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旗下的天弘上证 50 指数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5 年 6 月 17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的批复(证监许
可【2015】1278 号)。《天弘上证 5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于 2015 年 7 月 16 日正式生效。《基金合同》约定:“若
将来本基金管理人推出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则
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是否采取 ETF 联接基金模式运作并相应修改《基金
合同》,如决定以 ETF 联接基金模式运作,则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同时,《基金合同》约定:“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4)若将来本基金管理人推
出投资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ETF),则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使本基金采取 ETF 联接基金模式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5)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6)对《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
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本公司旗下天弘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已于 2024 年 9 月 4
日正式成立。为更好的满足投资者的投资需求,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广发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于 2024 年 9 月 9 日起,将天弘上证 50 指数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天弘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A 类份额基金代码:001548,C 类份额基金代码:001549),引入侧袋机制,
并根据法律法规更新、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信息更新以及本基金实际运作情
况对《基金合同》作出修改。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已对
《基金合同》、《天弘上证 5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天弘上证
5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进行相应的修订和补充。
《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详见附件《<天弘上证 5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届时,天弘上证 5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登记机构将进行基金份额
变更登记,即将“天弘上证 5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变更
为“天弘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将
“天弘上证 5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变更为“天弘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前述变更不影响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变更后,各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及赎回费率保持不变。
重要提示
1、修订后的《天弘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
同》、《天弘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天弘
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自
2024 年 9 月 9 日起生效。
2、变更后的天弘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C 类基
金份额继续参与销售服务费优惠活动,优惠后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0%。
3、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thfund.com.cn)查阅修订后的法律文
件,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95046)获取相关信息。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
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
特此公告。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九月六日
附件:《天弘上证 5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订前后对照表
所在部分修订前修订后
封面天弘上证 5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天弘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
同
(由天弘上证 50 指数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
全文天弘上证5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指定媒介
指定网站
指定报刊
15年以上
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
天弘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规定媒介
规定网站
规定报刊
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规定的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
下简称“《民法典》”)、《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管理规定》”)、《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
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
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
三、天弘上证50指数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
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
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
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有风险。
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管
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
中基金指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
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
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
三、天弘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由
天弘上证5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变更而来,天弘上证
5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天弘上证50指数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天弘上证50指数
六、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
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
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
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或
退市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
招募说明书。
八、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
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
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
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
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增加:
四、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
份股,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
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
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
成份股停牌或退市等潜在风
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删除。
增加:
七、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
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
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
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
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
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
申购赎回等业务。请基金份额
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
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
定风险。
删除。
第二部分
释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天弘上证
5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1、基金或本基金:指天弘上证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基金,由天弘上证5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变
更而来
第二部分
释义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
《天弘上证50指数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
《天弘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
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第二部分
释义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天弘上证50指数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
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天弘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
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天弘上证
5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天弘上证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其更新
第二部分
释义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天
弘上证5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删除。
第二部分
释义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天
弘上证5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
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天
弘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二部分
释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
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
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
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
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
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
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
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
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
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
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
年9月1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
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
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
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二部分
释义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
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
监督管理委员会
删除。
第二部分
释义
增加:
16、ETF联接基金、联接基金:
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
目标ETF,与目标ETF的投资目
标类似,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
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
差最小化,采用契约型开放式
运作方式的基金
17、目标ETF:指另一只获中国
证监会注册的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该ETF”),该ETF和本基金所
跟踪的标的指数相同,并且该
ETF的投资目标和本基金的投资
目标类似,本基金主要投资于
该ETF以求达到投资目标。本基
金选择天弘上证50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为目标ETF
第二部分
释义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
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
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
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
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
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
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
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
第二部分
释义
22、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
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
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
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
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
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
者,包括但可能不限于本基金
的基金经理,同时也可以包括
基金经理之外公司投研人员)
等人员的资金
23、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
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
删除。
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
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的
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
(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
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可
能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同时也可以包括基金经理之外
公司投研人员)等人员
第二部分
释义
24、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投资人的合称
22、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的合称
第二部分
释义
26、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
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
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
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
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
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
投资等业务
第二部分
释义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
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
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的
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
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
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
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
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
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第二部分
释义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
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天弘
上证5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
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的日期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第二部分
释义
3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
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
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删除。
第二部分
释义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
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存续期:指《天弘上证5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生效至《天弘上证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终止之
间的不定期期限
第二部分
释义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
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删除。
第二部分
释义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
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
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
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
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
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
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
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
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第二部分 51、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 47、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
释义认购/申购、赎回基金时收取认
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并不
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基金时收取申购费
用、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基金份额
第二部分
释义
52、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
认购/申购基金时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
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48、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
申购基金时不收取申购费用、
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且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的基金份额
第二部分
释义
5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
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
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
有的各类有价证券、目标ETF份
额、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第二部分
释义
增加:
57、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
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
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
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
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
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
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
称为侧袋账户
58、特定资产:包括:(一)无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
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
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
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
产
第二部分
释义
6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
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
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
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9、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
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
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
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
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
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天弘上证 5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发起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
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实现
与标的指数表现相一致的长期
投资收益。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金额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基金的最
低募集金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发起式基金是指,基金管理人在
募集基金时,使用公司股东资金、
公司固有资金、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或者基金经理等人员资金认
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一千万元
人民币,且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
发起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三
年后,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
元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
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
一、基金名称
天弘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ETF 联接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通过投资于目标 ETF,紧密跟踪
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
踪误差的最小化。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六十个工
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本基金合
同应当终止,并按照本基金合同
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且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民币 1.00 元。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
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C 类
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之日(指自
然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
亿元的,基金合同应当自动终止。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
续的,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
元情形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并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
进行清算,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所收取认购/申购费
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方
式的差异,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
的类别。其中:
1、在投资人认购/申购、赎回基
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
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六、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所收取申购费用、赎
回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方式的差
异,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其中:
1、在投资人申购、赎回基金时
收取申购费用、赎回费用,并不
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
基金份额。
2、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
费、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且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
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
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
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
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布
2、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不收取
认购/申购费、赎回时收取赎回
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
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
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
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布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
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
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
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基金管
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在不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在履行
适当的程序后,增加新的基金份
额类别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
类别的销售等,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但调整实施前基
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
份额类别。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
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基金管
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在不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在履行
适当的程序后,增加新的基金份
额类别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
类别的销售等,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
本情况
九、未来条件许可情况下的基金
模式转换
若将来本基金管理人推出跟踪
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基金(ETF),则基金管理人
有权决定本基金是否采取 ETF
联接基金模式运作并相应修改
《基金合同》,如决定以 ETF 联
接基金模式运作,则届时无须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提前公告。
七、本基金与目标 ETF 的联系与
区别
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
二者既有联系也有区别:
1、在投资方法方面,目标 ETF
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直接投资
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
而本基金则采取间接的方法,通
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
目标 ETF,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
的紧密跟踪。
2、在交易方式方面,投资者既
可以像买卖股票一样在交易所
市场买卖目标 ETF,也可以按照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和申购赎回
清单的要求,申赎目标 ETF;而
本基金则像普通的开放式基金
一样,通过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
构按“未知价”原则进行基金的
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与目标 ETF 业绩表现可
能出现差异。可能引发差异的因
素主要包括:
1、法律法规对投资比例的要求。
目标 ETF 作为一种特殊的基金
品种,可将全部或接近全部的基
金资产,用于跟踪标的指数的表
现;而本基金作为普通的开放式
基金,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2、申购赎回的影响。目标 ETF
采取按照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和
申购赎回清单要求进行申赎的
方式,申购赎回对基金净值影响
较小;而本基金采取按照未知价
法进行申赎的方式,大额申赎可
能会对基金净值产生一定冲击。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
史沿革与
存续
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
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
点或其指定的其他方式公开发
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
第四部分基金的历史沿革与
存续
一、历史沿革
天弘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由天弘
上证 5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变更而来。天弘上证 50 指
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经中
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天弘上证
5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5]1278 号)准予募集注册,
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
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
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
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分为A类和C类基金份额。
投资人在认购A类基金份额支付
认购费用,认购 C 类基金份额不
支付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
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
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
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
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
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为天弘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广发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天弘上证 50 指
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5 年 7 月 15 日公开募集,募
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天弘上证 50 指
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于 2015 年 7 月 16 日生效。
2024 年 9 月 4 日,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天弘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正式成立。
基金管理人根据《天弘上证 5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的约定,决定将天弘上
证 5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变更为天弘上证 5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
金,即本基金。
自 2024 年 9 月 9 日起,天弘上
证 5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正式转型为天弘上证 5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
二、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
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认购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
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
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
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
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
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
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
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
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
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
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
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
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4、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
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
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并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
进行清算,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第五部分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
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 1000 万
元,发起资金的提供方承诺持有
期限不少于三年的条件下,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
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
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
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
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
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
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
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
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
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
删除。
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
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
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
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
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并
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
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
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之日(指自
然日),若基金规模低于 2 亿元
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决定即可按照本基金合同约定
的程序进行清算,并不得通过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
金合同期限。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
续的,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
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
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
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
合同应当终止,并按照本基金合
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且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
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
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持
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
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
度的情形。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8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删除。
增加:
7、目标 ETF 暂停基金资产估值,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时。
8、目标 ETF 暂停申购、暂停上
市或目标 ETF 停牌等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申购
的情形。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
8、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
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
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
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的办理。
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
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
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情形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情形
增加:
6、目标 ETF 暂停基金资产估值,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时。
7、目标 ETF 暂停赎回、暂停上
市或目标 ETF 停牌等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赎回
的情形。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
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
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
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
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
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
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
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
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
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
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
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
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
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
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
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
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
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
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
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
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
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
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
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
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
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
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
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
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
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
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
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
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
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
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
赎回处理。
(3)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
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
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
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
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
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超出 10%的赎回申请
实施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
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具
体参照上述(2)方式处理。延
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
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而对该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10%以内(含10%)
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
回申请按上述(1)、(2)方式处
理,具体见相关公告。
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
赎回处理。
(3)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
请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1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
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
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
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
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超出 10%的赎回申
请实施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
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具体参照上述(2)方式处理。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
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而对该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 10%以内(含
1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按上述(1)、(2)方
式处理,具体见相关公告。
第五部分增加: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
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
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
明书或相关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
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 A 座
1704-241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 16 层
邮政编码:300203
法定代表人:胡晓明
成立日期:2004 年 11 月 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4]16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5.143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
资产管理、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
理业务、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
业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
务区)新华路 3678 号宝风大厦
23 层
法定代表人:韩歆毅
成立日期:2004 年 11 月 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4]16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5.143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2)83310208
联系电话:(022)83310208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
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证券
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
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
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
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
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
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
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
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
份额的登记事宜;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
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
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
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
的业务规则;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
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
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
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
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
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
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
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
还基金认购人;
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
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删除。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
26 号广发证券大厦 3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成立时间:1994 年 01 月 2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粤银
管字【1991】第 13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7,621,087,664.00 元
存续期间:长期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
26 号广发证券大厦 34 楼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成立时间:1994 年 01 月 2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粤银
管字【1991】第 13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7,621,087,664.00 元
存续期间:长期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
许可【2014】510 号许可【2014】510 号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
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
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
通知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
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
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所规定的费用;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4)交纳基金申购、赎回款项
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
定的费用;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增加:
鉴于本基金是目标 ETF 的联接
基金,本基金与目标 ETF 之间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方面存在
一定的联系,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本基金
份额直接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
加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并参与表决。在计算参会份
额和计票时,其持有的享有表决
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
在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持有目
标 ETF 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份
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
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
到整数位。若本基金启用侧袋机
制且特定资产不包括目标 ETF,
则本基金的主袋账户份额持有
人可以凭持有的主袋账户份额
直接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目
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
表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本
基金的名义代表本基金的全体
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目标 ETF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
决权,但可接受本基金的特定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
份参加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
或召集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须先遵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
集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由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代表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
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
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若将来本基金管理人推出
投资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ETF),
则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使本基金采取 ETF 联接基金
模式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
(7)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且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
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增加:
(11)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
集目标 ETF 份额持有人大会;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删除。
(6)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且
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
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有
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
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
业务规则;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有
关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增加: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
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
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
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
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
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
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
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
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
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
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
代表相关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
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
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
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
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
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
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
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
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
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
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
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
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
户和侧袋账户的,应分别由主袋
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内
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
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
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
节特殊约定内容为准,本节没有
规定的适用上文相关约定。
第十一部
分基金
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
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实现
与标的指数表现相一致的长期
投资收益。
一、投资目标
通过投资于目标 ETF,紧密跟踪
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
踪误差的最小化。
第十一部
分基金
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以上证 50
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
为主要投资对象。为更好地实现
投资目标,本基金也可少量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以目标 ETF
基金份额、上证 50 指数的成份
股及其备选成份股为主要投资
对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
于其他股票(非标的指数成份股
及其备选成份股,含中小板、创
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银行
存款、债券、债券回购、权证、
股指期货、资产支持证券、货币
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
投资于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的 90%,投资于上证 50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
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
的 8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也可少量投资于其他股票
(非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
成份股,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
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
票)、存托凭证、银行存款、债
券、债券回购、权证、股指期货、
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
投资于目标 ETF 的资产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本基
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
申购款等。
第十一部
分基金
的投资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标的指数
的方法,进行被动指数化投资。
股票投资组合的构建主要按照
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目标ETF 的联接基金,
目标 ETF 是采用完全复制法实
现对标的指数紧密跟踪的全被
动指数基金。
重来拟合复制标的指数,并根据
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
动而进行相应调整,以复制和跟
踪标的指数。本基金在严格控制
基金的日均跟踪偏离度和年跟
踪误差的前提下,力争获取与标
的指数相似的投资收益。
由于标的指数编制方法调整、成
份股及其权重发生变化(包括配
送股、增发、临时调入及调出成
份股等)的原因,或因基金的申
购和赎回等对本基金跟踪标的
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或
因某些特殊情况导致流动性不
足时,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
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
理人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
适当变通和调整,力求降低跟踪
误差。
1、大类资产配置
本基金管理人主要按照上证 50
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
建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指数成
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
应调整。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
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投资于上证 50 指数成份股和备
本基金通过把全部或接近全部
的基金资产投资于目标 ETF、标
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进
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实现对业
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踪。正常情
况下,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
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90%。
1、目标 ETF 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通过交易所买卖或
申购赎回的方式投资于目标
ETF 的份额。
2、股票投资策略
基金可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
备选成份股,以更好的跟踪标的
指数。同时,还可通过买入标的
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来构建
组合以申购目标 ETF。因此对标
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投
资,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即按
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
权重构建基金投资组合,并根据
标的指数组成及其权重的变动
而进行相应调整。但在因特殊情
况(如流动性不足等)导致无法
获得足够数量的个券时,基金管
理人将搭配使用其他合理方法
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
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
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2、股票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组合构建
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标的指数
的方法,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组
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由于跟踪组合构建与标的指数
组合构建存在差异,若出现较为
特殊的情况(例如成份股停牌、
股票流动性不足以及其他影响
指数复制效果的因素),本基金
将采用替代性的方法构建组合,
使得跟踪组合尽可能近似于全
复制组合,以减少对标的指数的
跟踪误差。本基金所采用替代法
调整的股票组合应符合投资于
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的 90%,投资于上证 50 指数成
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
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的
投资比例限制。
进行适当的替代,包括通过投资
其他股票进行替代,以降低跟踪
误差,优化投资组合的配置结构。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力争控制本
基金的份额净值与业绩比较基
准的收益率日均跟踪偏离度的
绝对值不超过 0.35%,年跟踪误
差不超过 4%。如因指数编制规
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
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
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
扩大。
(2)股票投资组合的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股票投资组合
将根据上证 50 指数成份股及其
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本
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中的投
资比例限制、申购赎回变动情况
等,对其进行适时调整,以保证
基金净值增长率与基准指数间
的高度正相关和跟踪误差最小
化。
1)定期调整
根据标的指数的调整规则和备
选股票的预期,对股票投资组合
及时进行调整。
2)不定期调整
A 当成份股发生配送股、增发、
临时调入及调出成份股等情况
而影响成份股在指数中权重的
行为时,本基金将根据各成份股
的权重变化及时调整股票投资
组合;
B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
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从而
有效跟踪标的指数;
C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
因其他特殊原因发生相应变化
的,本基金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
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力求降低
跟踪误差。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力争控制本
基金的份额净值与业绩比较基
准的收益率日均跟踪偏离度的
绝对值不超过 0.35%,年跟踪误
差不超过 4%。如因指数编制规则
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
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
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
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
大。
第十一部
分基金
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
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投
资于上证 50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
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
金基金资产的 80%;
除上述( 2 )、( 10 )、( 18 )、
(19)、(21)情形之外,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
制:
(1)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
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90%;
除上述(1)、(2)、(10)、(18)、
(19)、(21)情形之外,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
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
制、目标 ETF 暂停申购、赎回或
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不符合第(21)项规定
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
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
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
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市场波
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第(21)项
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
借业务。因证券市场波动、标的
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
股流动性限制、目标 ETF 暂停申
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第(1)项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2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转换为联接
基金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
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