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更好地反映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博时

信用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

公司”)决定自2024年12月13日起调整博时信用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

下简称“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并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进行相应修订,现将

相关内容说明如下:

一、基金业绩比较基准调整方案

基金简称调整前调整后

博时信用优选债券中债信用债总财富指数收益率×90%+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10%中债综合财富(1年以下)指数收益率*80%+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20%

二、基金合同的修订

本次调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修改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质利益,该修

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根据上述调整方案,本公司对本基金基金合同

进行了相应修订,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

三、重要提示

1、本次修订基金管理人已履行了规定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修订后的基金合同自2024年12月13日起生效,并与本公告同

日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网站(www.bosera.com)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http://eid.csrc.gov.cn/fund)。

2、本公司将根据修订的基金合同相应更新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等法

律文件,并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上公告。

四、其他事项

1、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1)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95105568(全国免长途话费);

(2)本公司网址:http://www.bosera.com。

2、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

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

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

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机构适

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

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

特此公告。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2月13日

附件1: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原基金合同内容修订后基金合同内容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五、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信用债总财富指数收益率×90%+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10%。本基金选择上述业绩比较基准的原因为本基金是通过债券资产的配置和个券的选择来增强债券投资的收益,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信用债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中债信用债总财富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是全面反映信用债的总指标,该指数涵盖了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能够反映较信用债券市场总体走势,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由于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信用债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采用90%作为业绩比较基准中信用债投资所代表的权重,10%作为现金资产所对应的权重可以较好的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若未来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本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本业绩比较基准采用的指数停止发布,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适当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五、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财富1年

指数收益率×90%+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10%。本基金选择上述业绩比较基准的原因为本基金是通过债券资产的配置和个券的选择来增强债券投资的收益,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信用债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中债信用债总财富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是全面反映信用债的总指标,该指数涵盖了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能够反映较信用债券市场总体走势,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由于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信用债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采用90%作为业绩比较基准中信用债投资所代表的权重,10%作为现金资产所对应的权重可以较好的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若未来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本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本业绩比较基准采用的指数停止发布,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适当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