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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为重要文件,敬请即时关注。如投资者对本公告的内容有任何疑问,应寻求独
立专业财务意见。
瑞士百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对本公告所载内容及资料的准确
性承担全部责任,并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确认,尽其所知及所信,未遗漏可能导
致任何陈述具有误导性的其他事实。
本公告中未经定义的词汇,与日期为 2021 年 11 月的《百达香港-瑞士百达策略收益
招募说明书》(“《招募说明书》”)所载的词汇具有相同含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 2023 年 1 月 16 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延续实施有关个人所
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2 号),规定了内地个人投资
者通过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机制买卖香港互认基金转让差价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税收
安排。据此,将内地个人投资者买卖百达香港-瑞士百达策略收益(“本基金”)转让差
价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税收安排提示如下:
根据《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25 号)、《关于继
续执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4 号)和《关
于继续执行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
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 2019 年第 93 号),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
卖本基金的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 2015 年 12 月 18 日起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止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关于延续实施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2 号),前述豁免继续执行,即,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本基金的
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止,继续暂
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内地投资者所涉及的其他税收安排仍按《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的
通知》(财税[2015]125 号)执行,并参见《招募说明书》之《关于百达香港-瑞士百达
策略收益在内地销售的补充说明书》第二部分“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第 2 点
“相关税收安排”一节的相关内容。
如投资者对本公告的内容有任何疑问,或需要了解更多资料,可联络内地代理人。2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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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1.投资者在办理基金交易前,请仔细阅读登载在本基金内地代理人的网站
(http://www.thfund.com.cn/)的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百达香港-瑞士百达策
略收益产品资料概要》(“《产品资料概要》”)及《信托契约》等相关法律文
件及公告,并确保遵循其规定。
2.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公开销售,其投资运作、风险特征、法律法规
适用等与内地基金产品不同,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上述本基金法律文件及公
告(包括当中的风险揭示内容),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风险提示
1.投资涉及风险(包括可能会损失投资本金),基金份额净值可升可跌,过往表现
并不可作为日后表现的指引。投资前请参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产品资
料概要》及《信托契约》等相关法律文件及公告所载详情,包括投资于本基金
的主要风险、对于内地投资者的特殊风险以及有关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的
特有风险。
2.本基金系依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注册
后在内地公开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本基金的注
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
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特此公告。
瑞士百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2023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