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清算报告出具日期:2023年1月13日

清算报告公告日期:2023年2月16日

一、基金简介

1、基本情况

新华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2931号文件“关于核准新华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批准,由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起人,于2016年3月14日至4月8日向社会公开募集,首次募集资金总额932,408,339.50元,其中募集资金产生利息114,213.39元,并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瑞华验字[2016]01360021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2016年4月13日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合同正式生效。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存续期不限定,本基金管理人为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新华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新华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同业存单等)、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和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0-3%。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90%+沪深300指数收益率×10%。

本基金从2023年1月3日起进入清算期,基金清算期自2023年1月3日起至2023年1月13日止,并由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

2、清算原因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本基金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新华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终止《新华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并召开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新华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22年12月29日表决通过了《关于终止新华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

3、清算起始日

根据持有人大会通过的议案及方案说明,本基金将从2023年1月3日起进入清算期,故本基金清算起始日为2023年1月3日。

二、清算报表编制基础

本基金的清算报表是在非持续经营的前提下参考《企业会计准则》及《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的有关规定编制的。自本基金最后运作日起,资产负债按清算价格计价。由于报告性质所致,本基金的清算报表并无比较期间的相关数据列示。

三、财务报告

资产负债表

会计主体:新华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截止日:2023年1月2日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

资产:

银行存款

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交易性金融资产

资产总计

负债:

应付管理人报酬

应付托管费

应付赎回款

应付销售服务费

应付交易费用

预提费用

负债合计:

所有者权益:

实收基金

未分配利润

所有者权益合计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报告截止日:2023年1月2日

616,257.03

60,862.34

2,064.40

6,793,820.53

7,473,004.30

7,992.44

2,283.54

66,975.99

2,928.72

19,608.99

59,000.00

158,789.68

5,818,769.41

1,495,445.21

7,314,214.62

7,473,004.30

注:报告截止日2023年1月2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1.2711元,基金份额3,417,599.95份,C类基金份额净值1.2369元,基金份额2,401,169.46份。

四、清算情况

1、清算期间的清算损益情况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

一、清算收入

利息收入-银行存款利息收入(注1)

投资收益(注2)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注3)

清算收入小计

二、清算费用

汇划手续费

预提账户维护费(注4)

预提审计费(注5)

预提汇划手续费(注6)

清算费用小计

三、清算净收益

自2023年1月3日

至2023年1月13日止清算期间

667.90

-7,594.97

8,322.99

1,395.92

30.00

3,100.00

5,000.00

284.53

8,414.53

-7,018.61

注1:利息收入系以当前适用的利率计提的自2023年1月3日至2023年1月13日止清算期间的银行存款、结算备付金及交易保证金的利息。

注2:投资收益系基金最后运作日持有的债券资产变现产生的收益。

注3: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系基金最后运作日持有的债券资产在变现前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注4:预提账户维护费系银行间账户维护费。

注5:会计师事务所对此次清盘审计收取人民币5,000.00元。

注6:预提汇划手续费系银行对划付各种款项收取的银行汇划手续费的预估金额。

2、资产处置及负债清偿后的剩余资产分配情况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

一、最后运作日2023年1月2日基金净资产

加:清算期间净收益

减:应付赎回款

二、2023年1月13日基金净资产

金额

7,314,214.62

-7,018.61

160,536.19

7,146,659.82

五、停止运作后的清算损益情况说明

本基金于2023年1月3日起进入清算期,截至2023年1月13日,经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确认,本基金托管账户银行存款余额共人民币7,229,754.07元(含应计利息887.95元),结算备付金17,102.71元(含应计利息57.11元),交易保证金1.26元(含应计利息1.26元)。应付管理费、应付托管费、应付销售服务费、应付交易费用、预提费用(账户维护费、审计费用)等负债100,198.22元,基金净资产7,146,659.82元。

本基金的银行存款应计利息均为预计金额,可能与实际发生或支付金额存在差异,支付时以银行实际结算金额为准。考虑到本基金清算的实际情况,在清算期间产生的律师费等清算费用,均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自2023年1月3日至清算款划出日前一日的银行存款、结算备付金和存出保证金产生的利息属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按实际适用的利率计算。因还需划付本基金运作产生的各项费用(如管理费、托管费、交易费用、预提费用等)以及清算款,由此产生的银行汇划费从基金资产中支付,实际金额以托管行实际收取为准。

六、备查文件

1、备查文件目录

(1)新华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清算审计报告

(2)关于《新华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清算报告》的法律意见

2、存放地点

基金管理人的办公住所

3、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投资者对本报告书如有疑问,可咨询本基金管理人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19-8866

新华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2023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