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基金简称

基金主代码

基金运作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基金托管人名称

公告依据

下属份额类别的基金简称

下属份额类别的交易代码

景顺长城全球半导体芯片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景顺长城全球半导体芯片股票(QDII-LOF)

(场内简称“全球芯片”),扩位证券简称“全球芯片 LOF”)

501225

上市契约型开放式

2023年3月30日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景顺长

城全球半导体芯片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基金合同》、《景顺长城全球半导体芯片产业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招募说明书》

景顺长城全球半导体芯片股票 A

(QDII-LOF)(人民币)

501225

景顺长城全球半导体芯片股票 A

(QDII-LOF)(美元现汇)

016667

景顺长城全球半导体芯片股票 C

(QDII-LOF)(人民币)

016668

2.基金募集情况

基金募集申请获中国证监会核准的

文号

基金募集期间

验资机构名称

募集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专户的日期

份额类别

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单位:户)

募集期间净认购金额(单位:元)

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

(单位:元)

募集份额(单

位:份)

其中:募集期间

基金管理人运

用固有资金认

购本基金情况

有效认购份额

利息结转的份额

合计

认购的基金份

额(单位:份)

占基金总份额比

其他需要说明的

事项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2】1927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自2023年2月23日至2023年3月27日止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023年3月29日

景顺长城全球半导

体芯片股票 A

(QDII- LOF)(人民

币)

3,646

351,328,060.27

78,181.94

351,328,060.27

78,181.94

351,406,242.21

0

0

景顺长城全球半导体芯片股

票 A(QDII- LOF)(美元现

汇)

0

0

0

0

0

0

0

0

景顺长城全球半导体芯

片股票 C(QDII-LOF)

(人民币)

12,700

51,581,465.25

2,346.30

51,581,465.25

2,346.30

51,583,811.55

0

0

合计

16,346

402,909,525.52

80,528.24

402,909,525.52

80,528.24

402,990,053.76

0

0

其中:募集期间

基金管理人的

从业人员认购

本基金情况

募集期限届满基金是否符合法律法

规规定的办理基金备案手续的条件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获

得书面确认的日期

认购的基金份额

(单位:份)

占基金总份额比

294.75

0.000084%

2023年3月30日

0

0.000000%

11,759.73

0.022797%

12,054.48

0.002991%

注:

1、 A类人民币份额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A类美元现汇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仅通过场外方式发售。

2、上表中A类人民币份额通过场内募集期间净认购金额308,119,251.00元,场内利息结转后最终份额为308,190,396.00份。

3、上表中人民币份额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人民币利息将按人民币份额发售面值折算为相应的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场内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按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归基金资产;场外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按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第三位以后部分舍去归基金资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

4、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持有本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为0至10万份(含);本基金的基金经理持有本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为0。

5、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次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律师费、会计师费、信息披露费等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3.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销售机构(发售代理机构和/或直销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本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之后,到销售机构的网点进行交易确认的查询,也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06和网站www.igwfmc.com查询交易确认状况。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