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加银聚鑫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5年10月10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民生加银聚鑫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民生加银聚鑫三年定开债券

基金主代码 007736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9年9月4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民生加银聚鑫三年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民生加银聚鑫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更新

申购起始日 2025年10月13日

赎回起始日 2025年10月13日

转换转入起始日 2025年10月13日

转换转出起始日 2025年10月13日

2 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2.1开放日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

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

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首日所对应的第三年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如

该对日为非工作日或没有对应的日历日期,则封闭期至该对日的下一个工作日的前一日止。本基金封

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

日)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20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前2日进行公

告。

本基金的第二个封闭期为2022年10月11日起至2025年10月12日。本基金第二次办理申购、赎回以

及转换业务的开放期为2025年10月12日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15个工作日的期间,即2025年10月13日

至2025年10月31日。本基金在上述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接受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以及转换

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自2025年11月1日起至2028年10月31日止,为本基金的第三个封闭期,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

购、赎回以及转换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

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顺延,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

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封闭期和开放期的设置及

规则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2.2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但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

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 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份额时,通过销售机构每笔申购金额不得低于100元(含申购费),超过最低申购

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比例配售和红利再投资不受此最低申购金额规定限制;

销售机构若有不同规定,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本基金的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为100份,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

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在基金运

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销售机构若有不同规定,以销售机

构规定为准,但不得低于100份的最低限额规定。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

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

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3.2申购费率

本基金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

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

率。养老金账户,包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

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将依据规定将其纳入养老金账户范

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投资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账户,在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办理账户认证手续后,即可享受申

购费率1折优惠。基金招募说明书规定申购费率为固定金额的,则按基金招募说明书中费率规定执行,

不再享有费率优惠。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如下:

单次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08%

100万元≤M<200万元 0.05%

200万元≤M<500万元 0.03%

M≥500万元每笔500元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单次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80%

100万元≤M<200万元 0.50%

200万元≤M<500万元 0.30%

M≥500万元每笔500元

投资人同日或异日多次申购本基金,须按每次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当需要采取比例

配售方式对有效申购金额进行部分确认时,投资人申购费率按照申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

算,申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申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本基金参加各销售机构发起的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具体费率优惠方案以销售机构的安排为

准,请关注销售机构公告或询问销售机构。

4 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1.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但每笔最低赎回份额为

100份。本基金的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为100份,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

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在基金

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销售机构若有不同规定,以销售

机构规定为准,但不得低于100份的最低限额规定。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本基金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基金时间T 赎回费率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

T〈7日 1.50% 100%

7日≤T〈30日 0.30% 25%

30日≤T 0.00%-

投资人通过日常申购所得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登记机构确认登记之日起计算。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

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

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且对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

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

率。

5日常转换业务

5.1转换费率

1.基金转换费

1)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两部分构成。

2)基金转换时,如涉及的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收取的赎回费按照各基金

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含更新)及最新的相关公告约定的比例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

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3)基金转换时,从申购费用低的基金向申购费用高的基金转换时,每次收取申购补差费用;从申购

费用高的基金向申购费用低的基金转换或转换基金申购费率相同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申购补差

费用按照转换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差额进行补差,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

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

2.基金转换的计算公式

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出的基金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出金额=转出的基金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用

基金申购补差费(外扣)=转出金额×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1+转入基金申购费率)-转出金

额×转出基金申购费率/(1+转出基金申购费率)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基金申购补差费

转入份额=(转出金额-基金申购补差费)/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5.2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基金转换的转换出基金与转换入基金须为同一个销售机构销售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并由

同一注册登记机构登记注册的开放式基金,并且基金管理人已开通该两只基金份额的转换,具体可转

换基金可以咨询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

2.其他转换业务规则详见本公司网站发布的《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转换业务规

则》。

3.由于各销售机构的系统差异以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开展转换业务的时间可能有所不同,各销售机

构的开通情况和具体业务规则以各销售机构安排为准。

6 基金销售机构

6.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2005号民生金融大厦13楼13A

网址:www.msjyfund.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388

6.2非直销销售机构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赢通)、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

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蚂蚁(杭州)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济

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以上排名不分先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相关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

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7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的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本基金的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8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民生加银聚鑫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二次办理申购、赎回以及转换业

务等相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最新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本公告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2.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包括该日)起,本基金将进入开放期,期间可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以及转换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

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前2日进行公告。如封闭期结束后或

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

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顺延,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

准。

3.2025年10月13日至2025年10月31日为本基金的第二个开放期,即在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接受

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以及转换业务,2025年10月31日15:00以后暂停接受办理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以及转换业务直至下一个开放期。届时将不再另行公告。

4.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各销售机构及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1)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msjyfund.com.cn

2)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388

5.风险提示:

本基金每三年开放一次申购和赎回,投资人需在开放期提出申购赎回申请,在非开放期间将无法

按照基金份额净值进行申购和赎回。并且每个开放期的起始日和终止日所对应的日历日期可能并不相

同,因此,投资人需关注本基金的相关公告,避免因错过开放期而无法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

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了解所投

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情况投资与本人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敬请投资者注意投

资风险。

特此公告。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