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东吴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东吴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旗下东吴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时间为自2023年4月21日起,至2023年5月22日17:00止(送达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了《关于终止东吴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

2023年5月23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基金管理人对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进行了计票,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公证员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见证。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可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经统计,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有效表决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共23,192,114.42份,占权益登记日(2023年4月21日)基金总份额32,350,545.54份的71.69%,达到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本次会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23,192,114.42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100%;0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0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的100%,达到参加本次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达到法定生效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列入基金费用,由基金资产承担。经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明细如下表所示:

项目

律师费

公证费

合计

金额(单位:元)

25,000.00

10,000.00

35,000.00

二、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23年5月23日表决通过了《关于终止东吴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将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续安排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议案及有关事项的说明,本基金自2023年5月25日起进入清算程序,本基金的最后运作日为2023年5月24日。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并将清算结果及时予以公告。

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即自2023年5月25日起),基金管理人不再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出的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基金转换等申请,并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四、备查文件

1、《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东吴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东吴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东吴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5月24日

公证书

(2023)沪东证经字第5577号

申请人: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117号9楼901、902室。

法定代表人:陈军。

委托代理人:闫浩,男,1989年3月25日出生。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

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东吴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于2023年5月16日向本处提出申请,对该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的东吴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经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东吴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申请人依法于2023年4月21日在有关报刊媒体上发布了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于2023年4月24日、4月25日分别发布了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和第二次提示性公告,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终止东吴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申请人向本处提交了该公司营业执照、东吴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二次提示性公告、截至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东吴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文件,申请人具有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合法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处公证员林奇和工作人员孙立和于2023年5月23日上午9时30分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17号瑞明大厦9楼申请人的办公场所对东吴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议案以通讯方式进行的表决,在该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派的授权代表雷雨田的监督下,由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的代表闫浩、李雪琴进行计票。截至2023年5月22日17时,收到参加本次大会(通讯方式)的东吴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效表决所持基金份额共23,192,114.42份,占2023年4月21日权益登记日东吴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总份额32,350,545.54份的71.69%,达到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东吴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大会对《关于终止东吴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23,192,114.42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0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0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同意本次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的100%,达到法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与《东吴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经审查和现场监督,兹证明本次东吴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对《关于终止东吴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表决的计票过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表决结果符合会议议案的通过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公证员林奇

2023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