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下简称“本次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结果、决议以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以通讯方式召开了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表决投票时间为自2022年9月9日15:00起至2022年10月10日17:00止(以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会议审议了《关于终止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2022年10月1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和《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等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及律所“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的见证下进行,并由公证处“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计票结果如下:

本次持有人大会中,参与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3,835,889.38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7,442,875.89份的51.54%,符合法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其中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3,835,889.38份,占参与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100%;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参与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参与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有效通过。

本次持有人大会费用包括公证费10,000元,律师费40,000元,合计50,000元。本次持有人大会费用由本基金管理人承担。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情况

依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持有人大会于2022年10月11日表决通过了本次会议议案,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本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续安排

根据本基金管理人于2022年9月26日发布的《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暂停申购、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本基金已自2022年9月26日起暂停办理申购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根据本次会议议案及其说明,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日(即2022年10月12日)为最后运作日,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日(即2022年10月12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本基金即进入清算程序。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托管费、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并不再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出的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转托管等业务申请,后续详见本基金终止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公告。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约定,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四、备查文件

1、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关于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10月12日

公证书

(2022)沪东证经字第10326号

申请人: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256号37层。

法定代表人:李高峰。

委托代理人:冯鹭晴,女,1988年3月4日出生。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管理人于2022年9月27日向本处提出申请,对该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的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经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申请人依法于2022年9月6日在有关报刊媒体上发布了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于2022年9月7日、9月8日分别发布了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和第二次提示性公告,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终止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申请人向本处提交了该公司营业执照、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合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二次提示性公告、截至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文件,申请人具有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合法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处公证员林奇和工作人员俞博文于2022年10月11日上午9时30分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37层申请人的办公场所对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议案以通讯方式进行的表决,在该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派的授权代表罗梦欣的监督下,由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的代表冯鹭晴、魏嘉韵进行计票。截至2022年10月10日17时,收到参加本次大会(通讯方式)的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效表决所持基金份额共3,835,889.38份,占2022年9月9日权益登记日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总份额7,442,875.89份的51.54%,达到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大会对《关于终止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3,835,889.38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0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0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同意本次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的100%,达到法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与《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经审查和现场监督,兹证明本次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对《关于终止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表决的计票过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表决结果符合会议议案的通过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