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创金合信港股通量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以更科学、合理的业绩比较基准评价基金的业绩表现,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自2024年7月3日起,对创金合信港股通量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进行变更、更新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信息并对《基金合同》、《创金合信港股通量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作出相应修改。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将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由原来的“MSCI港股通指数收益率(经估值汇率调整)×90%+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10%”变更为“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收益率(经汇率调整后)×90%+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10%”。

二、《基金合同》的修订情况

章节原文修订后内容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设立日期:2014年7月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65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33亿元人民币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龙海

设立日期:2014年7月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65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6096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工商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国发

[1983]146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万元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工商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廖林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

146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089万元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五、业绩比较基准

MSCI港股通指数收益率(经估值汇率调整)×90%+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10%

本基金采用MSCI港股通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主要部分,该指数由明晟公司(MSCI Limited,以

下简称“指数提供商”)根据MSCI全球可投资市场指数(MSCI Global Investable Market Indices)编

制方法设立,旨在反映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香港股票市场的可投资机会;本基金采用

“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次要部分,该税后利率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

执行的活期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税后利率,反映了本基金现金资产的参考目标回报。本基金参考预期

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设置了业绩比较基准中主要部分和次要部分的权重。

如果指数提供商停止编制前述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或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有更适当的、更能

为市场普遍接受的股票指数推出,或市场上出现更加适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调整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并在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后及时公告,此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收益率(经汇率调整后)×90%+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10%

本基金采用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主要部分,该指数选取符合港股通资格的上市公司

证券作为样本,以反映港股通范围内上市公司的整体表现;本基金采用“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作

为业绩比较基准的次要部分,该税后利率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活期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税后利

率,反映了本基金现金资产的参考目标回报。本基金参考预期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设置了业绩比较基准中主要

部分和次要部分的权重。

如果指数提供商停止编制前述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或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有更适当的、更能为市

场普遍接受的股票指数推出,或市场上出现更加适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调整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此事项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合同摘要对上述修改内容一并进行修改。

三、本公司因变更业绩比较基准以及更新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基本信息,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进行修改。本次修订更新后的法律文件将自2024年7月3日起生效。

《创金合信港股通量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及《创金合信港股通量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涉及前述内容的,将一并修改,并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重要提示

本次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及更新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信息的事项对本基金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属于《基金合同》约定的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http://www.cjhxfund.com/)或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68-0666)获取相关信息。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特此公告。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