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供中国内地公众查阅 仅供中国内地公众查阅 仅供中国内地公众查阅致各位基金单持有人: 关于: 『中银香港全天候中国高息债券基金』截至2021年12月31日季度权益分派 「中银香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中银香港全天候中国高息债券基金』(“本基金”)的基金经理,欣然宣布本基金即将分派季度(2021年12月31日)权益分派,详情如下: 基金名称 每股红利 中银香港全天候中国高息债券基金 : A1类: 人民币0.10(一) 权益登记日 权益登记日 : 2021年12月30日 除 息 日 : 2021年12月31日 红利发放日 红利发放日 : 2022年1月10日 (一) 本基金的分派来源于取得收益。按照中国财税 本基金的分派来源于取得收益。按照中国财税 本基金的分派来源于取得收益。按照中国财税 本基金的分派来源于取得收益。按照中国财税 本基金的分派来源于取得收益。按照中国财税 本基金的分派来源于取得收益。按照中国财税 本基金的分派来源于取得收益。按照中国财税 本基金的分派来源于取得收益。按照中国财税 [2015]125 [2015]125 号,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互认从香港基金分 号,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互认从香港基金分 号,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互认从香港基金分 号,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互认从香港基金分 号,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互认从香港基金分 号,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互认从香港基金分 号,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互认从香港基金分 配取 得的收益,将依法扣配取 得的收益,将依法扣配取 得的收益,将依法扣配取 得的收益,将依法扣配取 得的收益,将依法扣20% 的个人所得税。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从香港分配取收益, 的个人所得税。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从香港分配取收益, 的个人所得税。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从香港分配取收益, 的个人所得税。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从香港分配取收益, 的个人所得税。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从香港分配取收益, 的个人所得税。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从香港分配取收益, 的个人所得税。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从香港分配取收益, 的个人所得税。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从香港分配取收益, 的个人所得税。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从香港分配取收益, 的个人所得税。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从香港分配取收益, 的个人所得税。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从香港分配取收益, 的个人所得税。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从香港分配取收益, 计入其收总额,依法征企业所得税。 计入其收总额,依法征企业所得税。 计入其收总额,依法征企业所得税。 计入其收总额,依法征企业所得税。 计入其收总额,依法征企业所得税。 计入其收总额,依法征企业所得税。 特此公布 代表 中银香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