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旗下部分基金《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有关约定,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调低基金管理人旗下部分基金的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的有关内容。调整后的费率自2025年2月13日起生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费率调整情况

序号基金名称基金主代

管理费率

(%/年)

托管费率

(%/年)

调低后

管理费率

(%/年)

调低后

托管费率

(%/年)

1 天弘标普500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QDII-FOF) 007721 0.60 0.25 0.60 0.20

2 天弘越南市场股票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QDII) 008763 1.20 0.30 1.20 0.20

3 天弘中证中美互联网指数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 009225 0.60 0.25 0.60 0.20

4 天弘恒生科技指数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QDII) 012348 0.60 0.25 0.60 0.20

5 天弘全球高端制造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QDII) 016664 1.50 0.25 1.20 0.20

6 天弘全球新能源汽车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QDII-LOF) 164212 1.50 0.30 1.20 0.20

二、对法律文件的修订内容

1、根据调低基金费率方案,对上述基金的基金合同的“基金费用与税收”部分进行修订,并相应修订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相关表述;

2、根据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信息变化相应更新上述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部分表述;

3、删除《天弘越南市场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天弘恒生科技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天弘中证中美互联网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天弘标普500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FOF)基金合同》“基金的基本情况”部分“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的表述,上述基金尚未开通转换业务,有关上述基金开放转换业务的具体规定若发生变化,本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三、重要提示

1、根据上述变更,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进行了相应修订。修订后的上述法律文件自2025年2月13日起生效。

2、此次修订内容属于《基金合同》规定的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已履行了相关程序,且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3、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thfund.com.cn)查阅本基金修订后的法律文件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95046)获取相关信息。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