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金信民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证券交易结算模式转换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需求,提升金信民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市场竞争力,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金信民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决定转换本基金的证券交易结算模式,由托管人结算模式改为券商结算模式,并相应修改《金信民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的相关内容,现将具体事宜

公告如下:

一、证券交易结算模式转换

自 2023 年 11 月 17 日起,本基金将启动证券交易结算模式的转换工作。转换后,本基金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结算将委托证券公司办理,由证券公司履行场内证券交易结算管理职责。

本次证券交易结算模式转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因转换证券交易结算模式,拟对《托管协议》相关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内容如下:

章节原托管协议内容修订后托管协议内容

五、基金财产保管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可以以本基金名义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立基金资金账户(托管账户),托管帐户名称以实际开立为准,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托管人保管和使用。基金管理人保证本基金的

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资金账户进行。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资产托管专户,该资产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

托管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

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资金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

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严格管理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定时核查基金资金账户余额。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

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三)基金的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本基金的托管账户。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

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托管账户进行。

3、本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

其他任何托管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托管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基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

鉴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

的相关资料。

(五)基金证券账户、证券资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

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证券账户开立后,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管理人选择的证券经纪商营业网点开立证券资金账户,并通知基金托管

人,该证券资金账户与基金托管资金专门账户之间建立银证转账对应关系。

4、交易所证券交易资金采用第三方存管模式,即用于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全额存放在基金管理人为基金开设证券资金账户

中,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所选择的证券公司负责。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办理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也

不负责保管证券资金账户内存放的资金。

本基金采用“第三方存管”+“托管”模式存管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基金管理人负责在证券经纪商开设基金证券资金账户,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与开立的基金托管账户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同时三方存管的银证转账密码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由

其掌握,在基金运作期间,未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基金管理人不得变更基金证券资金账户与托管账户之间的第三方存管关

系,不得对该资金账户项下的证券资产进行转托管和撤指定,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均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

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6、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

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下称“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人用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确认过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确认,因管理人未能及时与基

金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

法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

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被授权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

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包括原指令被撤

销、变更后再次发送的新指令)的截止时间为当天的 15:00,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交易结算指令需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发送,并进行电话确认。由于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致使资金未

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

和签名的表面一致性,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关交易凭证、合

同或其他有效会计资料,以确保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资料来判断指令的有效性。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真

实、有效、完整、准确、合法,没有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基金托管人对此类文件资料仅进行形式审查,对其真实性和有效性

不作实质性判断,不承担任何责任。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可用余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

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

造成损失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时间内将同业市场国债交易通知单加盖预留印鉴后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通知托管人。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指令发送人员代表基金管理人用传真的方式或其他双方确认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确认,因基金管理人未能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

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对于指令发送人员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

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基金托管人已收到该通知,则对于此后该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

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2、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并依

据相关业务规则发送指令。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

3、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资金划拨类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时间、金额、出款和收款账户信息等。基金托管人在接收

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授权通知相符等进行表面一致性的检查,对合法合规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应

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不合理延误。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关交易凭证、合同或其他有效会计资料,以确

保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资料来判断指令的有效性。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有效、完整、准确、合法,没

有任何重大遗漏或虚假、误导性陈述;基金托管人对此类文件资料仅进行形式审查,对其真实性和有效性不作实质性判断,

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基金管理人发出的指令要素不全或含义模糊的,基金托管人有权不执行,并附注相应的说明后立即将指令退还给基金

管理人,由此引起的任何后果或责任,基金托管人概不承担。

4、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指令留出 2 个工作小时的执行指令时所必需的时间。指令传输不及时未

能留出足够的执行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原因,致使指令未能及时执行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负责根据相关标准以及内部管理制度对有关证券经营机构进行考察后确定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证券经营机

构,并承担相应责任。基金管理人和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交易单元使用协议,由基金管理人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在法

定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有关内容。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专用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清算和交收中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签订《证券交易资金结算协议》,用以具体明确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在证券交易资金结算业务中的责任。

对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对印鉴和签名表面一致性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资金清算交割,全部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场内证券投资的应付清算款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中登公司的交收指令主动从基金托管专户中扣收,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交易

划款指令具体办理。

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其他相关登记

结算机构及清算代理银行办理。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在清算和交收中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

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

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

规的规定进行证券投资或违反双方签订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协议》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

后有权立即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基金托管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2、基金出现超买或超卖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基金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卖现象,有权立即书面提醒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发生超买行为,必须于 T+1 日上午

11:30 时之前完成融资,用以完成清算交收。

3、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时,有足够的头寸进行交收。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

管人有权拒绝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并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

管人的划款处理所需的合理时间。如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导致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

绝执行。如由于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三)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的核对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核对。每日对外披露基金份额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

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

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承担。

对基金的资金账目,由双方每日对账一次,确保双方账账相符。

对基金证券账目,由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终了时双方进行对账。

对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双方进行账实核对。

对交易记录,由双方每日对账一次。

(四)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数据传递及托管协议当事人的责任

1、托管协议当事人在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中的责任

基金的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进行申购和赎回申请,由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

份额的过户和登记,基金托管人负责接收并确认资金的到账情况,以及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来划付赎回款项。

2、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递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 14:00 之前将前一个开放日经确认的基金申购赎回转换等数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3、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

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结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收”的原则,每日按照托管账户应收资金与应付资金

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收日

15:00 时之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往基金托管账户;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

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交收日 12:00 前划往基金清算账户。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款项的交收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收款,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准时到账的资金,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对

于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后果严重的基金托

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有效指令及时进行划付。对于已发送有效指令但因基金托管人

过错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但由于基金管理

人原因导致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除外。后果严重的基金管

理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1、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交易所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纪机构,并代表基金与被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签订证券经

纪服务协议。基金管理人应将证券经纪服务协议的原件及时送交基金托管人。

2、相关信息的通知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专用交易单元的号码、券商名称、佣金费率等基金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

况。

3、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并与其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无明确规定的,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二)基金清算交收

1、证券交易所资金结算

本基金通过证券经纪商进行的交易由证券经纪商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本基金其他证券交易由基金托管

人或相关机构负责结算。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共同遵守中登公司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该等规则和规定自动成为本条款约定的内容。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前,应充分知晓与理解中登公司针对各类交易品种制定结算业务规则和规定。

证券经纪商代理本基金财产与中登公司完成证券交易及非交易涉及的证券资金结算业务,并承担由证券经纪商原因造成

的正常结算、交收业务无法完成的责任;若由于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业务无法完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其它场外交易资金结算

场外资金对外投资划款由基金托管人凭基金管理人符合本托管协议约定的有效资金划拨指令和相关投资合同(如有)进行

资金划拨;场外投资本金及收益的划回,由管理人负责协调相关资金划拨回产品托管户事宜。

(三)资金、证券账目和交易记录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本基金的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进行核对。

(四)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T 日,投资者进行基金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并进行核对。

2、T+1 日,登记机构根据 T 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申购份额、赎回金额及转换份额,更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据库;并将确认的

申购、赎回及转换数据向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传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根据确认数据进行账务处理。

3、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清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收”的原则,即按照托管账户当日应收额(包括申

购资金及基金转换转入款)与托管账户应付额(含赎回资金、赎回费、基金转换转出款及转换费)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

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负责将托管账户净应收额在交收日 15:

00 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到基金托管账户;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

户净应付额在交收日 12:00 前划到“基金清算账户”。

4、基金管理人未能按上款约定将托管账户应收额全额、及时汇至基金的托管账户,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该基金管理人承

担;基金托管人未能按上款约定将托管账户应付额全额、及时汇至“基金清算账户”,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5、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

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

款项。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

(三)基金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基金托管协议正本一式六份,协议双方各持二份,上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各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

效力。

(三)基金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对原托管协议效力的特别约定

鉴于已签署《金信民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即原托管协议)的协议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签署本托管

协议替代原托管协议。

本托管协议自协议当事人双方签署完毕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通过后生效。

自本托管协议生效之日起,双方在原托管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关系均以本托管协议约定为准,原托管协议不再执行。双方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前所有已经履行的、符合原托管协议约定的行为继续有效,双方均不得因本基托管协议生效而否认根

据原托管协议已履行的相关行为的效力。

(五)基金托管协议正本一式六份,协议双方各持二份,上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各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

效力。

三、重要提示

1、本基金证券交易结算模式转换完成以及修订后的《托管协议》生效时间将另行公告,并将更新后的文件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网站披露。

2、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了解或咨询详情。

公司网址:www.jxfunds.com.cn

金信基金客户服务热线:400-900-8336

3、本公告的解释权归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四、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

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文件。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 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