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内地个人投资者买卖建银国际基金系列之建银国际–国策主导基金

转让差价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税收安排的提示公告

本公告为重要文件,敬请即时关注。如投资者对本公告的内容有任何疑问,请咨询专业顾问

或内地代理人。投资涉及风险,有关风险因素等详情,请仔细阅读《建银国际基金系列之建银国

际–国策主导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建银国际基金系列之建银国际–国策主导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8月21日联合发布了《关

于延续实施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

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3号),规定了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内地

与香港基金互认机制买卖香港互认基金转让差价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税收安排。据此,将内地个人

投资者买卖建银国际基金系列之建银国际–国策主导基金(“本基金”)转让差价所得的个人所得

税税收安排提示如下:

一.税收安排

根据《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25号)、《关于继续执行

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4号)、《关于继续执行沪

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3号)及《关于延续实施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本基金的份额取得的转

让差价所得,自2015年12月18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关于延续实施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

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3号),前述豁免继续执

行,即,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本基金的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24

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内地投资者所涉及的其他税收安排仍按《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125号)执行,并参见本基金适用于内地销售的《建银国际基金系列之建银国际

–国策主导基金招募说明书》(“《招募说明书》”)之补充说明书第二部分“香港互认基金的

特别说明”之“2.相关税收安排”一节的相关内容。

二.重要提示

1.投资者在办理基金交易前,请仔细阅读登载在本基金内地代理人的网站

(http://www.ccb.com)的本基金适用于内地销售的《招募说明书》《建银国际基金系列之

建银国际–国策主导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产品资料概要》”)及信托契约等相关法律

文件及公告,并确保遵守其规定。

2.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公开销售,其投资运作、风险特征、法律法规适用等与

内地基金产品不同,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上述本基金法律文件及公告(包括当中的风险

揭示内容),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3.基金管理人对本公告所载信息的准确性承担全部责任。

三.投资者可以通过内地代理人如下途径咨询有关情况

本文件仅为向投资者进行公告。投资者无须采取任何行动。若投资者对上述事宜的后果有任

何疑问,应咨询专业顾问,并可通过以下方式与内地代理人联络。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热线: 95533

网站: www.ccb.com

客服邮箱: ccbkf.zh@ccb.com

四.风险提示

投资涉及风险(包括可能会损失投资本金),基金份额净值可升可跌,过往表现并不可作为日

后表现的指引。投资前请参阅本基金适用于内地销售的《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及

信托契约等相关法律文件及公告所载详情,包括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对于内地投资者

的特殊风险以及有关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系依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注册后在内地公开

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特此公告。

建银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