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博时富盛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博时富盛

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

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旗下博时富盛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了《关于博时富盛纯债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并由参加

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大会表决投票时间从 2025 年 11 月 13 日起,至

2025年12月15日17:00止(送达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截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2025 年 11 月 13 日,本基金总份额为 488,363.67 份。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参与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487,129.80

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99.75%。其中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487,129.80份,占参与表

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100.00%;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00

份,占参与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00%;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为0.00份,占参与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00%。

参与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代表的有效基金份额为487,129.80份(超过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的50%),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审议,同意的份额占参与表决份额的100%,同意本次

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有效通过。

此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计票于2025年12月16日在本基金的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并由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本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二、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

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25年12月16日表决通过了《关于博时富盛纯债一年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

效。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事项的实施情况

(一)对基金合同的主要修订

1、将“第五部分基金备案”中的如下内容由: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的,本基金将根据

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且不得通过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

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基金存续期内,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不满200人或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基金存续期内,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不满200人或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六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修改为: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的,本基金将根据

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且不得通过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

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基金存续期内,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不满200人或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基金存续期内,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不满200人或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

算并终止,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履行相关的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将“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中的“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中的“(七)临时报告”中增添

如下条款,并修改后续序号:

“24、连续30个工作日、40个工作日及45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

(二)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将根据以上《博时富盛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进行相应修改,并按规定更新,同时更新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信息。

(三)修改后的执行

自2025年12月17日起,修改后的《博时富盛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本基金将按修改后的《博时富盛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和《博时富盛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执行。

四、备查文件

1、《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博时富盛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博时富盛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博时富盛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