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于 2024 年 8 月 21 日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发布了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鹏华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顺利召开,现发布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鹏华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鹏华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基金管理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具

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开会。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 2024 年 8 月 31 日起,至 2024 年 9 月 19 日

17:00 止(投票表决时间以本公告列明的通讯表决票的寄送地点收到表决票的

时间为准)。

3、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送地点: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9 层

邮政编码:518048

联系人:徐丽君

联系电话:0755-82823496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鹏华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4、会议咨询电话:400-6788-533

2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鹏华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持续运作的议案》

(见附件一)。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24 年 8 月 30 日,即在 2024 年 8 月 30 日下午交

易时间结束后,在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

表决票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phfund.com.cn)、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正

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或认

可的业务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

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

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

表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或者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

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

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

提供该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

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

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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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

提供该机构投资者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

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

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

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

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

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

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

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

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

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基金管理人的认

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在 2024

年 8 月 31 日起,至 2024 年 9 月 19 日 17:00 止的期间内通过专人送交、快递或

邮寄挂号信的方式送达至本公告列明的通讯表决票的寄送地点,并请在信封表面

注明:“鹏华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

决专用”。

送达时间以本公告列明的通讯表决票的寄送地点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即:

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快递送达的,以基金管理人签收时间为准;以

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于本次通讯会议的表决截

止日期(即 2024 年 9 月 19 日)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

票过程予以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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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规定时

间之内送达本公告列明的通讯表决票寄送地点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

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填、多填、字迹模糊不清、无法辨认或意愿

无法判断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

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

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

间之内送达本公告列明的通讯表决票寄送地点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

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

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日所填写的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

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

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确定原则见“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中相关说明。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有效表决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时,表明该有效表决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参加了此次通讯

会议,会议有效召开;在此基础上,《关于鹏华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持续运作的议案》应当由前述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

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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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及《鹏华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

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

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

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本基金管理人

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

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

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徐永隆

联系电话:0755-81395480

传真:0755-82021112

网址:www.phfund.com.cn

2、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构:北京市长安公证处

联系人:向开罗

联系电话:010-65543888 转 8823

4、见证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

表决票。

2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 www.phfund.com.cn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http://eid.csrc.gov.cn/fund)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基金管

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533(免长途话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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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附件一:《关于鹏华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持续运作的

议案》

附件二:《鹏华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通讯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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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关于鹏华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持续运作的议案》

鹏华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了适应市场环境变化,更好地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鹏

华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鹏华

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

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

致,提议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本基金持续运作有关事项安

排。

为实施本基金持续运作,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本基金持续运作的

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市场情况,决定采取相关基金持续运作的措

施以及确定基金持续运作方案。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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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鹏华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注册号):

基金账户号/深圳证券账户号:

审议事项同意反对弃权

关于鹏华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持续运作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2024 年  月  日

说明:

1、请就审议事项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栏内画“√”,同

一议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以上表决意见是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受托人(代理人)就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做出的表决意见。

2、未填、多填、字迹模糊不清、无法辨认或意愿无法判断或相互矛盾,但其他

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票均视为弃权表决,但计入有效表决票。

3、本表决票可从基金管理人网站(www.phfund.com.cn)、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从报纸上剪裁、复印或按此格

式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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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或            机构代表本

人(或本机构)参加以通讯方式召开的鹏华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所有议案的表决权。表决意见以

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为准。本授权不得转授权。若在法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

开鹏华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除本

人(或本机构)重新作出授权外,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基金账户号/深圳证券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日期:2024 年  月  日

附注:

1、以上授权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向受托人所做授

权。

2、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

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