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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乃重要文件,请投资者即时关注。如投资者对本公告的内容有任何疑问,

应咨询有关的专业顾问及内地代理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 2023 年 1 月 16 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延续实施有关个

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2 号),规定了内地个人

投资者通过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机制买卖香港互认基金转让差价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税收安排。据此,将内地个人投资者买卖中银香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旗下中银香港全天候中国高息债券基金、中银香港全天候香港股票基金(以下合称“该等基金”)转

让差价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税收安排提示如下:

一.税收安排

根据《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25 号)、《关

于继续执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4 号)

和《关于继续执行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

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 2019 年第 93 号),内地个人投资者

通过基金互认买卖该等基金的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 2015 年 12 月 18 日

起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止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关于延续实施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2 号),前述豁免继续执行,即,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

该等基金的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止,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内地投资者所涉及的其他税收安排仍按《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

策的通知》(财税[2015]125 号)执行,并参见该等基金适用于内地销售的招募说

明书之补充说明书第二部分“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之“2.相关税收安排”

一节的相关内容。

二.重要提示

1.投资者在办理基金交易前,请仔细阅读登载在该等基金内地代理人网站2

(www.bocim.com)的该等基金适用于内地销售的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

及信托契约等相关法律文件及公告,并确保遵循其规定。

2.该等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公开销售,其投资运作、风险特征、法律

法规适用等与内地基金产品不同,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上述该等基金法律

文件及公告(包括当中的风险揭示内容),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三.投资者可以通过内地代理人如下途径咨询有关情况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热线: 021-38834788 400-888-5566

网站: www.bocim.com

四.风险提示

投资涉及风险(包括可能会损失投资本金),基金份额净值可升可跌,过往表现并

不可作为日后表现的指引。投资前请参阅该等基金适用于内地销售的招募说明

书、产品资料概要及信托契约等相关法律文件及公告所载详情,包括投资于该等

基金的主要风险、对于内地投资者的特殊风险以及有关该等基金作为香港互认

基金的特有风险。

该等基金系依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注

册后在内地公开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该等基金

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该等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该等基金没有风险。

特此公告。

中银香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3 年 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