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弘弘新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发生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并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天弘弘新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天弘弘新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

基金”)已经发生《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终止事由出现后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基金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天弘弘新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天弘弘新混合发起

基金代码:天弘弘新混合发起A:007781

天弘弘新混合发起C:016509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发起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2019年08月21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基金合同终止事由

《基金合同》第五部分“基金备案”中“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和资产规模”规定:“《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后继续存续的,基金在存

续期内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

作日出现前述情况的,本基金合同将终止并根据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

且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履行相

关信息披露程序。”

截至2025年9月1日日终,本基金已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出现触发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于该日次日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并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基金财产清算

(一)基金财产的清算

1、自2025年9月2日起,本基金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此后不再办理申

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同时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和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可相应顺延。

(二)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三)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四)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五)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

期限。

四、风险提示

1、本公司承诺在清算过程中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相关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结果将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公布,并将遵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等规定及时分配基金财产,敬请投资者留意。

2、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官方网站(www.thfund.com.cn)或拨打本公司客户

服务热线(95046)进行详细咨询。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