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公告为重要文件,敬请即时关注。本公告包含有关中银香港投资基金–中银香港环球股

票基金的销售文件的信息。如投资者对本公告的内容有任何疑问,请寻求独立专业财务意

见。

中银国际英国保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作为中银香港投资基金-中银香港环

球股票基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就本公告所载内容于发出之日的准确性承担全部责

任,并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确认,尽其所知所信,未遗漏会导致本公告的任何陈述具有

误导性的其他事实。

基金管理人特此通知投资者,《中银香港投资基金-中银香港环球股票基金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作出如下修订:

1.《招募说明书》之《关于中银香港投资基金-中银香港环球股票基金在内地销售的补充说

明书》(“《补充说明书》”)中“各方名录”一节和《中银香港投资基金基金说明书》(“《基

金说明书》”)中“有关各方”一节下的基金管理人董事名单更新如下: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

刘敏

谢涌海

齐文清

李锐良

杨惠妮

林慧菁”

2.加强《招募说明书》之《补充说明书》中“各方名录”一节和《基金说明书》中“有关

各方”中有关保管人的披露,即标题“受托人兼基金登记机构”更新为“保管人、受托

人兼基金登记机构”。

3.根据基金管理人于 2023 年 1 月 20 日发布的《关于内地个人投资者买卖中银国际英国保

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北上互认基金转让差价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税收安排的提示公

告》,对《招募说明书》之《补充说明书》第二部分“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之“2.

相关税收安排”一节的第 4 段及其下第(1)点作出修改,并重述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并于 2015 年 12 月 18 日起执行的

《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25 号)、于 2018 年 12 月

17 日联合发布的《关于继续执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

税[2018]154 号)、于 2019 年 12 月 4 日联合发布的《关于继续执行沪港、深港股票市场

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

2019 年第 93 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 2023 年 1 月 16 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延续2

实施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2 号)(合称‘《税

收政策通知》’)等相关税务法律法规,内地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将涉及以下税项:

(1)所得税

i.转让差价所得

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本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 2015

年 12 月 18 日起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止,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内地企业投

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本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

征收企业所得税。

ii.利息及股息

依据《税收政策通知》,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从本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

由内地代理人按照 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

互认从本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4.对《招募说明书》的相关部分进行更新、加强披露及稍作修改,以更新 FATCA 和自动交

换信息的披露,及阐明有关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行动以确保任何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不会

由不合资格人士购买或持有的披露。具体如下:

(1)对《补充说明书》中第二部分“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第 4 点“适用于内地投

资者的交易及结算程序”下“(3)本基金内地销售的对象”作出修改,并重述如下:

“本基金的内地销售对象为符合内地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基金的自然人、企业

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或金融产品,但 FATCA 下须申报人士及《1933

年美国证券法》(经修订)规定 S 下的美国人士(含义参见基金说明书)除外。”

(2)对《补充说明书》中第十部分“对内地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第 5 点“强制赎

回份额或转让份额”作出修改,并重述如下:

“如有下列情况,本基金可在发出合理通知后强制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或其中任何部分),就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已要求赎回该等基金份额,并且注销

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其对本基金的投资持有的任何账户:

(a)基金份额持有人是或成为以下人士,或为以下人士或为以下人士之利益持有基

金份额:(i)《1933 年美国证券法》(经修订)规定 S 下的美国人士;或(ii)FATCA

下须申报人士(定义见基金说明书的‘FATCA’部分);或(iii)任何其他不合资格

人士(定义见基金说明书的‘定义’部分);

(b)基金份额持有人拒绝或并未及时提供基金管理人(及如适用,受托人)根据由相

关司法管辖区监管或政府机构发布的任何适用的当地或境外法律法规(包括但

不限于 FATCA 及自动交换信息)规定的要求、披露或申报规定而合理要求的任何3

资料或文件或其他协助;

(c)基金份额持有人撤回根据由相关司法管辖区监管或政府机构发布的任何适用

的当地或境外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 FATCA 及自动交换信息)规定就申报或披

露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投资有关的资料或文件所给予的同意;或

(d)基金管理人认为是为遵守由相关司法管辖区监管或政府机构发布的任何适用

的当地或境外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 FATCA 及自动交换信息)而有必要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从赎回款项中预扣、抵销或扣除合理数额,条件是:(i)适用法律和

条例不禁止上述预扣、抵销或扣除;及(ii)基金管理人是本着诚信行事并且有合理依

据。”

(3)将《基金说明书》中“给投资者的重要资料”下第 5 段和第 6 段全部删除,并由以

下内容取代:

“尤须注意:

(a)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并未根据《一九三三年美国证券法》(经修订)注册,而且除

了在没有违反该证券法的交易中要约或销售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不可直接或

间接地在美国或受其司法管辖的其任何领地或属地或地区或为美国人士(定义

见该证券法规定 S)(‘美国证券法规定 S 下的美国人士’)的利益要约或销售。

(b)本基金未曾且将不会根据经修订的《一九四零年美国投资公司法》注册。

(c)除非根据有关豁免权进行,否则基金份额不得由 ERISA 计划购买或拥有,或连

同 ERISA 计划的资产一起购买。 ERISA 计划的定义是美国《一九七四年雇员退休

收入证券法》(经修订)第一部分之下的任何退休计划;或美国《一九八六年国

内税收法》(经修订)(‘《美国国内税收法》’)第 4975 条之下的任何个人退休账

户计划。

基金管理人有权为确保基金份额不被不合资格人士(定义见第 9 至 10 页的‘定义’

部分)认购/申购或持有而施加基金管理人认为合适的限制并采取其认为合适的行

动。有关行动可包括(但不限于)拒绝不合资格人士的新认购/申购、强制赎回由不合

资格人士直接、实益或间接持有的基金份额,以及基于合规目的而按要求从赎回款

项中扣除或预扣所需金额,前提是所采取的任何行动不得为适用法律法规所禁止。

基金管理人有权酌情宣布将某个组别或类别的人士视作不合资格人士。”

(4)对《基金说明书》中“给投资者的重要资料”下的“美国人士限制”作出修改,并

重述如下:

“基金管理人已宣布 FATCA 下须申报人士(定义见‘FATCA’部分)及美国证券法规定

S 下的美国人士均为不合资格人士,不得拥有基金份额。”4

(5)将《基金说明书》中“给投资者的重要资料”下的“何谓《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

(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FATCA’)?”的标题修改为“《海外账户税收

合规法案》(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FATCA’)”,且将其下所有段落全

部删除,并由以下内容取代:

“美国于 2010 年制定 FATCA。 FATCA 要求‘海外金融机构’(Foreign Financial

Institutions)(‘FFIs’)向美国国家税务局(‘美国税务局’)申报持有或控制离岸金融

资产的特定美国人士(定义见下文)的详情。由 2014 年 7 月 1 日起,不遵从 FATCA 的

FFIs 可能须就若干源自美国投资收益及其源自美国投资总收益及其他非美国投资的

潜在收益,被征收 30%的美国预扣税(‘FATCA 预扣税’)。

香港与美国政府已于 2014 年就香港的 FFIs 实施 FATCA 签署版本二《跨政府协议》。

各子基金为香港的 FFIs,必须根据《跨政府协议》遵守 FATCA 的规定,包括进行尽

职调查及向其基金份额持有人取得若干资料的要求,以核实他们的美国税务状况。

每子基金均为《跨政府协议》所指的(‘)已注册的视为合规海外金融机构’(Registered

Deemed Compliant FFI),这意味着各子基金的所有 FATCA 责任将由一家保荐实体履

行,包括尽职审查、预扣、申报及其他要求。保荐实体在履行各子基金在 FATCA 下

的责任时,将拥有各子基金的所有权力和权利。本基金说明书中有关各子基金的所

有 FATCA 相关提述将包括保荐实体。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或某些实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控制人)是特定美国人士(定义见

本节下文),各子基金将会向美国税务局申报有关该名人士的资料。

各子基金、基金管理人、保管人、其代理人或服务供应商可能会要求基金份额持有

人及某些实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控制人提供额外的资料,以履行各子基金在 FATCA

下的责任。适用的 FATCA 规则可能会更改。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就其特定情况的 FATCA

适用联系其自身的税务顾问。有关 FATCA 的进一步资料,可浏览美国税务局的网址

www.irs.gov/businesses/corporations/foreign-account-tax-compliance-act-fatca。此网页

并未经香港证监会审阅。

‘FATCA 下须申报人士’的定义如下:

1.《跨政府协议》及《美国国内税收法》第 1471 至 1474 条 FATCA 之下的

财政部规定所指的特定美国人士。除某些例外情况外,该术语通常包括

《美国国内税收法》第 7701(a)(30)条及其下的规定所定义的任何美国人

士,包括美国公民或居民个人、在美国或根据美国或其任何州的法律成

立的合伙商号或法团,以及美国国内信托。

2.具有属于‘特定美国人士’的控制人(符合《跨政府协议》所指含义)的

外国被动非金融实体(Passive NFFE)(‘外国被动非金融实体’)。

此外,非参与金融机构持有的账户应被视为根据 FFI 协议需要申报总支付的账户。5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其作为 FATCA 下须申报人士的情况有任何疑问,应咨询其法律

或税务顾问。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于投资之后成为特定美国人士或持有基金份额的任何其他不合

资格人士,该名基金份额持有人将(i)被限制作出任何追加认购/申购,及(ii)其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须在可行情况下尽快被强制赎回(须符合适用法律规定)。详情请见下

文‘在某些情况下强制赎回’部分。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并未按要求向各子基金提供必要的资料,以满足由相关司法管辖

区监管或政府机构发布的任何适用的当地或境外法律法规下的相关要求(包括但不

限于 FATCA 及自动交换信息(定义见‘自动交换信息’部分)的责任),各子基金可:

(a)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在任何时候,无论是否发出通知);

(b)拒绝接受投资者的基金份额认购/申购申请;或

(c)从本应分配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款项中作出预扣;或

(d)强制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售其权益。

为遵守 FATCA,如任何特定美国人士直接或间接通过外国被动非金融实体拥有或控

制须申报金融账户的权益,则各子基金将向美国税务局披露该等人士的姓名、地址、

纳税人识别号及金融账户资料,以及 FATCA 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拟申请认购/申购各子基金的基金份额的人士应咨询其自身的税务顾问有关在其注

册成立所在国家/地区、公民身份所属国/地、居留国/地或原籍国/地的法律下其可

能遇到的,而且可能与认购/申购、持有或出售各子基金的基金份额有关的(a)可能

的税务后果,包括但不限于 FATCA 对其自身及各子基金可能造成的影响、(b)法律规

定;及(c)任何外汇限制或外汇管制规定。

投资者不应将本基金说明书的内容视作与法律、税务、投资或任何其他事项有关的

意见,并建议此等申请人应在购入、持有或出售基金份额之前咨询其自身的专业顾

问。

投资者应注意,尽管根据本基金说明书发售的产品称为‘中银香港投资基金’,但

该等产品的管理或行政事宜并非由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负责。”

(6)删除《基金说明书》中“给投资者的重要资料”下的“跨政府协议”一节。

(7)将《基金说明书》中“给投资者的重要资料”下的“自动交换金融账户信息”的标

题修改为“自动交换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信息’)”,且将其下第 1 段至第 7

段全部删除,并由以下内容取代:6

“就本文而言,‘自动交换信息’包括:

(a)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就税务事宜自动交换金融账户信息的标准–统

一报告标准(‘CRS’)及任何相关指引;

(b)香港政府(或香港的任何政府机构)与任何其他税务管辖区(包括该税务管辖区

的任何政府机构)为遵守、促进、补充或实施以上(a)款所述的法律、法规、指引

或标准订立的任何跨政府协议、条约、法规、指引、标准或其他协议;及

(c)任何使得以上(a)至(b)款中概述的事项生效的香港法律、法规或指引。

根据《税务条例》(第 112 章)(‘《税务条例》’),设于香港的申报金融机构(‘金融

机构’),包括各子基金,必须收集持有金融账户之须申报税务管辖区居民的资料,

并向香港税务局(‘香港税务局’)报告该等资料,其将与有关账户持有人所属的税

收居民之税务管辖区分享该等资料。有关自动交换信息的详情,可于香港税务局网

站(www.ird.gov.hk/chi/tax/dta_aeoi.htm)查阅。此网页并未经香港证监会审阅。

各子基金必须遵守香港的自动交换信息的要求,即各子基金及/或基金管理人、受

托人及其联营或关联公司、关联人士、受委托人士、承包商、授权代理人或服务供

应商(统称‘相关代理’)须进行所需的尽职调查并向香港税务局申报须申报账户持

有人及控制人的资料。

香港实施的自动交换信息规则要求各子基金(其中包括):(i)于香港税务局注册各子

基金为金融机构;(ii)对其账户(即基金份额)进行尽职调查以识别任何该等账户是否

被视为就自动交换信息而言,由‘申报对象’(定义见《税务条例》第 50A 条)持有

或控制的‘须申报账户’(定义见《税务条例》第 50A 条);及(iii)向香港税务局申

报该等申报对象及须申报账户的资料。香港税务局将向与香港订立自动交换信息关

系的相关税务管辖区的政府机关传送申报对象及须申报账户的资料。向香港税务局

申报的资料将包括但不限于申报对象的姓名、出生日期、出生地、地址、居民身份

之司法管辖区、纳税人识别号、账户详情、账户余额/价值及收入或销售或赎回款

项,及其后与相关税收居民身份的税务管辖区的政府机关交换资料。

通过投资于各子基金或持续投资于各子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确认,其可能需要向

各子基金及/或相关代理提供额外资料。

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提供任何所要求的资料可能会导致基金管理人及/或相关代理

采取任何行动及/或寻求补救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根据自动交换信息的规定申报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相关账户信息、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新认购/申购、强制赎回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以及基于合规目的而按要求从赎回款项中扣除

或预扣所需金额,前提是所采取的任何行动不得为法律所禁止。”7

(8)对《基金说明书》中“给投资者的重要资料”下的“个人资料或保密资料”第 1 段

中第(b)点作出修改,并重述如下:

“(b)遵守任何由相关司法管辖区、交易所或市场的其他监管机构发出的适用于本

基金及/或子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投资及/或不时约束或适用于相关代理的适

用法律、规定、法规、条例、规例、判决、法令、守则、指引、指令、通函、制裁

制度、法院命令,不论是关乎法律、监管、政府、税务、执法、自律监管、行业或

其他方面的或与任何司法管辖区的任何税务或财政机关订立的任何协议及符合对

任何受适用法律及法规规管的资料接收人作出的任何要求、披露、通知或申报规定,

包括但不限于履行根据 FATCA 及自动交换信息的责任,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

或确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是否 FATCA 下须申报人士或就自动交换信息而言的申报对

象,并遵守美国、香港或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所施加(包括于自动交换信息下)的任

何申报或其他责任,包括将来的法规可能施加的申报责任(统称‘监管规定’);”

(9)对《基金说明书》中“定义”下的“不合资格人士”作出修改,并重述如下:

“‘不合资格人士’指:

(a)根据任何国家/地区或政府部门的法律或规定不合资格持有

基金份额的人士;或如获得或持有基金份额将会违反任何该

等法律或规定;或如基金管理人认为,该人持有基金份额会

导致本基金及/或各子基金承担任何税务责任或承受财政上

的不利影响(如该人没有持有基金份额的话,则本基金及/或

各子基金可能不会承担或承受的),或可能导致本基金、各子

基金、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或其任何关联人士承受责任、处

罚或监管行动;

(b)如基金管理人认为,任何人如持有基金份额可能由于不论是

否直接影响该人及不论是否单独与该人有关或与该人一起

的任何其他人有关(不论该人是否有关联)的情况,会导致本

基金及/或各子基金承受税务责任或承受财政上的不利影响

(如该人没有持有基金份额的话,则本基金及/或各子基金可

能不会承担或承受的),或可能导致本基金、各子基金、基金

管理人或受托人或其任何关联人士承受责任、处罚或监管行

动;或

(c)属于基金管理人宣布为不合资格人士的组别或类别成员的

任何人士。”

(10)将《基金说明书》中“基金份额的赎回”下的“在某些情况下强制赎回”的所有段

落全部删除,并由以下内容取代:

“如有下列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发出合理通知后强制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任何

子基金的基金份额(或其中任何部分),就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已要求赎回该等基金份

额,并且注销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其在子基金的投资持有的任何账户:8

(a)基金份额持有人是或成为以下人士,或为以下人士或为以下人士之利益持有基

金份额:(i)美国证券法规定 S 下的美国人士;或(ii)FATCA 下须申报人士(定义见

‘FATCA’部分);或(iii)任何其他不合资格人士(定义见第 9 至 10 页的‘定义’

部分));

(b)基金份额持有人拒绝或并未及时提供基金管理人(及如适用,受托人)根据由相

关司法管辖区监管或政府机构发布的任何适用的当地或境外法律法规(包括但

不限于 FATCA 及自动交换信息)规定的要求、披露或申报规定而合理要求的任

何资料或文件或其他协助;

(c)基金份额持有人撤回根据由相关司法管辖区监管或政府机构发布的任何适用

的当地或境外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 FATCA 及自动交换信息)规定就申报或披

露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投资有关的资料或文件所给予的同意;或

(d)基金管理人认为是为遵守由相关司法管辖区监管或政府机构发布的任何适用

的当地或境外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 FATCA 及自动交换信息)而有必要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从赎回款项中预扣、抵销或扣除合理数额,条件是:(i)适用法律和

条例不禁止上述预扣、抵销或扣除;及(ii)基金管理人是本着诚信行事并且有合理依

据。

在作出上述任何赎回或注销账户之前,基金管理人将通知受托人和/或其他有关服

务供应商。”

5.《招募说明书》之《基金说明书》中“风险因素和风险管理政策”一节下的“风险因素”

亦已就特定风险因素作出更新及/或修订风险披露。具体如下:

(1)对“(z)与遵守自动交换信息的责任有关的风险”作出修改,并重述如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i)根据基金管理人的要求,提供基金管理人合理要求及可接受的

且为子基金所需的任何表格、证明或其他信息以符合自动交换信息的申报或其他责

任,或符合与任何适用的法律及法规相关的任何责任或与任何适用自动交换信息的

税务管辖区的任何税务或财政机关所订立的任何协议;(ii)根据该表格、证明或其他

信息的条款或随后的修订或于该表格、证明或其他信息不再准确时,更新或更换该

表格、证明或其他信息;及(iii)遵守自动交换信息下所制定的任何申报责任,包括

将来的法规可能制定的申报责任。香港税务局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信息传达

至其他税务管辖区的机关。

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潜在投资者应就自动交换信息对其现时或预期于子基金的投

资的行政及实质性影响咨询其本身的专业顾问。”9

(2)将“(aa)与 FATCA 法案下的责任有关的风险”下的所有段落全部删除,并由以下内

容取代: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i)根据基金管理人的要求,提供任何基金管理人合理要求及可

接受的且为子基金所需的表格、证明或其他信息以(A)在子基金源自或通过其收取

款项的税务管辖区防止预扣(包括并不限于,如下文第(bb)段所特别说明的任何根据

FATCA 要求的预扣税)或获得降低预扣税率或备用预扣税的资格及/或(B)履行《美国

国内税收法》及《美国国内税收法》颁布的美国财政部规例下的申报或其他责任,

或履行与任何适用的法律及法规相关的任何责任或与任何税务管辖区的任何税务

或财政机关订立的任何协议,(ii)根据该表格、证明或其他信息的条款或随后的修订

或于该表格、证明或其他信息不再准确时,更新或更换该表格、证明或其他信息,

及(iii)遵守 FATCA 法案下所制定的任何申报责任。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经由其持有各子基金权益的中介机构并未向

各子基金、其代理人或授权代表提供各子基金为遵守 FATCA 可能需要的完整和准确

信息,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须就其本应可获分配的款项作出预扣,或须出售其在各

子基金的权益,或在若干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各子基金的权益可能被强制出

售,条件是所采取的任何行动不得为适用的法律法规所禁止。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介机构投资于各子基金的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宜查明

该中介机构是否为遵守 FATCA 的机构。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有任何怀疑,应就 FATCA

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各子基金所产生的影响咨询其税务顾问、股票经纪商、银

行经理、律师、会计师及其他专业顾问。

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事的中介机构应注意,倘若其符合

FATCA 下须申报人士的定义(定义见‘FATCA’部分),便须向任何子基金申报并且递

交任何所需文件。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作出投资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成为特定美

国人士或持有基金份额的任何其他不合资格人士,该名基金份额持有人将(i)被限

制作出任何追加认购/申购,及(ii)其所持有的基金份额须在可行情况下尽快被强制

赎回(须符合适用法律规定)。详情请见下文‘在某些情况下强制赎回’部分。强制

赎回可能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其特定情况下以并非最佳的时间或价值实现赎回

收益或损失,因此该赎回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就投资于基金份额的回报造成不利

影响。”

(3)将“(bb) FATCA 制度下的预扣税风险”的标题修改为“(bb) FATCA 预扣税风险”,且

将其下所有段落全部删除,并由以下内容取代:

“不遵守 FATCA 要求的 FFI,可能就所有源自美国的‘可预扣付款’(定义见 FATCA)(包

括利息和股息)及出售和以其他方式处置可产生源于美国的总收益被征收 30%的预

扣税。 FATCA 预扣税亦可能适用于‘外国转手付款’。虽然各子基金将努力履行其须

履行的责任,以避免被征收 FATCA 预扣税,但不能保证各子基金能够履行该等责任。

如各子基金于 FATCA 下须缴纳预扣税,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价值可能

蒙受重大损失。此外,各子基金可能需因应 FATCA 的要求就其支付的某些款项征收

FATCA 预扣税。10

根据 FATCA 规例征收 30%预扣税可能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投资收益大幅减少。遵

守 FATCA 规例引起的行政费用也可能导致各子基金的运作开支增加,从而进一步降

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回报。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就FATCA规则可能对其自身及其在各子基金的投资产生的潜在影

响咨询其独立税务顾问。”

于2023年4月24日起,《招募说明书》之《基金说明书》中“风险因素和风险管理政策”一

节下“风险因素”的“与沪港通及深港通有关的风险”之“(c)交易日差异”的首句作出修

改,并重述如下:

“于中国内地及香港市场同时开市交易的日子,沪港通及深港通方会运作。”

此外,《招募说明书》相关章节亦进行资料更新及表述优化,包括对受托人净资产及保荐

人资产的更新,对部分子基金投资目标和政策中文表述的优化,以及对部分子基金行政基

金份额类别募集情况的更新。

本基金的《产品资料概要》“资料便览”、“目标和投资策略”及“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

说明”之“本基金内地销售的对象”已稍作调整以反映上述《招募说明书》的加强披露,

并已披露与全年经常性开支比率及过往表现有关的更新资料。

最新的《招募说明书》和《产品资料概要》可在内地代理人网站(www.bocim.com)查询,以

及可在任何一日(星期六、星期日及公众假期除外)正常办公时间内在内地代理人的地址免费

查阅,内地投资者也可在支付合理工本费后索取复印件。

重要提示

1.投资者在办理基金交易前,请仔细阅读登载在本基金内地代理人网站

(www.bocim.com)的本基金适用于内地销售的《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及《信

托契约》等相关法律文件及公告,并确保遵循其规定。若《招募说明书》、《产品资

料概要》内容与本公告内容有不一致之处,应以本公告内容为准。

2.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公开销售,其投资运作、风险收益特征、法律法规

适用与内地基金产品不同,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上述本基金法律文件及公告(包括当

中的风险揭示内容),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内地投资者可以通过内地代理人如下途径咨询有关事项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热线: 021-38834788 400-888-5566

客服传真: 021-68680676

客服邮箱: ClientService@bocim.com

网站: www.bocim.com11

风险提示

1.投资涉及风险(包括可能会损失投资本金),基金份额净值可升可跌,过往表现并不可

作为日后表现的指引。投资前请参阅本基金适用于内地销售的《招募说明书》、《产

品资料概要》及《信托契约》等相关法律文件及公告所载详情,包括投资于本基金

的主要风险、本基金对于内地投资者的特殊风险以及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在内

地销售的特有风险。本基金可受市场和汇率波动及一切投资的固有风险所影响。基

金管理人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2.本基金为依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注册后在

内地公开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

基金没有风险。

特此公告。

中银国际英国保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3 年 4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