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的相关约定,现将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次大会”或

“会议”)的表决结果、决议以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情况

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了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次大会表决投票时间为2024年5月17日至

2024年6月17日17:00止,会议审议了《关于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宏利聚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

方式召开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等

规定,计票人在监督员的现场监督及公证员、律师的现场见证下,统计了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结果。计票结果如下: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

表的基金份额为661,798,024.03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18,941,774.77

份的64.95%,其中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661,798,024.03份,占参加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0份,占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票所代

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同意本次大会议案的基金份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宏

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约定,本次大会议案获得有效

通过。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包括公证费10,000.00元,律师费20,000.00

元,合计30,000.00元。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由基金资产列支。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情况

依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24年6

月18日表决通过了本次大会议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

案。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执行情况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根据本次大会议案及其说明,修改

本基金基金合同中收益分配原则事项自2024年6月18日起执行。

四、重要提示

本基金已于2024年6月18日开市起停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本基金将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发布日

(2024年6月19日)10:30起复牌。

五、备查文件

1、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6月19日

公证书

(2024)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4857号

申请人: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

6层02-07单元

法定代表人:高贵鑫

代理人:侯彦君、张诺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

申请人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申请人”)

委托侯彦君、张诺向本处提出申请,对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计票情况以及表决

结果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经审查,申请人的代理人侯彦君、张诺向本处提交了营

业执照、公证申请及委托书、《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基金合同》等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以及上述基

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申请人与该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宏利聚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

于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修改基金合同有关

事项的议案》,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就上述议案进行表决。根

据申请人的申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及《公证程

序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处受理了申请人的

申请并指派本公证员具体承办。

依据预定程序,申请人就召开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上述议案的事项于2024年5月17日通过有关媒体(申请

人网站及《证券时报》)发布了正式公告,进行了有关信息

披露,确定2024年5月31日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

登记日,并分别于2024年5月18日、2024年5月20日发

布了两次提示性公告。申请人于2024年5月17日至2024

年6月17日17时通过上述公告载明的方式向该基金的份

额持有人征集了表决票。

本处对有关表决票的数据及结果进行了核查,其结果未

见异常。

2024年6月18日上午,本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张红丽

在本处办公室,出席了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计票会议。在本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

张红丽的现场监督下,申请人的授权代表侯彦君、张诺对上

述投票情况进行汇总并计票,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的授权代表辛孟聪一并出席了计票会议并对计票过程

进行了监督。

经统计,收到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661,798,024.03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18,941,774.77份的64.95%,达到法定召开持有人大会

的条件,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和《宏利聚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在上述表决

票中,其中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661,798,024.03份,

占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100%,反对

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本次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规

定,大会对会议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大会表决

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规定的会议议案通过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公证员2024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