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资料:请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告。如阁下对本公告的内容有任何疑问,应寻求独立专业意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23年1月16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延续实施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

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规定了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机制

买卖香港互认基金转让差价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税收安排。据此,将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

卖摩根基金(亚洲)有限公司旗下摩根亚洲总收益债券基金、摩根太平洋证券基金、摩根亚洲股息

基金、摩根国际债券基金、摩根太平洋科技基金和摩根亚洲增长基金(以下合称“摩根基金”)转

让差价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税收安排提示如下:

一.税收安排

根据《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25号)、《关于继续执

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4号)和《关于继续执行

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3号),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摩根基金的份额取得的转

让差价所得,自2015年12月18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关于延续实施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

第2号),前述豁免继续执行,即,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摩根基金的份额取

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内地投资者所涉及的其他税收安排仍按《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125号)执行,并参见摩根基金适用于内地销售的基金说明书第一章“本基金的

内地补充规则”之“一、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和风险揭示”下“(四)相关税收安排”一

节的相关内容。

二.重要提示

1.投资者在办理基金交易前,请仔细阅读登载在内地代理人的网站(www.cifm.com)的摩

根基金的基金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及信托契约等相关法律文件及公告,并确保遵循

其规定。若基金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内容与本公告内容有不一致之处,应以本公告

内容为准。

2.摩根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其投资运作、风险收益特征、法律法规适用与内地基金

产品不同,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上述法律文件及公告中的风险揭示内容,谨慎做出投

资决策。

3.风险提示:投资涉及风险。投资前请参阅销售文件所载详情,包括摩根基金的主要风

险及香港互认基金的特有风险。投资价值及收益可出现波动,投资者的投资并无保

证,过去的业绩并不预示未来表现。汇率波动可导致有关海外投资的价值升跌。摩根

基金为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中获得中国证监会正式注册的香港基金,在内地市场向公

众销售,中国证监会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摩根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

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1三.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了解或咨询相关情况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 400-889-4888

网址: www.cifm.com

基金管理人就本公告内容之准确性承担责任。

特此公告。

基金管理人:摩根基金(亚洲)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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