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等法律

法规和《新沃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的有关规定,及《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二次召开新沃

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和后续发布的提示性

公告的有关内容,现将新沃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

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二次召开)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以通讯方式二次召开了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了《关于持续运作新沃内需增长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并由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大会表决投票时间为自2024年9月27日起至2024

年11月4日17:00止。2024年11月5日,在本基金基金托管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对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表决进行了计票,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北京市方

圆公证处公证员对计票过程及结果予以公证。

截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即2024年2月29日,本基金总份额

为29,549,114.27份。经统计,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参加会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共计10,639,878.66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36.01%,达到二次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法定条件,符合《基金

法》、《运作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为: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10,639,878.66份,占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

数的100.00%;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

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00%;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参加

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00%。同意本次会议

议案的基金份额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

次会议议案有效通过。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证费10000元,律师费20000元,合计30000元。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以上费用列入基金费用,由基金资产承担;其他费用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二、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运作办法》的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24年11月5日表决通过了《关于持续

运作新沃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事项的实施

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本基金持续运作,运作方式不发生改变,并继

续现有投资策略,推进平稳运作。

四、备查文件

1、《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二次召开新沃内需增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二次召开新沃内需增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二次召开新沃内需增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关于新沃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重新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之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