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通资管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5年12月31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财通资管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财通资管中证500指数增强
基金主代码 026083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5年12月19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财通资管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财通资管中证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
申购起始日 2026年1月5日
赎回起始日 2026年1月5日
转换转入起始日 2026年1月5日
转换转出起始日 2026年1月5日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2026年1月5日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财通资管中证500指数增强A 财通资管中证500指数增强C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026083 026084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是是
2 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
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
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直销柜台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000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元;已在直销柜台有认购过本
基金基金份额记录的投资者不受基金份额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基金申购业
务的不受直销柜台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00元。本基金直销柜台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
管理人酌情调整。其他各销售机构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元,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
申购金额高于1.00元,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基金A类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
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
管理计划以及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
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
其他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的适用下表特定申购费率,其他投资人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适用下表一般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 一般申购费率特定申购费率
M〈100万元 1.20% 0.48%
100万元≤M〈500万元 0.60% 0.24%
M≥500万元每笔1000元每笔1000元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收取,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
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用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3)因红利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
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人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6)关于本基金参加非直销销售机构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情况,详见该销售机构相关公告或说明。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0.01份。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每
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0.01份。基金份额持有人因赎回、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单个基金账户内剩余的基金份额
低于0.01份时,登记机构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赎回,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赎回费用由赎回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A类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Y)赎回费率
Y〈7日 1.50%
Y≥7日 0
本基金C类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Y)赎回费率
Y〈7日 1.50%
Y≥7日 0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
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
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人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
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 日常转换业务
5.1 转换费率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基金转换的申购补差费两部分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不同基金的申
购费率和赎回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持有人承担。
1、转出基金赎回费用按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率收取,基金转换费用中转出基金的赎回费总额的归入转出基金的基金财
产的比例参照赎回费率的规定。
2、申购补差费指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之差。当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高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时,应缴纳转
入基金和转出基金的申购费差额,反之则不收取申购补差费;各基金的申购费率指各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规
定的标准费率。
3、转换份额的计算公式: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出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
申购补差费(外扣法):Max[转出金额×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1+转入基金申购费率)-转出金额×转出基金申
购费率/(1+转出基金申购费率),0]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赎回费+申购补差费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申购补差费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转入基金转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出转入基金申购补差费用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两位以后
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2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由同一销售机构销售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登记的
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同一基金不
同类别基金份额间不开放相互转换业务。
2、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基金的转换价格以转换申请受理当日各基金转出、转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3、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遵循“先进先出”的业务规则,即份额注册日期在前的先转换出,份额注册日期
在后的后转换出。基金转换申请转出的基金份额必须是可用的份额。
4、注册登记机构以收到有效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转换申请日(T 日)。正常情况下,投资者转换基金成功的,注册登
记机构将在 T+1 日对投资者 T 日的基金转换业务申请进行有效性确认,办理转出基金的权益扣除以及转入基金的权
益登记。自 T+2 日起,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查询基金转换的成交情况,并有权转换或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5、单笔转换申请应当满足基金《招募说明书》中转入基金最低申购数额和转出基金最低赎回数额限制。若转入基金
有大额申购限制的,则需遵循相关大额申购限制的约定。
6、当某笔转换业务导致投资者基金交易账户内余额小于转出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最低持有份
额”的相关条款规定时,剩余部分的基金份额将被强制赎回。
7、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处理程序进行受理
8、投资人可通过本公司直销机构办理本基金的转换业务。其他销售机构开通本基金的转换业务情况敬请投资者关注
各销售机构开通转换业务的公告或垂询相关销售机构。
6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1)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时间、扣款金额,由指定
的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并提交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长期投资方式。
(2)销售机构开始办理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时间、网点等信息,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投资者在本基金销售机
构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办理规则及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规定。
(3)定额投资业务安排
1、定额投资业务受理时间与本基金日常申购业务受理时间相同。销售机构将按照投资者申请时所约定的每期约定扣
款日、扣款金额进行扣款。由于销售机构关于具体扣款方式和扣款日期的规定有所不同,投资者应参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
规定。若遇非基金开放日时,扣款是否顺延以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投资者应与销售机构约定每期扣款金额,除另有公告外,该金额应不低于销售机构规定的最低申购金额。
3、除另有公告外,定期定额投资费率和计费方式与日常申购业务相同。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起点金额与申购一致,销售
机构开展本基金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以销售机构相关公告为准。
4、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享受正常申购的费率优惠。具体的定期定额投资费
率、业务规则与相关公告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5、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情况,详见该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或说明。
7 基金销售机构
7.1 场外销售机构
7.1.1 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7.1.2 非直销机构
7.1.2.1 办理本基金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场外非直销机构
序号代销机构
1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 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3 贵州省贵文文化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4 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5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6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7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8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9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10 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11 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12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13 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14 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15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16 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17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18 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19 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20 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21 上海证达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22 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23 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24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5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6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8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9 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30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请详见基金管理人官网公示的销售机构信息表。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
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7.1.2.2 办理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非直销机构
序号代销机构
1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 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3 贵州省贵文文化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4 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5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6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7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8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9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10 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11 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12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13 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14 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15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16 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17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18 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19 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20 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21 上海证达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22 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23 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24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5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6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8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9 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30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8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
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9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上述代销机构和直销机构均受理投资者的申购和赎回等业务。本基金若增加、调整直销机构或场外非直销机构,
本公司将在官网上公示,敬请投资者留意。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和最低基金份额保留余额等数量限
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相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
细情况,请详细阅读《财通资管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财通资管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4)有关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具体规定若有变化,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5)投资者应及时通过本基金销售网点或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400-116-7888或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tzg.
com查询其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
(6)风险提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基金的过往业绩不
预示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2、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
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
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特此公告。
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