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华盛泓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E类基金份额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5年11月7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基金简称
基金主代码
基金运作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基金托管人名称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公告依据
申购起始日
赎回起始日
转换转入起始日
转换转出起始日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下属各类基金的基金简称
下属各类基金的交易代码
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及
转换业务
银华盛泓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盛泓债券
020955
契约型开放式
2024年4月26日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以及《银华盛泓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
合同》”)、《银华盛泓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
书》”)
2025年11月10日
2025年11月10日
2025年11月10日
2025年11月10日
2025年11月10日
银华盛泓债券A
020955
-
银华盛泓债券C
020956
-
银华盛泓债券E
026017
是
注:自2025年11月10日(含2025年11月10日)起,本基金在现有基金份额的基础上增设E类基
金份额,E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为026017。
新增的 E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按
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投资人申购本基金时可以自行选择本基金A类、C类或E类基金份额
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
净值。
2 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或该工作
日港股通暂停交易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
体以届时的公告为准)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
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 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在本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进行申购时,每个基金账户首笔申购的最低
金额为人民币10元,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直销中心办理业务时以其相关规则
为准,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不得
低于上述最低申购金额。投资人将所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
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本基金单一投资人单日申购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个人投资者、公募资产管理产品、职业年金、
企业年金计划、养老金产品和基金管理人自有资金除外)。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单一投资人单日申
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公募资产管理产品、职业年金、企业年
金计划、养老金产品的具体范围以基金管理人认定为准。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或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
总数的比例上限进行限制。如本基金单一投资人累计申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
的50%,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
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
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具体规定如有更新,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或相关公告。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
定单一投资人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
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
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
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 申购费率
3.2.1 前端收费
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3.2.2 后端收费
本基金未开通后端收费模式。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如果基金管理人实行新的费率优惠政策,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
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
销售费率,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率优惠活动,并进行公告。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
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4 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办理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1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某笔赎回业务时或办理某笔赎回业务
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
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
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用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天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7
天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不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
续费。
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按持有期限的长短分档,具体如下:
E类基金份额赎回费
率
持有期限(Y)
Y<7日
7日≤Y<30日
Y≥30日
赎回费率
1.50%
0.50%
0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
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如果基金管理人实行新的费率优惠政策,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
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
销售费率,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率优惠活动,并进行公告。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
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 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日常转换业务
5.1 转换费率
1、基金转换费用按照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加上转出与转入基金申购费用补差的标准收取。当转
出基金申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时,费用补差为按照转出基金金额(不含转出基金赎回费)计
算的申购费用差额;当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高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时,不收取费用补差。
2、基金转换后的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自转换转入确认日开始重新计算。
3、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以申请当日(以下简称“T”日)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为基础计算。
5.2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本基金开通与银华旗下其它开放式基金(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已公告开通
基金转换业务、且通过非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投资)之间的转换业务,各基金转换业务的开放状态及
交易限制详见各基金相关公告。本公司今后发行的其他开放式基金将视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开展基
金转换业务。
2、办理银华旗下基金之间转换业务的投资者需到同时销售拟转出和转入两只基金的同一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的转换业务。具体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3、本基金的转换业务适用本公司《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及后续
做出的修订。
4、投资者可在基金开放日申请办理本基金转换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与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办
理时间相同(本公司公告暂停基金转换时除外)。
5、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
申购状态。
6、本基金支持同一基金不同类别基金份额间的转换业务。
7、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自2017年8月14日起不再开通银华旗下全部基金的转换业务。北京
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暂不开通银华旗下全部基金的转换业务。
6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6.1申请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投资者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但最低不少于人民币10
元(含10元),具体业务规则请以各参加活动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6.2投资者可在本基金场外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办理规则及程序请
遵循各销售机构的规定。
7 基金销售机构
7.1 场外销售机构
7.1.1 直销机构
(1)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3层
电话:010-58162950
传真:010-58162951
联系人:展璐
网址:www.yhfund.com.cn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678-3333
(2)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网址:https://trade.yhfund.com.cn/yhxntrade
网上交易网址(移动端):https://zhixiao.yhfund.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10-85186558, 4006783333
7.1.2 场外代销机构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
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雪球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
公司、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上排名不分先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7.1.3 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业务,
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7.2 场内销售机构
无。
8 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
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本基金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
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将自首笔E类基金份额申购的确认日
起(含当日)计算,并自确认日的次日起在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增设E
类基金份额后、首笔E类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前,E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按照C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
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9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业务事项予以说
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详细情况,请认真阅读本公司网站上刊登的《招募说明书》,亦可登陆本公
司网站(www.yhfund.com.cn)查询或者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 678 3333)垂询相关事宜。
2、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
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
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如因申请未得到登记机
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将
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公告。
3、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
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
后不得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登记日期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
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
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可能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
额。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基金合
同第二十部分规定的免责条款、第二十一部分规定的争议处理方式。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
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
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
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特此公告。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