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兴华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兴华兴利债券

基金主代码 021517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4年11月14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兴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兴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兴华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兴华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24年11月20日

赎回起始日 2024年11月20日

转换转入起始日 2024年11月20日

转换转出起始日 2024年11月20日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2024年11月20日

下属分类基金的基金简称兴华兴利债券A 兴华兴利债券C

下属分类基金的交易代码 021517 021518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是是

2.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以下简称“定投”)业务,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

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

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依照法律法规发布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

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兴华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投资人在基

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1)本基金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1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

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

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

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

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参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3)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但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另有规定

的除外。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调整实施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申购费率

对于申购本基金A类份额的投资人,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0.8%,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

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A类份额申购金额(M)申购费率

M<100万 0.80%

100万≤M<300万 0.50%

300万≤M<500万 0.30%

M≥500万按笔收取,1,000元/笔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本基金C类基

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2%。

投资人多次申购,须按每次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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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机构可参考上述标准对申购费用实施优惠。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

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

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

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

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

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

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

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2)申购以金额申请,遵循“未知价”原则,即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

(3)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

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当日的申购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

间以内撤销。

(4)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申请。申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

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1)本基金单笔赎回申请不低于1份,投资人全额赎回时不受上述限制。基金销售机构在符合上

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高单笔赎回申请份额要求限制,具体以基金销售机构公布的

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本基金不对投资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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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但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另有规定

的除外。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赎回费率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适用相同的赎回费率,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基

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本

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Y)赎回费率

Y<7天 1.50%

Y≥7天 0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

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

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

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

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

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赎回申

请。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

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2)赎回以份额申请,遵循“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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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

成交。

(6)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

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

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

出。

5.日常转换业务

5.1转换费率

(1)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转出费及基金申购补差费两部分构成。

(2)转出基金时,如涉及的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收取的赎回费按照各

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含更新)及最新的相关公告约定的比例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

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3)转入基金时,从申购费用低的基金向申购费用高的基金转换时,每次收取申购补差费用;从

申购费用高的基金向申购费用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

(4)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基金转换费用的具体计算

公式如下:

1)转换费用=转出费+补差费

2)转出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3)转出金额=转出基金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4)转出净金额=转出基金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1-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5)补差费=Max{(转出净金额×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1+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出净金额×转出

基金的申购费率/(1+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0}

6)转入净金额=转出金额-转换费用

7)转入份额=转入净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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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基金转换业务是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本公司管理的某一开放式基金直接转换到本公司管理

的另一开放式基金,而不需要先赎回已持有的基金份额,再申购目标基金的一种业务模式。

(2)投资人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是由同一销售机构销售并以本公司为登记机构的基金。

(3)基金转换采用“份额转换”的原则、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在转换申请当日规定的交易时

间内,投资人可撤销基金转换申请。投资人办理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份额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

转入方的份额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如果涉及转换的份额有一方不处于开放状态,转换申请处理为

失败。

(4)单笔基金转换的最低申请份额为1份,若转入基金有大额申购限制的,则需遵循相关大额

申购限制的约定。转换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保留本基金份额不足1份的,登记系统有权将

全部剩余份额自动赎回。

(5)上述涉及基金份额的计算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将在T+1日对投资人T日的基金转换业务申请进行有效性确

认,办理转出基金的权益扣除以及转入基金的权益登记。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人可向销售

机构查询基金转换的成交情况。

(7)持有人对转入份额的持有期限自转入确认之日算起。

(8)转换业务遵循“先进先出”的业务规则,即首先转换持有时间最长的基金份额。

(9)本公司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有关转换的业务规则及有关限制,但应在调整生效前在规定

媒介予以公告。本公司也可以根据市场情况暂停和重新开通转换业务,但应在实施前在规定媒介予

以公告。

(10)本基金与本公司旗下其他已开通转换业务的开放式基金之间的转换规则以本公告为准,本

公司旗下其他已开通转换业务的开放式基金相互之间的转换规则以其相关公告为准。

(11)本次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销售机构

本公司直销机构开通本基金转换业务。本基金代销机构是否支持办理本基金的转换业务及具体

办理规则以各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6.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6.1开通定投业务的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兴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兴华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代销机构: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京东肯特瑞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期

货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排名不分先后)

由于各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开展上述业务的时间可能有所不同,具体以各销售机

构为准。除上述机构外,其他销售机构如以后开展上述业务,本公司可不再另行公告,以各销售机

构为准。

6.2办理方式

投资人开立基金账户后即可到上述机构的网点(包括电子化服务渠道)申请办理本基金的基金定

投业务,具体安排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6.3办理时间

基金定投的申请受理时间与基金日常申购业务受理时间相同。

6.4申购金额

本基金定投每期最低申购金额为1元,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

每期最低申购金额,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1)投资人应与相关销售机构约定扣款日期。

(2)销售机构将按照投资人申请时约定的每期扣款日、申购金额扣款,若遇非基金开放日则

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为准,并将投资人申购的实际扣款日期视为基金申购申请日(T日)。

(3)投资人需指定相关销售机构认可的资金账户作为每期固定扣款账户。

6.5申购费率

若无另行公告,定投费率及计费方式与一般的申购业务相同。部分销售机构处于定投费率优惠

活动期间的,本基金将依照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6.6扣款和交易确认

基金的登记机构按照基金申购申请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申购份额

将在T+1日进行确认,投资人可自T+2日起查询申购成交情况。

兴华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6.7变更与解约

如果投资人变更每期申购金额、扣款日期、扣款方式或者终止定投业务,请遵循销售机构的相

关规定。

7.基金销售机构

7.1场外直销机构

兴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2场外代销机构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中信证券

(山东)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东方财富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排名不分先后)

8.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1)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

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2)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9.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

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阅读刊登在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信息披露网站

(http://eid.csrc.gov.cn/fund)和发布在基金管理人网站(www.xinghuafund.com.cn)的《兴华兴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兴华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兴华兴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

(2)未开设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人,及希望了解其它有关信息和本基金的详细情况的投资人,可

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xinghuafund.com.cn)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067-8815)垂询

兴华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相关事宜。

(3)由于各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可能开展上述业务的时间有所不同,投资人应以销

售机构具体规定的时间为准。

(4)风险提示: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

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本基金的特定风险、市场风险、开放式

基金共有的风险、其他风险及流动性风险等。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兴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