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简称银河通利债券(LOF)
基金主代码 161505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2年4月25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更新
收益分配基准日 2024年11月25日
有关年度分红次数的说明 2024年度第一次分红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银河通利通利债C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161505 161506
截止基准日下属分级基金的相关指标基准日下属分级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人民币元) 1.236 1.252
基准日下属分级基金可供分配利润(单位:人民币元) 99,779,393.61 773,178.18
截止基准日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分红比例计算的应分配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19,955,878.73 154,635.64
本次下属分级基 0.5000 0.5000
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分红公告
金分红方案(单位:元/10份基金份额)
注:根据《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20%;基
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
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2.与分红相关的其他信息
权益登记日 2024年12月6日
除息日 2024年12月09日(场内) 2024年12月06日(场外)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24年12月11日(场内);2024年12月10日(场外)
分红对象权益登记日在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持有人。
红利再投资相关事项的说明 1.选择红利再投资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将按 2024年12月6日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实施转换。 2.红利再投资的基金份额可赎回起始日为2024年12月10日。
税收相关事项的说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财税字[2002]128号《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基金向投资者分配的基金收益,暂免征收所得税。
费用相关事项的说明 1.本基金本次分红免收分红手续费。 2.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的投资者,其红利再投资所得的基金份额免收申购费用。
注:现金红利发放日:2024年12月11日(场内);2024年12月10日(场外)
3.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发布当天(2024年12月4日)银河通利(161505)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停牌一小时
(9:30-10:30)。权益分派期间(2024年12月4日至2024年12月6日)暂停跨系统转托管
业务。
2)权益登记日以后(含权益登记日)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分红,而权益登记日申请赎
回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分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每个基金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到基金销售网点选择或更改分红方
式,最终分红方式以权益登记日之前的最后一次修改为准,在权益登记日及权益登记日之后的修
改对此次分红无效。对于未在权益登记日之前选择具体分红方式的投资者,基金默认的分红方式
为现金分红。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场外转入或申购的基金份额,投资
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
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分红公告
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的不同交易账户可选
择不同的分红方式,如投资者在某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不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则按默认的收益分
配方式处理;请场外的基金投资者到销售网点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确认分红方式,若希望
更改分红方式的,请于2024年12月6日前(不含12月6日)到基金销售网点办理变更手续。
场内转入、申购和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投资者不能选择其他的分红
方式,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
关规定。
5)咨询办法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cgf.cn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服热线:400-820-0860
6)其它告知事项
因分红导致的基金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也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
高基金投资收益。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之前,请仔细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等产品法律文件,充分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认真考虑基金存在的各
项风险因素,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因素充分考虑自身的风
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断并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基金
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
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及相关机构
不对基金投资收益做出任何承诺或保证。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