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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资料:请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告。如投资者对本公告的内容有任何疑问,应寻求独立专业

意见。

关于内地个人投资者买卖汇丰投资基金(香港)有限公司旗下北上互认基金

转让差价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税收安排的提示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23年1月16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延续实施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

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规定了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

机制买卖香港互认基金转让差价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税收安排。据此,将内地个人投资者买卖汇

丰投资基金(香港)有限公司旗下汇丰亚太股票(日本除外)专注波幅基金、汇丰亚洲高入息债券

基金、汇丰亚洲债券基金及汇丰亚洲高收益债券基金(“该等基金”)转让差价所得的个人所得

税税收安排提示如下:

根据《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25号)、《关于继续执行内

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4号)和《关于继续执行沪港、深

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

告2019年第93号),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该等基金的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

2015年12月18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关于延续实施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

前述豁免继续执行,即,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该等基金的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

所得,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内地投资者所涉及的其他税收安排仍按《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5]125号)执行,并参见该等基金适用于内地销售的《招募说明书》之第一部分《补充说明书》

中“一、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和风险揭示”之“(二)相关税收安排”一节的相关内容。

重要提示

1.投资者在办理基金交易前,请仔细阅读登载在该等基金中国内地代理人的网站

(www.hsbcjt.cn)的该等基金《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及《信托契约》等相关法律

文件及公告,并确保遵循其规定。2

2.该等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公开销售,其投资运作、风险特征、法律法规适用等与

内地基金产品不同,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上述该等基金法律文件及公告(包括当中的风险

揭示内容),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3.投资者可拨打该等基金中国内地代理人的客服电话8621-20376888垂询相关事宜,或访问

该等基金中国内地代理人的网站(www.hsbcjt.cn)查询。

风险提示

1.投资涉及风险(包括可能会损失投资本金),基金份额净值可升可跌,过往表现并不可作为

日后表现的指引。投资前请参阅该等基金《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及《信托契约》

等相关法律文件及公告所载详情,包括投资于该等基金的主要风险、对于内地投资者的特

殊风险以及有关该等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的特有风险。

2.该等基金系依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注册后在内地

公开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该等基金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

该等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该等基金没有

风险。

特此公告。

汇丰投资基金(香港)有限公司

2023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