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资料:请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告。若对本公告的内容有任何疑问,请寻求独立专业意见

关于弘收策略基金-弘收高收益波幅管理债券基金

关于更新招募说明书和产品资料概要的公告

本公告旨在告知内地投资者,弘收策略基金(“伞基金”)下的弘收高收益波幅管理债券

基金(“本基金”)的《弘收策略基金-弘收高收益波幅管理债券基金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和《弘收策略基金-弘收高收益波幅管理债券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产品资料概要》”)将作出如下修订,经修订的《招募说明书》及《产品资料概要》

经公告日起生效。

一、关于服务提供机构拟变更事宜(详见日期为2024年11月29日的致基金份额持有人

通知)的更新

在日期为2024年11月29日的致基金份额持有人通知(“通知”)中,基金管理人拟对

伞基金及本基金作出以下变更:

1.伞基金及本基金的行政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及处理代理人(“服务提供机

构”)的变更,即拟委任ApexFundServices(Singapore)Pte.Ltd.(作为行政管理人)

及Apex Fund Services (HK) Limited(作为基金登记机构及处理代理人)(统称

“Apex”),取代花旗银行香港分行(作为行政管理人)及Citicorp Financial

Services Limited(作为基金登记机构及处理代理人)(统称“花旗银行”),成为伞

基金及本基金的服务提供机构(“行政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及处理代理人的

变更”)。由于行政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及处理代理人的变更,应付Apex(作

为伞基金及本基金的新任行政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及处理代理人)的费用也

将予以上调(统称“行政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及处理代理人的拟变更以及因

此导致的费用上调”);及

2.伞基金及本基金支付给受托人及保管人的费用增加。

如通知中所述,行政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及处理代理人的拟变更以及因此导

致的费用上调须待Apex获得中国内地的监管批准,以便其能够为本基金处理必

要的行政事务。该等变更原定自2025年1月1日或由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较晚日

期(“生效日期”)起生效。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Apex尚未获得所需的监管批准。因此,基金管理人决

定不进行行政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及处理代理人的拟变更以及因此导致的费

用上调。

然而,伞基金及本基金支付给受托人及保管人的费用增加已于2025年1月1

日生效,并将继续适用。

基金管理人已与花旗银行达成替代安排,花旗银行已同意仍将担任伞基金及本

基金的受托人、保管人、行政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及处理代理人,收费标准

如下:

(a)本基金应付受托人及保管人的费用已于2025年1月1日生效,并将继续

适用

受托人费用每年本基金资产净值的0.0075%(根据信托契约,受托人费用若调整,最高水平为1%),最低年费为20,000美元受托人亦会收取合规监察费,每年为本基金资产净值的0.01%,最低年费为1,500美元。

保管人费用(1)保管费每年按本基金市值的最多0.075%收取保管费(包括保管人就提供与债券通计划有关的保管服务,按子基金市值0.06%的年率收取的保管费),最低月费为5,000美元(2)保管人有权按惯常的市场费率收取交易费及其他服务费。(3)保管人将有权就其在履行职责时产生的任何实付支出从本基金中获得偿付。

(b)应付行政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及处理代理人的费用将保持在生效日期

之前的费用水平

行政管理费(1)行政管理费:本基金资产净值的0至2.5亿美元的部分:每年0.1%本基金余下部分的资产净值:每年0.08%最低月费为6,000美元(2)行政管理人还将有权就其在履行与本基金有关的全部及专属职责时产生的任何实付支出从本基金中获得偿付。(3)财务报表编制费:每份财务报表5,000美元

基金登记机构及处理代理人费用按惯常的市场费率收取交易费用及账户维护费用,最低月费为500美元

由于Apex尚未获得必要的监管批准,以及与花旗银行(作为伞基金及本基金的受托

人、保管人、行政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及处理代理人)的新约定费率,基金管理人

认为保留花旗银行作为伞基金及本基金的受托人、保管人、行政管理人、基金登记

机构及处理代理人不会对伞基金及本基金或其现有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害。

据此,将对《招募说明书》之《关于弘收策略基金-弘收高收益波幅管理债券基金在

内地销售的补充说明书》(“《补充说明书》”)第十部分“对内地投资者有重大影

响的信息”第3点“本基金须持续缴付的费用”以及《招募说明书》之《弘收高收

益波幅管理债券基金(弘收策略基金的子基金)基金说明书》(“《基金说明

书》”)“费用及开支”下“上调费用的通知”、附录一“费用及开支”下“受托人

费用”及“行政管理人费用”以及《产品资料概要》“本基金须持续缴付的费用”

进行更新。

二、基金管理人地址变更的相关修订

弘收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地址由“香港鲗鱼涌英皇道979号太

古坊康桥大厦3503-4室”变更为“香港黄竹坑黄竹坑道38号安盛汇21楼D室”。

据此,《招募说明书》之《补充说明书》“各方名录”及《基金说明书》“提供给

投资者的重要信息”“各方名录”中的基金管理人信息已进行更新。

三、其他更新

除上述修订外,本基金的《产品资料概要》“资料概览”中全年经常性开支数据亦

进行更新。

四、重要提示

投资者在办理基金具体业务前,请仔细阅读登载在本基金内地代理人网站

(https://www.zofund.com/)的本基金适用于内地销售的《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

概要》及《信托契约》等相关法律文件及公告,并确保遵循其规定。

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公开销售,其投资运作、风险特征、法律法规适

用等与内地基金产品不同,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上述本基金法律文件及公告(包括

当中的风险揭示内容),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五、投资者可以通过内地代理人如下途径咨询有关情况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21-68609602

网站:https://www.zofund.com/

六、风险提示

投资涉及风险(包括可能会损失投资本金),基金份额净值可升可跌,过往表现并

不可作为日后表现的指引。投资前请参阅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

要》及《信托契约》等相关法律文件及公告所载详情,包括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

险、对于内地投资者的特殊风险以及有关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系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在内地公开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但中国证监会

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特此公告。

弘收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2025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