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时聚利纯债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时间:2024 年 3 月 20 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博时聚利纯债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博时聚利 3 个月定开债发起式
基金主代码 003259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定期开放式、发起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6 年 9 月 18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以及《博时聚利纯债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博时聚利纯债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24 年 3 月 27 日
赎回起始日 2024 年 3 月 27 日
2、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在开放期间,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
业务。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
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2)开放期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该日)或每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
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本基金即进入开放期,开放期的期限为 1 至 20 个工作日,具体期间由基金
管理人提前公告说明,但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延长开放期时间并公告,但开放期最长不可超
过 20 个工作日。
本基金当前封闭期为自 2023 年 12 月 27 日至 2024 年 3 月 26 日止。本基金本次办理申购、赎回
业务的开放期为 2024 年 3 月 27 日,共 1 个工作日。 2024 年 3 月 28 日(含该日)起 3 个月期间,本基
金将进入下一个封闭期,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
者超过 50%,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约定的除外。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赎
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
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在开放期内,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
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3、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人首次申购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 1.00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 元(含申
购费)。详情请见当地销售机构公告。
3.2 申购费率
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投资者的申购费用如下:
金额(M)申购费率
M<100 万 0.80%
100 万≤M<300 万 0.50%
300 万≤M<500 万 0.30%
M≥500 万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
金财产。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
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并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每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为 1 份,若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
于 1 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4.2 赎回费率
持有时间赎回费率
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且持续持有期限少于 7 日的 1.50%
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且持续持有期限大于等于 7 日的 0.10%
在非同一开放期申购后赎回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向在
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且持续持有期限小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资产;对
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且持续持有期限大于等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计入基金财产比
例不低于 25%,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
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并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机构(含直销中心及直销网上交易)。
投资者如需办理直销网上交易,可登录本公司网站 www.bosera.com 参阅《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业务规则》等办理相关开户、申购和赎回等
业务。
(2)非直销机构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
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
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
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钱景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陆
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大连网金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除上述机构外,其他销售机构如以后开展上述业务,本公司可不再另行公告,以各销售机构为准。
各代销机构可销售的基金份额类别、可办理的基金业务类型及其具体业务办理状况遵循其各自规定
执行。
6、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博时聚利纯债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本次办理申购、赎回业
务等相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可于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或相关销售机构查
阅本基金相关法律文件及资料。本公告的解释权归本基金管理人所有。
(2)2024 年 3 月 27 日为本基金本次的开放期,即在开放期内接受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业务,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调整开放日期,具体请见届时发布的相关
公告。开放期最后一个工作日 15:00 以后暂停接受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直至下一个开放期。
届时将不再另行公告。
(3)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诚实信用地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
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
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 年 3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