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中加中债-1-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中加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中加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了《关于中加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持续运作的议案》(以下或简称“议案”)。大会表决投票起止时间为自2024年3月9日

至2024年4月8日17:00截止。此次持有人大会的计票于2024年4月10日在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邮政

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及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的见证下进行,并由北京市方圆公证

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为2024年3月7日,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为20,824,003.51

份。经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及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20,817,639.82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99.97%,达到全部有效的基金份额不

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满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条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中加中债-1-3年政

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持有人大会(通讯开会方式)的法定召开条件。

本次会议表决结果为:

对本次会议议案投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20,817,639.82份,占参加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100.00%;对本次会议议案投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00份,占

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00%;对本次会议议案投弃权票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为0.00份,占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00%。

同意本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占参加本次大会且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所代表份额的

100.00%,达到参加本次大会且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

二分之一),满足法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中加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中加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证费7,000元,律师费9,000元,合计16,000元,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二、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情况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本次会议通过的表决事项为基金管理人于2024年3月6日在《证券时报》上刊登的《中加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中加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公告》之附件一《关于中加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持续运作的议案》。

三、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事项的实施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议案,本基金持续运作。

四、备查文件

1、《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中加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中加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中加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