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依据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2048号文注册募集的南方现代教育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7年1月25日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南方现代教育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利,便利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本次大会,保障本次大会合法、有效、顺利召开,基金管理人就本次会议审议事项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的相关安排特别预先公告。 本预公告内容仅为本基金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持有人大会的初步安排,基金管理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发布召开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正式会议通知,公告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权益登记日、议事程序、表决方式等必要内容。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南方现代教育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将在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正式会议通知中公告。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表决票或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nffund.com)下载并打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公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或者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者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在自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正式会议通知中规定的期间内(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快递或邮寄挂号信的方式送达至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地址,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南方现代教育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送达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即: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快递送达的,以基金管理人签收时间为准;以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4、网络授权(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基金管理人提供官方网站(http://www.nffund.com)通道供个人投资者进行授权,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授权人的表决意见代为行使表决权。 网络授权的起止时间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正式会议通知(授权时间以系统记录时间为准)。通过网络进行授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正确填写姓名、证件号码等信息,以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上述网络授权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对机构投资者暂不开通。 5、电话授权(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本次大会,基金管理人和部分销售机构可通过各自的客服代表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取得联系,在通话过程中以回答提问方式核实持有人身份后,由客服代表根据客户意愿进行授权记录从而完成授权。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整个通话过程将被录音。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授权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暂不开通。 6、短信授权(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的部分销售机构可通过短信平台向预留手机号码的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征集授权短信,持有人回复短信表明授权意见。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短信授权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暂不开通。 基金份额持有人原预留手机号码已变更或已不再实际使用的,可选择其他方式进行授权。 7、授权的确定原则 (1)直接表决优先规则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授权委托,又存在直接投票表决,则以直接表决为有效表决,授权委托无效。 (2)最后授权优先规则 如果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不同时间多次进行有效授权,无论表决意见是否相同,均以最后一次授权为准。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次,不能确定最后一次授权的,按以下原则处理:若多次授权的表决意见一致的,按照该表决意见计票;若多次授权但授权意见不一致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投弃权票。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于本次通讯会议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规定截止时间之内送达基金管理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填、多填、字迹模糊不清、无法辨认或意愿无法判断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截止时间之内送达基金管理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日所填写的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确定原则见“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中相关说明。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关于南方现代教育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应当由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3、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公告的规定,并与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4、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规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管理人可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权益登记日不变。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32-42楼 法定代表人:杨小松(代为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 成立时间:1998年3月6日 电话:(0755)82763888 传真:(0755)82763889 2、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构:深圳市深圳公证处 公证员:丁青松、卢润川 联系方式:(0755)83024185、(0755)83024187 4、见证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本预公告内容仅为本基金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持有人大会的初步安排,基金管理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发布召开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正式会议通知,公告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权益登记日、议事程序、表决方式等必要内容。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议案如获审议批准,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议案安排后续转型事项,转型生效后基金名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及投资限制等均存在调整,请投资者注意。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nffund.com)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89-8899咨询。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0月16日 附件一: 关于南方现代教育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南方现代教育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考虑到政策环境发生变化,教育板块投资逻辑已发生调整,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南方现代教育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将南方现代教育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变更为南方产业智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相应调整基金名称、删除“现代教育”主题界定和投资比例要求、投资范围增加港股通股票和股票期权并相应修改投资策略、投资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估值对象、估值方法、基金费用的种类、增加侧袋机制等,并据此相应修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同时根据最新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更新基金合同中的部分表述。修订后的基金合同主要条款具体请见附件四:《南方现代教育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 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据此落实相关事项,并授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市场情况确定转型的具体时间和方式,以及基金管理人在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对《南方现代教育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进行其他必要的修订和补充。具体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本议案需经参加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本议案如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批准,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本议案安排后续转型事项。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附件二: 南方现代教育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名称 证件类型 □身份证/ □其他(请填写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审议事项 关于南方现代教育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 案 表决意见 同意 反对 弃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 1、因公证工作的需要,请您准确填写联系电话; 2、请以打“√” 方式选择表决意见; 3、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4、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 5、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公告规定的,视为 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 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6、本表决票可从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官方网站下载、从报纸上剪裁、复印或按此格 式打印。 附件三: 南方现代教育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 授权人姓名/名称 授权人证件类型 □身份证/ □其他(请填写证件类型): 授权人证件号码 授权人联系电话 授权事项 兹委托先生/女士/机构(证件号码: )代表本人(或 本机构) 参加以通讯会议方式召开的南方现代教育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代为全权行使本人/本机构于权益登记 日所持有的南方现代教育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 金” )全部基金份额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 本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为委托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至本基金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结束之日止。若本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最多两次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为 限,本授权继续有效。本授权不得转授权。 授权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 1、因公证工作的需要,请您准确填写联系电话; 2、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未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则其授权无效; 3、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基金份 额持有人也可以自行制作符合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要求的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 南方现代教育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旗下的南方现代教育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7年1月25日成立。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将本基金转型为南方产业智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相应调整基金名称、删除“现代教育”主题界定和投资比例要求、投资范围增加港股通股票和股票期权并相应修改投资策略、投资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估值对象、估值方法、基金费用的种类、增加侧袋机制等,并据此相应修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同时根据最新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更新基金合同中的部分表述。主要需修改的基金合同条款列示如下: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全文 指定媒介、指定网站、指定报刊 规定媒介、规定网站、规定报刊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 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 (以 下简 称 “《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 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 称 “《运 作 办 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 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 和 国证券 法》(以 下简称 “《证 券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南方产业智选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由南方现代教育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 南方现代教育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 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南方现代教育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注册及南方现 前言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 三、 南方现代教育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 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 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 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 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 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代教育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本 基金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 断或者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 没有风险。 六、 本基金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 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港股通股 票, 将承担投资港股通股票的相关风 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基金资产 投资于港股, 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 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 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包括 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 (港股 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 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汇率风险 (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 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 可能带来的风险 (在内地开市香港休 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 股通股票不能及时卖出, 可能带来一 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七、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 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 选择 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股票或 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股 票, 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股 票。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南方现代教 育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4、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 《南方现代教育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南方现代 教育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6、招募说明书:指《南方现代教 育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南方 现代教育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10、《基金法》: 指2012年12月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 1日起实施, 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 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 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 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委员会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 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 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 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 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 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 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 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 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 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理基金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 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 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 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 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 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 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电子 披露网站)等媒介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南方产业智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由南方现代教 育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南 方产业智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南方产业智 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 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南方产业智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南方产 业智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10、《证券法》:指1998年12月29日 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经2004年8月28日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经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次 修订, 经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 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 正, 经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并经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 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 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 起实施, 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 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 监督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 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 同年9月1日实 施的, 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 《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 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 委员会 21、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 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 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 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 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 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业 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 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南方产 业智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生效日,原《南方现代教育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原基金合同” )自同一日起失效 33、存续期:指原基金合同生效至 《南方产业智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 金管理人有权暂停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和赎回业务) 54、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 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 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等媒介 5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 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 金份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 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 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 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 平对待 56、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 互通机制: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分别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 公司 (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 立技术连接, 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 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 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 制包括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 制(“沪港通” )和深港股票市场交易 互联互通机制(“深港通” ) 57、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 地证券公司, 经由境内证券交易所在 香港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 向香 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 买卖规定范 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沪港通下的港股通和深港通下的港股 通统称港股通 58、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 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 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 目的在于有 效隔离并化解风险, 确保投资者得到 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 原有账户称为主 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59、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 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 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 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基金的基本情 况 一、基金名称 南方现代教育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 00元。 本基金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执行。 八、首次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可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具 体募集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招 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若本 基金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不受此募集规模的限制。 一、基金名称 南方产业智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五、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 00元。 基金的历史沿 革和存续 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 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 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 售网点或按基金管理人、 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公开发售, 具体名单详 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 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 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 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 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 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 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 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 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在招募 说明书中列示。 5、认购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 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已经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 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 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 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 利。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 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 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 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 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 制, 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 说明书。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 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 件下,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 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 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 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 向中国 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 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 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 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 《基金合同》生 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 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 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 得动用。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 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 未满足基金 备案条件, 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 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 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 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 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 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 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 方各自承担。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 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5000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 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60个工作日出 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 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 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时,从其规定。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和存续 一、本基金的历史沿革 本基金由南方现代教育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 南方现代教育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经中国证监会2016年9月6日证监许 可[2016]2048号文准予注册募集。募集 期自2016年12月26日至2017年1月20日 止, 共募集281,124,264.45份基金份额, 募集户数为3615户。募集结束后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南方现代教育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7年1月25日生效。 经中国证监会2021年10月12日证 监许可 [2021]3250号文准予变更注册, 并经2021年X月XX日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并通过 《关于南方现代教育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 议案》,同意南方现代教育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变更基金名称、投资范围、投 资策略、投资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 险收益特征、估值对象、估值方法、基 金费用的种类、 增加侧袋机制条款以 及其他部分条款, 授权基金管理人办 理本次基金转型及修改基金合同有关 具体事宜。 南方现代教育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于2021年X月XX日正式实施 转型,自该日起,原《南方现代教育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失效且 本基金合同生效。 二、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 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 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 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解决方案包括持续运作、 转换运作方 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 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时,从其规定。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 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 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 回时除外。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 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 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 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 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 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 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 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 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 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 理。 如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 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交换系 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 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了业务流 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 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 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 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 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若该工作日为 非港股通交易日,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 暂停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业 务),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 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 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 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 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 公平对待。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 基金管 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 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或基金合 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 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如遇证 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 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交换系统故 障、 港股通交易系统或港股通资金交 收规则限制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 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了业务 流程, 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至上述因素影响消除的下一工作日。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 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 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 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 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 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 资人。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 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 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 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 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 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 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 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 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 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 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 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 次赎回的最低份额, 具体规定请参见 招募说明书。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 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设定单一投 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 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 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 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 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 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 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具体规 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 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 到小数点后4位, 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 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 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 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 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3、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赎回金额、 余额的计算方式及 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赎回金 额单位为元。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 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 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 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申购 业务。 发生上述第1、2、3、5、6、8项暂停 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当发生上述第7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 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有 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 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 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3、 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 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赎回 业务。 5、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 原则,发生损害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 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 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 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 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 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 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 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 告。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 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 代表销售机构已经接收到申请。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 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 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 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 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 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 次赎回的最低份额, 具体规定请参见 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 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设定单一投 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 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 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 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 可采取上 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具体请 参见相关公告。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 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 额,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 关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 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具体规 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 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 小数点后4位, 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 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 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告。 3、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 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余额的计算方 式及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赎 回金额单位为元。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 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 7、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 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 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 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 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 常停市或港股通临时停市, 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 者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8、港股通额度已满的情况下,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 发生上述第1、2、3、5、6、8、9项暂停 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当发生上述第7项情形 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 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 制, 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 者部分申购申请。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 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 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 常停市或港股通临时停市, 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 者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5、 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赎回申请。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 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 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 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 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 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 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 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 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 告。 十七、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 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 本基金 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 相关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 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张海波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及转融通; (17)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 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 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和定投等 业务规则,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除管理费 率、 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 构和收费方式;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 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年以上;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 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 以上;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 的合法权益。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杨小松(代为履行法 定代表人职责)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7)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 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 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和定投等 业务规则,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相关费 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 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 期限;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 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 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有约定外,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 等的合法权益。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 机构。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 额有同等表决权。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 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 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根据新颁布的法律 法规或监管规则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 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 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 机构。 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 以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为准。 六、表决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每份基金份额有同等表决权。 九、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 则相关 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 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 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 例, 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 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 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 集权、 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 关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 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 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 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3、 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 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 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 一(含二分之一); 4、 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 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 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 二分之一、 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 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 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 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 6、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 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 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 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 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根据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 则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 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