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东财中证1-3年国债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2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3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4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9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10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4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17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9

九、基金收益分配.......................................................... 25

十、基金信息披露.......................................................... 26

十一、基金费用........................................................... 28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30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31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32

十五、禁止行为........................................................... 35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37

十七、违约责任........................................................... 39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40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41

二十、其他事项........................................................... 42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43

鉴于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

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西藏东财中

证1-3年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证券公司,并且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西藏东财中证1-3年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西藏东财中证1-3年国债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西藏东财中证1-3年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西藏东财中证1-3年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西藏东财中证1-3

年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2层01室

法定代表人:戴彦

成立日期:2018年10月2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1553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成立时间:1993年8月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2〕121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78号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

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

代销金融产品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股票期权做市。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86.97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韩鑫普

联系电话:0755-26951111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

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西藏东财中证1-3年国

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备选成份券。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基金还可投

资于其他债券(包括非标的指数成份券或备选成份券的其他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券、地方政

府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债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

款、协议存款等)、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

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

金资产的80%;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据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比例进

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

券和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

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

不得展期;

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

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

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6、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7、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时,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

总市值的3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2)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

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4、5情形之外,因证券或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标的指数成份券调整、标的指数成份券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

五条第(十)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

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

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

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

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如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首次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之前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

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全市场交易对手。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

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

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

责处理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

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

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

配合。基金托管人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本基金银行间债券交易的交易对手及其结算

方式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

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书面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提醒基金管理人,经提醒后仍未改

正,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和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

未能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或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

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申购赎回对价的现金部分、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

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

和核查。

(六)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约定对于基金关

联交易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

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

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

全面性。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

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发送另一方,另一方于2个工作

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一方收到另一方书面确认后,新的关联交易名单开始生

效。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

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存款机构签订

相关书面协议。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协议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与核

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

管职责。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

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

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存款银行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所有银行。

基金管理人对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的损失由其承担。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

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

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

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

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书面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

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如果基金托管人未能

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或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

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是否开立基金财产的基金托管专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其他账户、

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

对价的现金部分,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

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是否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

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

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

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

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

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

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

人有权利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以及基金管理人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

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

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证券经纪商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基金托管专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其他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

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独立核算与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

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

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认(申)购、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催收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

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追偿行为应予

以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

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债券的验证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时,募集

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

关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属于基金财产的网下现金认购的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

本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书面文件确认资金到账情况。

募集期间募集的债券按照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规则和流程办理债券的冻结与过户。同时在规

定时间内,由基金管理人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

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

师签字有效。

2、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备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

理退款退券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的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专户,并根据基

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专户的银行预留印鉴为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业务专用章和监管名章各一枚,由基金托管人刻制、保管和使用。

3、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

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

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

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托管人协助基金管理人完成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

备案。

(六)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

用的存款银行名单。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存款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需要调整存款银行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投资定

期存款前5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由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总体合作协

议,并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存款账户开户文件上加盖预留印

鉴(须包括托管人印章)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明确存款的类

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账户管理等细则。

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基金所投资定期存款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

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对的真实、准确。

(七)期货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设和管理期货账户。

(八)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管理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纪商处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本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

2、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与基金托管专户建立三方存管关系。证券交易资金账户内的资金,

只能通过证银转账方式将资金划转至基金托管专户,不得将资金划转至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3、如因基金管理人、证券经纪商原因致使对应关系无法建立,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

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办理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也不负责保管证券交易资金账户内

存放的资金。

(九)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为基金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

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十)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有

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

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十一)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应由基金管理人保管。重大

合同的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合同原件核对一致的并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的合同

传真件或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开展场内证券交易前,基金管理人通过基金托管专户与

证券交易资金账户已建立的第三方存管系统在基金托管专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之间划款,

即银证互转。基金管理人通过基金托管人进行银证互转,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

令,基金托管人操作。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场外交易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收付指

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基金管理人

发送指令应采用电子直连、传真或双方共同确认的方式。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书面授权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

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名章样本和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

3、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原件并经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效。如果授权文件

中载明具体生效时间的,该生效时间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

点。如早于前述时间,则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为授权文件的生效

时间。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

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1、指令包括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付款指令以及其他资金

划拨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通过传真或者邮件扫描件方式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

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对电子直连

划款指令或者网银形式发送的指令应包括但不限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金额、账户等,基

金托管人以收到电子指令为合规有效指令。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电子直连、传真方式或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

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

权,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确认后,则对于此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

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情况除

外。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或双方认可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预留印鉴后及时以

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如果银行间簿记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

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要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在每个工作日的15:00以后接收基金管理人发出的银期转账及银证转账划款指令的,基

金托管人不保证当日完成划转流程。

对于要求当天到账的指令,尽力在当天15:00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15:00之后发送的,

基金托管人尽力执行,但不能保证划账成功。如果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的指令,则指令需

要提前2个工作小时发送,并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基金托管人将视付款条件具备时为指

令送达时间。有效划款指令是指指令要素(包括付款人、付款账号、收款人、收款账号、金

额(大、小写)、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准确无误、预留印鉴相符、相关的指令附件齐全且

头寸充足的划款指令。因基金管理人自身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

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并与基金

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根据基金

管理人提供的授权文件进行表面相符的形式审查,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如有疑问

必须及时以书面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3、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及时执行。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指令时,基金托管专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基金

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

即以书面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审核、查明原因,出具书

面文件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指令发

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

以书面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需撤销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出具书

面说明,并加盖预留印鉴。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

当视情况暂缓或拒绝执行,并立即以双方认可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未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执行,应在发现后及时采取措

施予以弥补并及时通知管理人;若对基金财产或投资人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托管人赔偿

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七)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1、基金管理人若对授权通知的内容进行修改,应当提前至少一个工作日电话通知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需提供书面的变更授权通知文件,在加盖公章后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同

时以电话形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变更授权通知文件在基金托管人收到相关文件扫描件和基

金管理人的电话确认时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授权通知文件原件送交

基金托管人。若原件与扫描件不一致,基金托管人应及时与基金管理人联系予以确认。如此

前托管人已经按照扫描件执行的,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基金托管人更改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及联系方式,应提前通过邮件、传真、

录音电话或通过书面或以双方认可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八)其他事项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与预留的授

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表面一致性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

按照正常程序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基金托

管人未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切实履行相关审查与监督职责

的除外。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纪商

基金管理人应制定选择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纪商的标准和程序。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证券

经纪商,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及证券经纪商签订本基金的证券经纪服务协议,明确三

方在本基金参与场内证券买卖中的各类证券交易、证券交收及相关资金交收过程中的职责和

义务。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本基金财产的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托管人,以便基金托管人估值核算使用。因相关法律法规或交易规则的修改带来的

变化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交易规则为准。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商,并与其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其

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无明确规定的,可参照有关证券买

卖、证券经纪商选择的规则执行。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与交割

本基金通过证券经纪商进行的交易由证券经纪商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

本基金其他证券交易由基金托管人或相关机构负责结算。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共同遵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制定的相关业务规

则和规定,该等规则和规定自动成为本条款约定的内容。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前,应充分知晓与理解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针对各类交易

品种制定结算业务规则和规定。

证券经纪商代理本基金财产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完成证券交易及非交易

涉及的证券资金结算业务,并承担由证券经纪商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交收业务无法完成的

责任;若由于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业务无法完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

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在清算和交收中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

失。

对于任何原因发生的证券资金交收违约事件,相关各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

本基金投资于期货发生的资金交割清算由基金管理人选定的期货经纪公司负责办理,基

金托管人对由于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制度和清算交割的需要而存放在期货经纪公司的资

金不行使保管职责和交收职责,基金管理人应在期货经纪协议或其它协议中约定由选定的期

货经纪公司承担资金安全保管责任和交收责任。

场外资金对外投资划款由基金托管人凭基金管理人符合本托管协议约定的有效资金划

拨指令和相关投资合同(如有)进行资金划拨;场外投资本金及收益的划回,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协调相关资金划拨回基金托管专户事宜。

2、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对外披露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

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

(2)资金账目的核对

对于基金的资金账目,由相关各方每日对账一次,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3)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日核对证券账目余额。证券交易所证券账目每个交易日结束

后核对一次,非交易所证券账目每月末核对一次,确保账实相符。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核对实物证券账目。

(三)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根据《基金合同》及/或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确定的时间开始办

理,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上述业务的开办时间。

2、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

对价的清算交收依据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参与各方相关协议及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办

理。如遇特殊情况,双方协商处理。

如果登记结算机构相关的结算交收业务规则发生变更,则按最新规则办理。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也可经协商一致后,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采取其他

可行的交收方式。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

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

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

果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

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国债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

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

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

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

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

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

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

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

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

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

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

价值。

3、估值方法

(1)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固定收益品种估值

1)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

2)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

3)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

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同时应

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

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4)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

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对于发行人已破产、发行人未能按时足额偿付本金或利息,或者有其它可靠信息

表明本金或利息无法按时足额偿付的债券投资品种,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后,可采用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推荐价格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价格

区间中的数据作为该债券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3)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4)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

4、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

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经纪

商、期货经纪商、存款银行等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非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或即

使发现错误但因前述原因无法及时更正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

此造成的影响。

(3)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缴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发生制进

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三)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经纪商、登记机构、销售

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

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

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

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

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当基金份额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分别

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

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

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

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业务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后应在3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

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

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

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30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45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业务章的复核意见书,或进行电子确认,

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

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

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供分配利润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分红方式;

3、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为:使收益分配后基金累计报酬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

数同期累计报酬率;

4、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

后有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

5、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

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进行调整,并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拟公

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除了为合法履行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规定的义务

所必要之外,不得为其他目的使用、利用其所知悉的基金的保密信息,并且应当将保密信息

限制在为履行前述义务而需要了解该保密信息的职员范围之内。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会等

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基

金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基金份额折算

结果公告、基金份额开始申购赎回公告、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基金净值信息、申购赎

回清单、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

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信息披露、清算报告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信息,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公布。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宗旨,诚实

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本章第(二)条规定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

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对于不需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复核的信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

公告前应告知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限时披露

的义务。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中国证监会规定

媒介公开披露。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

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与基金净值相关的信息: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2、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按《基金合同》规

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公司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

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和结算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相关账户开户及维护费用;

9、基金的上市费用及年费、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根据与基金托管

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在次月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出具资金划拨指令,按照指

定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扣

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根据与基金托管

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在次月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出具资金划拨指令,按照指

定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扣

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得从基金财产中

列支;

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

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

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

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

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各机构的保存期限

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

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

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法律法

规或有权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本基金的基金账册、原始凭证、记账凭

证、交易记录、公告、重要合同等相关资料,承担保密义务并按规定的期限保管。基金管理

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

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

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1、基金管理人签署与本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

托管人处。

2、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真基金托

管人。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任人接收相

应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

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1、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

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

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

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

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

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

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

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1、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

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

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

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

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

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

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

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

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新任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任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

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

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

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五)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

法规的部分,如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五、禁止行为

本托管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

资。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对待其托

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露基金运作和管理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法律法规

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回、分红资

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

人员相互兼职。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基金合同》

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九)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符合本托管协议约定的有效指令拖延或拒绝执行。

(十)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十一)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

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成

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托管业务;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成

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业务;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十七、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

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规

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

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害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

(三)一方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给基金

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务代表基金向违约方追

偿。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

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

损失等。

(四)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

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因履行本协议而被起诉,另一方应提供合理的必要支持。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

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托管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

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上海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

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托管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

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案,应经托管

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

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本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本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协议一式陆份,基金管理人持有贰份,基金托管人持有贰份,报监管机构贰份,

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十、其他事项

双方在此确认,双方均已充分了解和知悉双方反对其员工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任何形式利

益之立场,并承诺将本着廉洁公平原则避免此类情形,不向对方的员工私自提供任何形式的

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各种奖励、私人费用补偿、私人旅游、高消费娱乐等不

当利益。

除本托管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托管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本托管

协议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双方当事人盖章,并列明签订地、签订

日。

本页无正文,为《西藏东财中证1-3年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的签

字盖章页。

基金管理人: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基金托管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