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大成中证A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基金简称大成中证A500ETF发起式联接

基金主代码 022421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发起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4年11月29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大成中证A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

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大成中证A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赎回起始日 2024年12月12日

转换转出起始日 2024年12月12日

下属基金份额类别的基金简称大成中证A500ETF发起

式联接A

大成中证A500ETF发起

式联接C

大成中证A500ETF发起

式联接E

下属基金份额类别的交易代码 022421 022422 022423

该基金是否开放赎回、转换转出业务是是是

注:①投资者范围: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②“大成中证A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由大成中证A5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大成中证A5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24年10月18日证监许可【2024】1445号文注册募集。自2024年11月29日起,大成中证A5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正式变更为大成中证A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大成中证A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2日常赎回、转换转出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赎回、转换转出,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赎回、转换转出业务,具体以届时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赎回、转换转出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日常赎回业务

3.1赎回金额限制

1、投资者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份,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赎回费率

(1)投本基金A类、C类及E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一致。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本基金的赎回费率见下表:

持有时间(T)赎回费率

T〈7日 1.50%

T≥7日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不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的赎回费率。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3.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6)赎回份额的计算公式: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计算公式为: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持有3个月赎回10万份,赎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17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0元

赎回金额=100,000×1.0170-0=101,700.00元

例:某投资人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持有3个月后赎回10万份,赎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7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0元

赎回金额=100,000×1.0170-0=101,700.00元

例:某投资人申购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持有3个月后赎回10万份,赎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7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0元

赎回金额=100,000×1.0170-0=101,700.00元

4日常转换业务

4.1转换费

本公司旗下基金间的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组成,转出时收取赎回费,转入时收取申购补差费。每笔基金转换视为转出基金的一笔基金赎回和转入基金的一笔基金申购。

转入基金时,从申购费用低的基金向申购费用高的基金转换时,每次收取转入基金申购补差费用;从申购费用高的基金向申购费用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

转出基金时,如涉及的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

4.2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本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本基金和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已开放转换业务的开放式基金之间的转换。

本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所有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开放基金转换业务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包括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

本基金转换业务限于本公司直销网点(含大成基金网上交易),以及已开放基金转换业务的相关代销机构之营业网点。各代销机构受理本公司基金转换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各代销机构营业网点的说明。

基金转换的原则:

(1)“份额申请”原则,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转换申请必须以份额为单位提出。

(2)“定向转换”原则,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指明基金转换的方向,明确指出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名称。

(3)“视同赎回”原则,即基金转换申请转出的基金份额应作为赎回申请纳入转出基金当日赎回申请总量的汇总计算中。当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

5基金销售机构

5.1直销机构

(1)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1236号大成基金总部大厦5层、27-33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1236号大成基金总部大厦27层

法定代表人:吴庆斌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吴海灵

公司网址:www.dcfund.com.cn

大成基金客户服务热线:400-888-5558(免长途固话费)

(2)大成基金深圳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1236号大成基金总部大厦27层

联系人:吴海灵、关志玲、唐悦

电话:0755-22223556/22223177/22223555

传真:0755-83195235/83195242/83195232

5.2代销机构

本基金代销机构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敬请投资者留意。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增减或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代销机构。投资者在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相关业务时,请遵循各销售机构业务规则与操作流程。

6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披露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敬请投资者留意。

7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赎回、转换转出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登陆本公司网站(www.dcfund.com.cn)查询。

(3)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88-5558)了解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投等事宜,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www.dcfund.com.cn)下载基金业务表格和了解基金销售相关事宜。

(4)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和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本基金可能增加新的收费模式。增加新的收费模式,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履行适当的程序,并及时公告。新的收费模式的具体业务规则,请见有关公告、通知。

特此公告。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