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中加科技创新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中加科技创新混合发起式

基金主代码 020661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4年03月12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加科技创新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加科技创新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24年04月10日

赎回起始日 2024年04月10日

转换转入起始日 2024年04月10日

转换转出起始日 2024年04月10日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2024年04月10日

下属基金份额类别的基金简称中加科技创新混合发起式A 中加科技创新混合发起式C

下属基金份额类别的交易代码 020661 020662

该基金份额类别是否开放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是是

2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含转换、定期定额投资),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若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1、申购时,投资人通过其他销售机构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申购,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万元(含申购费),已在直销柜台有认/申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00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3.2申购费率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投资者选择红利再投资转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用。本基金申购费用仅适用于A类基金份额。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投资人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A类基金份额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申请分别计算,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元)申购费率

M<100万 1.50%

100万≤M<300万 1.20%

300万≤M<500万 1.00%

500&万≤M 按笔收取,每笔 1,0007元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投资人可将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10.0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4.2赎回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随基金份额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Y)赎回费率

Y〈7日 1.50%

7&日≤Y〈30&日 0.75%

30&日≤Y〈180&日 0.50%

Y≥180&日 0

(注: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基金份额在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计算。)

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A类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对A类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A类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不少于30日且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A类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不少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注:1个月为30日)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随基金份额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Y)赎回费率

Y〈7日 1.50%

7&日≤Y〈30&日 0.50%

Y≥30&日 0

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C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对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5日常转换业务

5.1转换费率

5.1.1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构成。

5.1.2基金转换只能在相同收费模式下的基金份额之间进行。即前端模式下的基金份额只能转换为另一只基金的前端模式份额,后端模式下的基金份额只能转换为另一只基金的后端模式份额。投资者在提交基金转换业务时应明确标示类别。

5.1.3转出基金时,如涉及的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的,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

5.1.4转入基金时,从申购费用低的基金向申购费用高的基金转换时,每次收取申购补差费用;从申购费用高的基金向申购费用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

5.1.5本公司旗下基金的转换业务,最低转换申请份额以各产品相关公告为准。如果某笔转换申请导致转出基金的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基金最低保留余额限制,则转出基金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将被同时赎回。

5.1.6投资者可以发起多次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费用按每笔申请单独计算。

5.1.7转换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5.1.8如遇旗下基金开展申购费率优惠活动(包括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的费率优惠活动,公告中有特别说明的除外),则基金转换时的申购补差费按照优惠后的费率计算,但对于通过销售机构网上交易提起的基金转换申请,如本公司未作特别说明,将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5.1.9如遇申购费率优惠活动,基金转换费用的构成同样适用于前述规则,即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构成。

5.1.10转换公式及其计算

(1)基金转出时赎回费的计算:

转出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出净额=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

(2)基金转入时申购补差费的计算:

计算补差费金额=(转出份额-再投资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赎回费-再投资份额赎回费)

申购补差费=Max{【计算补差费金额/(1+转入基金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申购费率-【计算补差费金额/(1+转出基金申购费率)】×转出基金申购费率,0}

净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申购补差费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转入基金申购费适用固定费用时,则转入基金申购费=转入基金固定申购费。

如果转出基金申购费适用固定费用时,则转出基金申购费=转出基金固定申购费。

转入份额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归入基金财产。

5.2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5.2.1本基金可以与本管理人旗下已开通转换业务的基金转换。

5.2.2开通转换业务的销售机构

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销售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注册登记的基金。

本基金通过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及网上交易办理。

其他销售机构如以后开通本基金的转换业务,本公司可不再特别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各销售机构开通上述业务的公告或垂询有关销售机构。

5.2.3本公司旗下基金的转换业务规则以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管理人的相关规则为准。

6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1、投资者在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以下简称“定投”)业务,具体办理规则及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规定。

2、本基金定投业务办理的具体时间、流程及变更和终止以销售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及公告为准。

3、销售机构将按照投资者申请时所约定的每期约定扣款日、扣款金额进行扣款。各销售机构关于具体扣款方式和扣款日期的规定可能有所不同,具体以其相关业务规则为准。

4、投资者应与销售机构约定每期扣款金额,该金额应不低于销售机构规定的最低定投金额。

5、定投业务申购费率和计费方式与日常申购业务相同。如销售机构开展本基金的定投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以各销售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及公告为准。

7基金销售机构

7.1场外销售机构

7.1.1直销机构

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7.1.2场外非直销机构

具体名单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7.2场内销售机构

无。

8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9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9.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而不予成交。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9.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9.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经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的办理时间、方式等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但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有任何疑问,欢迎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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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邮件地址:service@bobbns.com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于投资前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选择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

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