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沃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等法

律法规及《新沃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

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新沃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以通讯方式召开了本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表决投票时间为自2025年8月7日起至2025年9月

1日15:00止。2025年9月2日,在本基金基金托管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对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表决进行了计票,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北京市方圆

公证处公证员对计票过程及结果予以公证。

根据计票结果,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未达到权益

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因此未达到法定的会议召开

条件,故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失败。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包括公证费、律师费,以上费用由本基金的

基金管理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费用。

本次大会召集人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将就本次会议情况报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备案。

二、备查文件

1、《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新沃内需增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新沃内需增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新沃内需增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新沃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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