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 ■ 东方汇理香港组合 – 亚太新动力股息基金 – 普通类别M人民币(对冲) 月报 28/02/2022 1. 本子基金投资于亚太(日本除外)股票。在新兴市场,股票价格及货币之波动性在发展中市场一般较高及本子基金可能须承受重大损失。本子基金将有限度地作出人民币计值的相关投 资。本子基金的价值或会非常波动及可能须承受重大损失。 2. 投资在本子基金涉及股票、市场及波动性、货币、集中、基准、与人民币类别有关、对冲及与分派政策有关的风险,同时亦涉及与中国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的特别风险因素、运用 作对冲的金融衍生工具附带的风险、中小型公司的风险、 政治、经济及社会风险。 3. 由于人民币不能自由兑换,投资于本子基金的人民币类别可能会因人民币与其他外币之间的汇率变动及人民币的流动性而受到不利的影响。在收到大量人民币类别赎回要求的情况下, 基金经理有绝对酌情权延迟支付人民币类别的赎回要求。 4. 就对冲类别而言,概不保证基金经理运用的对冲技巧会充分而且有效地达至理想的结果和效用。此外,对冲类别的波动可能高于以子基金基数货币计值的同等类别。如用作对冲的投资 工具的对手方违约,对冲类别的投资者或须承受相关计值货币的非对冲货币汇率风险,并可能因此蒙受进一步的损失。 5. 就分派类别而言,基金经理可酌情决定从本子基金的收入或资本支付股息,而同时于/从本子基金的资本记入/支付本子基金全部或部分费用及支出,以致增加本子基金用作支付股息 的可分派收入,因此本子基金实际上可从资本支付股息。从资本中支付股息的情况相当于退还或提取投资者部分原有的投资或原有投资的资本收益。上述分派可能导致子基金每单位资 产净值即时减少。 6. 内地投资者买卖本香港互认基金取得的转让所得,个人投资者自2015年12月18日起至2018年12月17日止,三年内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投资者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内地投资者 从本香港互认基金分派取得的收益,个人投资者由本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的代理人按照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企业投资者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由于中国内地与香港对基金 投资者的税收政策存在差异,可能导致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份额资产回报有别于在香港销售的相关份额。同时,中国内地关于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与内地普通公募基金的 税收政策也存在差异。综上,特别提醒投资者关注因税收政策差异而对基金资产回报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地投资者如需了解其投资于香港互认基金的中国税收政策,请查阅财税 [2015]125号《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7. 这是您个人的投资决定,除非推介该投资产品给您的顾问已指出该产品符合您的风险承受能力及已向您说明该产品如何符合您的投资目标,否则您不应投资于该产品。 每单位资产净值 : 1.0667 ( 人民币 ) 基金规模 : 31.31 ( 百万 美元 ) 每单位资产净值和基金规模截至 : 28/02/2022 基金货币 : 美元 基准 : 摩根士丹利综合亚太指数(不含日本) 基金代码 : 968014 ISIN 编码 : HK0000293297 彭博代号 : AMHMRHA HK 重要资料 投资目标 通过一个积极管理的亚太(日本除外)股票及货币市场工具(包 括现金)的分散投资组合,在较低波动性的情况下于周期内 达到超越「摩根士丹利综合亚太指数(不含日本)」(「基准」 )的表现。 子基金成立日期 : 普通类别美元-累算¹ : 03/07/2013 普通类别M人民币(对冲)-累算 : 02/01/2018 股份类别 : 累算 管理费 (每年) : 1.50% 申购费 (最高) : 4.50% 最低申购额 : 1,000人民币 分派频率 : 预期每季 资产净值计算频率 : 每日 基金资料 基金表现 02/01/2018 - 28/02/2022 以100为基数 升跌% 02/18 08/18 02/19 08/19 02/20 08/20 02/21 08/21 02/22 50 75 100 125 150 -50 -25 0 25 50 基金 基准 10大持股   基金 TAIWAN SEMICOND MANUFG -TSMC 8.18% SAMSUNG ELECTRONICS CO LTD 5.31% TENCENT HOLDINGS LTD 3.63% MACQUARIE GROUP LTD 2.78% ALIBABA GROUP HOLDING LTD 2.55% CHINA MERCHANTS BANK CO LTD 2.39% HDFC BANK LTD 1.97% AIA GROUP LTD 1.89% HANA FINANCIAL GROUP INC 1.86% WIPRO LTD 1.74% 资产分布   基金 股票 90.91% 货币市场 9.09% 互认基金系列﹕仅供中国内地公众查阅 本产品由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理,并由东方汇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发行和管理,代销机构不承担产品的投资、兑付和风险管理责任。 基金管理人﹕ 基金中国内地代理人﹕ 有关详情,请浏览网址 ■ www.abc-ca.com东方汇理香港组合 – 亚太新动力股息基金 – 普通类别M人民币(对冲) 股票 ■ 月报 28/02/2022 累积表现 *   每单位资产净值 3个月 6个月 1年 3年 5年 自成立至今 年初至今 M人民币(对冲)-累算 人民币 1.0667 0.02% -7.86% -7.83% 12.64% - 6.67% -3.81% M人民币(对冲)-分派 人民币 0.8038 0.01% -7.86% -7.80% 12.70% - 5.85% -3.80% 基准(以美元计算) - - -3.28% -9.59% -12.14% 22.52% - 14.22% -5.07% 年度表现 *   2017 2018 2019 2020 2021 成立日期 基金代码 / ISIN编码 M人民币(对冲)-累算 - -13.01%^ 11.08% 12.09% 2.38% 02/01/2018 968014 / HK0000293297 M人民币(对冲)-分派 - -13.72%^ 11.06% 12.12% 2.41% 04/01/2018 968015 / HK0000293305 基准(以美元计算) - -15.07% 19.16% 22.44% -2.90% 02/01/2018 - * 所有表现资料根据有关类别货币、资产净值对资产净值、股息再投资计算。 ^ 表现资料由类别成立日至有关公历年的12月31日计算。 最近派息/年化派息率**   月份 派息 除息日 年率化派息率** M人民币(对冲)-分派 12/2021 人民币 0.01622 04/01/2022 7.9% M人民币(对冲)-分派 09/2021 人民币 0.01692 04/10/2021 8.4% M人民币(对冲)-分派 06/2021 人民币 0.02036 02/07/2021 9.1% M人民币(对冲)-分派 03/2021 人民币 0.01964 01/04/2021 8.7% **年率化派息率= (1 +每单位季度派息/除息日资产净值)^4-1。年率化派息率乃基于最近一次派息(除息日)计算及假设收益再作投资,并可能高于或低于实际全年股息派息率。分派率并不保证,而分 派亦不代表基金取得正回报。 资产分布 行业分布 27.07 % 24.54 % 8.23 % 6.48 % 6.30 % 5.92 % 5.15 % 3.29 % 2.20 % 1.72 % 9.09 % 0 % 10 % 20 % 30 % 信息科技 金融 通讯服务 非必需消费品 健康护理 工业 物料 必需消费品 能源 房地产 公用事业 其他及现金 基金 基准 地域分布 29.56 % 17.85 % 9.90 % 9.74 % 9.23 % 5.40 % 2.52 % 2.03 % 1.54 % 1.02 % 0.78 % 10.43 % 0 % 10 % 20 % 30 % 40 % 中国 台湾 印度 澳大利亚 韩国 香港 印尼 新加坡 英国 马来西亚 菲律宾 其他及现金 基金 基准 1) 此份额为基金于香港成立的初始份额,并未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并不会向中国内地的公众人士发售。 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投资「(每季派息)份额」分配取得的收益,将依法扣取20%的个人所得税。 以上资料仅供参考。除非另外列明,所有资料截至本文日期,并由东方汇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提供。 免责声明 本文件所述基金为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中获得中国证监会正式注册的香港基金,在内地市场向公众销售。该基金依照香港法律设立,其投资运作、信息披露等规范适用香港法律及香港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 本文乃由东方汇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编制。本文件并未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审阅。基金的历史业绩不预示其未来表现,投资者不可单靠本文而作出 投资决定。投资涉及风险。市场、基金经理以及投资的过往表现及任何基金投资的经济市场、股市、债市或经济趋势预测并非将来表现依据。投资回报以非美元为单位可能因汇率波动而令投资 总值下跌或上升。投资可跌可升,投资者必须阅读销售文件以取得更详尽资料,尤其当中所列载投资风险之陈述。基金只可为进行对冲而投资于金融衍生工具,亦有可能投资于新兴市场、小型 公司等证券或固定收益证券。这类型投资会涉及较大投资风险,对价格走势亦会较为敏感。基金价格的波动性相对亦会增加。固定收益证券之发行人可能无法履行其义务及有关基金无法收回其 投资。销售文件内有更多风险因素之陈述。投资者必须留意一些因当时市场情况而产生的新风险,方可决定选购有关基金。 本文不拟提供于美国公民、美国居民或任何根据美国1933年证券法下的规则S或基金说明书中所定义的「美国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