定期定额投资业务适用的销售机构

本基金各销售机构是否支持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业务办理规则及相关

优惠活动请以各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6.基金销售机构

6.1直销机构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新华路3678号宝风大厦23层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座16层

法定代表人:黄辰立

电话(: 022)83865560

传真(: 022)83865564

联系人:司媛

客服电话:95046

直销机构网点信息:

本基金在直销机构上线的具体情况详询直销中心电话(022)83865560或登

录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查询。

6.2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敬请投资者留意。

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并进行公告或在基金

管理人网站进行公示。各销售机构提供的基金销售服务可能有所差异,具体请

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7.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如法律法规将来另有规定的,本基金按照新规定执行。如需据此相应修改

基金合同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

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有关事项

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本基金相关法律文件。

(2)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等业务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

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

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上述申购业务限额包括普通申购业务及定期定额投资申购业务,赎回业

务限额包括转换出业务,但尚未开通或暂停上述业务的情形除外。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有关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具体规定若发生变

化,本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6)投资者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thfund.com.cn)或拨打客户服务电

话(95046)了解本基金的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

(1)浮动管理费模式相关风险

本基金的管理费由固定管理费、或有管理费和超额管理费组成,其中或有管

理费和超额管理费取决于每笔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持有期间年化收益率水平

(详见基金合同“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因此投资者在认购/申购/转入

本基金时无法预先确定本基金的整体管理费水平。

由于本基金在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时,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0%

年费率计算管理费,该费率可能高于或低于不同投资者最终适用的管理费率。

在基金份额赎回、转出或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发生时,基金投资者实际收到的赎

回款项或清算款项的金额可能与按披露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结果存在差

异。投资者的实际赎回金额和清算资金以登记机构确认数据为准。

本基金采用浮动管理费的收费模式,不代表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收益的保证。

(2)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

特此公告。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