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国联智选对冲策略3 个月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

规定和《国联智选对冲策略3个月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

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国联智选对冲策略3个月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于2025年11月22日至2025年12月23日17: 00以通讯方式组织召开了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了《关于终止国联智选对冲策略3 个月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议

案》”),并由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议案》进行表决。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为2025年11月21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情况如下:

参与投票的本基金份额为9,565,356.51份,占权益登记日本基金份额总份额数的73.77%。

本基金份额参与投票的基金份额数量不小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满足

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

《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本次持有人大会计票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本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及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的见证下进行,并由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对计票

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表决结果为:

有效表决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额为9,565,356.51份,其中,9,565,356.51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

0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0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同意《议案》的基金份额占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

额总数的100%,已达到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

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议案》获得通过。

本次持有人大会的公证费7,000元,律师费10,000元,合计17,000元。本次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情况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

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25年12月24日表决通过了《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

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表决通过之日起五日内就表决通过的事项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续安排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议案及其说明,同时为

更好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一步满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及转换转出需求,基金管理

人决定在进入清算程序前安排5个工作日的赎回选择期。自2025年12月25日起至2025年12月31 日为本基金的赎回选择期,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于赎回选择期内的交易日选择赎回(含转换转出,下

同)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但该期间内本基金不办理投资者的申购、转换转入业务。本基金最后运作日

为2025年12月31日,自最后运作日的下一日(即2026年1月1日)起,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并终止办

理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履

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并及时予以公告。

四、赎回选择期安排

(一)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自2025年12月25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为本基金的赎回选择期,投资人可在赎回选择期内

的交易日办理基金份额的赎回(含转换转出)并可豁免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约定的关于本基金

最短持有期限制,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

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

暂停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并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

定公告暂停赎回时除外。

(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份额赎回”原则,即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在当日的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

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

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三)赎回的程序

1、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成立。

2、赎回的款项支付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

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

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包括该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

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赎回申

请。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

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登记机构的确认而产生的后果,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和程序进行调整,本

基金管理人将于调整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四)赎回的数量限制

在赎回选择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份基金份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

全部赎回。

(五)赎回费用

本基金赎回选择期内各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照《国联智选对冲策略3个月定期开放灵活配

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执行。

(六)基金销售机构

本基金销售机构请详见本基金管理人官网公示。

(七)基金净值信息的披露安排

在赎回选择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

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八)投资安排

在赎回选择期内,为更好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一步满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及

转换转出需求,确保投资者的赎回选择权,本基金豁免《基金合同》中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条款。

五、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财产清算安排

1、本基金最后运作日为2025年12月31日,自2026年1月1日(最后运作日的下一日)起进入清

算程序。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不再开放办理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并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基

金托管费。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

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

算期限相应顺延。

(二)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

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四)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五)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六、备查文件

1《.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国联智选对冲策略3个月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

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国联智选对冲策略3个月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

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国联智选对冲策略3个月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

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特此公告。

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 年12 月25 日

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